索 引 号 002550073/2023-145422 公开分类
发布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3-01-17
文  号 主题词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南市监处罚[2023]10号

发布日期:2023-01-17 10:08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嘉兴市戴梦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格兰英郡店:

当事人:嘉兴市戴梦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格兰英郡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BBYBA5P;负责人:李彬;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成立日期:2018年10月15日;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中港路586号。经营范围:食盐零售;卷烟、雪茄烟的零售;药品的零售;食品的零售;书、刊,电子出版物的零售;百货、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含金银饰品零售)、文体用品、电子计算机、日用杂品、铝制品、不锈钢制品、五金交电、化工商品(不含易制毒、危险化学品)、花、鸟、鱼、虫、一般劳保用品、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汽车配件、厨房设备及炊事用具、家具的销售;摄影服务;柜台租赁;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零售;商品陈列设计、制作;初级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收购;手机充值卡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2022年10月31日,嘉兴市惠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配送40公斤生姜到戴梦得总店,进货价6.8元/公斤,当天由戴梦得总店配货至嘉兴市戴梦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格兰英郡店,配送生姜3.5公斤,进货时总共付了23.8元,生姜的销售价为10.8元/公斤,总销售收入为37.8元。2022年11月1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兴市戴梦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格兰英郡店所销售的生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2年11月24日,我局向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中港路586号的嘉兴市戴梦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格兰英郡店进行检查,告知检测报告结果,检验报告№:HZ-J22110071。检验结论为: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检验报告结论无异议,未提出复检要求。送达当日,嘉兴市戴梦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格兰英郡店表示同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立即对问题食品进行公开召回。至2022年12月14日,共销售3.5公斤,销售价为10.8元/公斤,总销售收入37.8元。货值金额37.8元,未发生因食用本批次生姜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2年11月24日对当事人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告知抽检结果;

证据二、2022年11月24日提取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的生姜检验结果不合格情况;

证据三、2022年12月14日对授权委托人蔡丽娟制作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2年12月14日提取蔡丽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授权委托人蔡丽娟的身份信息;

证据五、2022年12月14日提取嘉兴市戴梦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格兰英郡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提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信息;

证据六、2022年12月14日提取生姜进销货记录单一份,蔬菜分配单1份,证明涉案产品进销货记录情况;

证据七、2022年12月14日提取嘉兴市惠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复印件一份、农药残留检测报告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证明当事人索证索票情况;

证据八:2022年12月14日提取李彬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李彬的身份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 2023年1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嘉南市监罚告〔2023〕9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农药超标的生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所购生姜的销售商为嘉兴市惠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索取了对方经销商的营业执照,并制作了进销货记录,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整改,免于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将于下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当事人也应向社会进行公示。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