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550559/2023-185749 | 公开分类 | |
发布单位 | 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3-10-11 |
文 号 | 主题词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助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助人员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辅助人员在综合行政执法中的协助作用,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由局依法招聘(包括通过第三方劳务派遣),由局各科室(中心、队)使用管理并协助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镇(街道)基层中队辅助人员的招录、辞退、培训、日常管理等由所在镇(街道)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应当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
第五条 辅助人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熟悉岗位职责,遵守工作规范;
(二)掌握责任区域情况,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积极宣传综合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开展日常巡查,对违反综合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上报所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四)配合执法队员从事信息收集、接收或者受理申请、参与调查、文书送达等工作,不具有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五)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窗口服务、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工作;
(六)协助开展中心工作、重大活动等力量支援及市容秩序的保障,及市容环境整治、违法建筑拆除等攻坚任务。
第六条 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所在岗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制度;
(二)保守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秘密,按照授权使用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保证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网络安全;
(三)服从所在部门的监督管理,听从条线执法人员的指挥,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行执勤活动;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招 聘(含第三方劳务派遣)
第八条 招聘、第三方劳务派遣(以下统称招聘)应当遵循公平、公开、择优原则,严格按照招聘标准和程序选拔聘用。
第九条 招聘辅助人员由用人条线书面提出(见附件一),由局政治处审核后报局党组审定。招录工作由局政治处统一组织实施,发布公告公开招聘,按照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政审等程序实施,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应聘的辅助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热爱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吃苦耐劳,诚实守信,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较强,能做群众工作;
(四)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满18周岁,首次聘用时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用人单位其他要求的条件。
特殊综合行政执法辅助岗位可以适当放宽前款规定的条件,按实际岗位需要设定,但应当在招聘公告中注明。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的;
(五)其他不适合从事综合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
第十二条 招聘录用的辅助人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劳务派遣手续。新录用的辅助人员试用期为二个月。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或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面试合格人员建立备用人才库,除直接录用的人员外,按自愿原则统一递补录用,有效期一年。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辅助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由局统一安排,纳入队伍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镇(街道)的辅助人员培训由各主体组织实施,也可申请加入局培训计划统一安排。
培训内容主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基础法律、法规,需遵守的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工作纪律,风险预防和舆情防控,需完成的岗位职责、业务知识以及工作方法与技巧,心理行为训练等,重点培育辅助人员的基本职业素养与专业素养。
第十五条 实行辅助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七条 根据区对辅助人员管理考核相关要求及局实际建立健全辅助人员的岗位责任、考核奖惩、绩效管理及督察等制度,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基层中队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主体相关部门建立考核奖惩、绩效管理等制度。
第十八条 辅助人员队伍的日常管理纳入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范畴,并接受局综合督察和日常管理的监督指导。日常管理主要内容:
(一)督促辅助人员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和规范化要求;
(二)对辅助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训练,提高辅助人员工作技能;
(三)服从指挥,协助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完成工作任务;
(四)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有效落实日常监督和绩效考核,并建立奖惩机制。
第十九条 辅助人员工作期间必须按(《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试行)》(建综执发〔2018〕131号))统一着装。
辅助人员离岗或者被解聘的,各科室(中心、队)、基层中队应当将辅助人员服装和标志标识收回。
第二十条 辅助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以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不得删除、篡改或者扩散相关内部资料、执法文书、监控影像资料、报案记录、投诉举报记录等;
(三)不得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相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四)不得擅自离岗、脱岗、并岗,迟到、早退,严禁旷工;
(五)严禁酒后上岗;
(六)严禁制式服装、便服混穿,严禁非工作期间着制式服装,严禁非工作需要着制式服装出入饭店酒楼、商品交易市场和各类娱乐场所等;
(七)严禁借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索要财物;
(八)自觉维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形象,不得实施有损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形象的行为;
(九)严格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针对辅助人员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辅助人员在协助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本人近亲属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
上述规定的回避,由所属部门决定。
第六章 辞职、解聘、辞退(退回)
第二十二条 辞职相关程序和手续:
(一)辅助人员提出辞职,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由本人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辞职流程单(见附件二),经条线分管领导和人事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离职手续并报政治处备案。在未办结相关审批手续前,辅助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二)归还单位为其配备的各种制服、装备、工具和物品标识,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单位结清财务款项,退还劳动合同等。如不能归还者,需做相应赔偿;
(三)做好工作的交接或移交。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辞退(退回):
1.受治安处罚、纪律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一年内因违规违纪被上级作风效能部门的或局机关综合督察通报2次以上(含2次);
3.因工作失误和个人原因等造成重大舆情或严重后果的;
4.违反“六条禁令”的;
5.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职较差,绩效考核连续2次末位的或一年内3次及以上末位的;
6.粗暴对待管理相对人,索要、收受管理相对人及其家属财物的;
7.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为违法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的;
8.私吞罚没钱物的;
9.参与群访、集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10.酒后驾驶机动车或酒后上岗的;
11.打架斗殴,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参与邪教组织;
12.将辅助人员服装变卖或借给非辅助人员使用的;
13.干扰、阻碍涉及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违法经营案件调查处理的;
14.严重阻碍政府中心工作推进造成恶劣影响的;
15.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发生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16.擅自删除、篡改或者扩散相关内部资料,侵犯个人隐私等以及泄露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17.月累计脱岗2次及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2天以上的;
18.其它不宜再从事综合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局政治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基层中队会同镇、街道相关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细化办法、参照实施。
第二十六条 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纳入局对各科室(中心、队)、各中队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办法、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实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新的规定,另行修订。
附件:1.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编外用工申请表
2.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辅助人员辞职流程单
附件一:
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编外用工申请表
编号: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 | |
拟招人数 | |
招 聘 条 件 | |
招 聘 理 由 | |
部门分管 领导意见 | |
组织人事 领导意见 | |
主要领导 意见 |
附件二:
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辅助人员辞职流程单
姓 名 | 所在部门 | |||
辞职理由 | ||||
辞职时间 | 年 月 日 | |||
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
人事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
办公室 | 制服、标志标识等已收回,社保、公积金已办结。 是□ 否□ | |||
政治处 | 手续完备。 是□ 否□ | |||
注:手续完结后报政治处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