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550065/2023-188023 公开分类
发布单位 南湖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3-12-11
文  号 南政发〔2023〕86号 主题词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南政发〔2023〕86号)

发布日期:2023-12-11 16:53 信息来源:南湖区政府浏览次数:

城北板块4号地块房屋征收被征收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嘉政发〔2015〕43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22〕28号)等有关规定,经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城北板块4号地块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旧区(老居)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嘉兴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城北板块4号地块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二、征收项目名称:城北板块4号地块房屋征收

三、征收范围:东至不锈钢设备总厂、西至百墅路、南至不锈钢设备总厂、北至城北路。详见附件1(城北板块4号地块房屋征收项目红线示意图)

四、征收部门: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新嘉街道办事处

六、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城北板块4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七、签约期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55日内;搬迁期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100日内。

八、现场办公地点:城北板块征收项目办公点(百墅路嘉兴市秀城区不锈钢总厂对面)。

九、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

1. 城北板块4号地块房屋征收项目红线示意图

2. 城北板块4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城北板块4号地块房屋征收项目红线示意图


附件2


城北板块4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嘉政发〔2015〕43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22〕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城北板块4号地块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旧区(老居)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嘉兴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城北板块4号地块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二、征收范围

东至不锈钢设备总厂               南至不锈钢设备总厂

西至百墅路                       北至城北路

(具体详见城北板块4号地块房屋征收项目红线示意图)

上述征收范围共涉及拟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约3309平方米,土地面积约1522平方米。

三、签约搬迁期限及补偿协议生效条件

签约期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55天内

搬迁期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100天内

本项目为旧城区改建项目,根据《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附带协议生效条件,即:在上述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95%(含)以上的,补偿协议生效;在上述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未达到95%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四、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被征收人

(一)征收部门: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新嘉街道办事处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

五、征收补偿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嘉政发〔2015〕43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22〕28号)等有关法规政策。

六、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以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以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为依据,由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源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价值的差价。

七、征收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的价值,由同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被征收人应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被征收人选择同一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一致。协商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

2.被征收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仍不能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由征收部门采取少数服从多数或抽签的随机方式从不少于3家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确定。少数服从多数或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3.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房地产,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3日,公示期间,房地产评估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嘉兴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补偿和奖励标准

具体标准详见《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22〕28号)。

征收商业、办公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和奖励: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的1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商业、办公房屋产权调换的,应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以上靠最接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原则,选择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可选择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商业、办公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的标准应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5%计算,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300元。

(四)搬迁补偿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每户1500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每平方米15元计发。

九、安置房源和选房原则

(一)安置房源

城北板块4号地块安置房源信息以实际公布为准。

(二)选房原则

被征收人按照“早签先选”的原则选择用于产权调换房屋。

十、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收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二)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权利人不一致或权证遗失的,在签约前应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补证等相关手续。

(三)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交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四)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人或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或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五)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权属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的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资料;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时,应提交所涉及房屋相关权属证明的原件。

(六)被征收房屋存在原产权人已亡故等所有权不明确情形的,相关权利人通过继承公证、人民调解或诉讼等方式,确定新的房屋产权人后签订征收协议。相关权利人未能或拒绝办理继承公证、人民调解或诉讼等导致无法确定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导致未能及时签约、选房的责任由相关权利人自行承担。

(七)被征收房屋存在房屋权属特殊情形的(如:抵押、查封等限制情形、经济适用房等),应按相关法律规定自行涤除房屋权利限制的情形。

(八)相关权利人应在约定时间内自行或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完成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注销手续。

(九)征收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缴纳义务人依法缴纳。

(十)本次征收仅针对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

(十一)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家及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十二)为保证本次征收的公开、公平、公正,被征收人可以凭登记的手机号码(或身份证号)注册登录嘉兴市区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系统(网址:http://fwzs.jxbuild.gov.cn:26000/),查询相关信息。




抄送:嘉兴市人民政府、嘉兴市建设局、嘉兴市征管中心。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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