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023-188170 公开分类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12-14
文  号 南政办发〔2023〕60号 主题词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南政办发〔2023〕60号)

发布日期:2023-12-14 15:28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浏览次数:

嘉兴南湖高新区、湘家荡区域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南湖各单位:

《嘉兴市南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南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区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及主要职责

2.2  区联席会议(区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2.3  现场指挥部

2.4  镇(街道)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3 监测预报与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发布

4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4.1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IV级)

4.2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III级)

4.3  重大突发地质灾害(II级)

4.4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I级)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行动

5.4  响应变更和结束

5.5  应急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6.2  恢复重建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与装备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与避灾场所

7.4  技术保障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8.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8.3  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处突和抢险救援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其造成的损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嘉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嘉兴市南湖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滑坡、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区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及主要职责

区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负责全区地质灾害应急和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考核等工作,分设应急处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和灾害防治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治办公室)。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时,区联席会议转为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转为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联席会议(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区委、区政府有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组织、指挥和协调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镇(街道)及区级相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应急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汇集上报灾情、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救援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区联席会议(区应急指挥部)指示和部署;组织有关地方、单位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组织做好舆论宣传工作;指导、协调镇(街道)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业务工作。

2.2区联席会议(区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区联席会议召集人(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常务副区长担任,第一副召集人(第一副指挥长)由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的副区长担任,副召集人(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南湖供电分公司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增加其他区级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应急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力量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行动。

区委宣传部:负责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舆论引导响应机制;引导、管控相关舆论;开展灾情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做好涉及境外媒体接待服务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立项审批,审查建设项目合理性。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学校疏散转移受灾害威胁区域师生;指导恢复教育秩序,修复受损毁校舍,调配教学资源,协助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知识进校园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的疏散转移;做好灾区交通疏导和道路管控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协助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求。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专项防治、应急与救灾工作经费的保障和监督;协同争取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协同接收外区支援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情况。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区危房调查评估,并提出整改措施;负责管辖范围内城区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抢修;协调供水、供气单位对受损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抢修。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交通设施,协调调度应急救援保障车辆。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指导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工作;组织水利工程险情排查和受损毁水利工程修复;做好水情监测工作;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监督旅行社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安全防范管理制度;督促旅行社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和提示工作;组织指导灾区团队游客疏散撤离;负责受损文物的保护性抢修。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灾区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受灾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危化企业防范应对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组织开展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派遣专业技术队伍参与现场救援;提供受灾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参与灾情评估分析和提供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技术报告;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调集消防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工作。

南湖供电分公司:负责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工作,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提供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保障。

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等部门负责将可能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其他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

2.3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后,区应急指挥部在抢险救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设立相关工作组,做好抢险救援、转移安置、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医疗救治、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各专项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

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和事发地镇(街道)负责人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

转移安置组:由事发地镇(街道)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等工作。

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组(专家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和事发地镇(街道)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现场应急调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会商研判和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等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民政局等部门和事发地镇(街道)负责人组成,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和遇难人员善后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区财政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南湖供电分公司等单位和事发地镇(街道)负责人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事发地镇(街道)负责人组成,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2.4  镇(街道)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参照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3监测预报与预警

3.1监测预报

加强日常巡视,对易发生地质灾害区域进行重点巡视;建立信息监测制度和预测评估体系,充分运用地理系统、探测系统等现代化技术监测手段,建立健全监测网络,提高监测能力;建立信息监测常规数据库,做好信息收集和风险分析工作。

3.2预警发布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应急会商和协调机制,突发地质灾害信息通过突发事件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报刊等,及时向公众和相关镇(街道)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立即作出响应,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根据地质灾害的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对地质灾害进行抢险和应急处置。

4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4.1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IV级)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

4.2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III级)

因灾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

4.3  重大突发地质灾害(II级)

因灾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严重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

4.4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I级)

因灾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造成特别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

5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5.1信息报告

5.1.1报告流程及时限

当发生有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时,事发地镇(街道)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部门分别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报送渠道报告,并在事发1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其中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的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事发地镇(街道)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基本情况,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和区应急管理局分别将突发事件信息在1小时内报告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应急管理局。当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地质灾害时,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部门应在事发2小时内将灾害情况报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

5.1.2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伤亡人数、经济损失、采取的措施、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并及时做好后续处置情况的报告工作。

5.2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后,事发地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及时组织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和车辆避险,开展抢险救援。

5.3应急响应行动

当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分别启动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Ⅳ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在市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由区应急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Ⅱ级应急响应由区联席会议副召集人(区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区联席会议召集人(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防治办公室可根据地质灾害风险和预报预警情况,适时向应急办公室建议启动。

5.3.1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区联席会议视情派出工作组给予灾害发生地指导和支持。区级层面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应急办公室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和灾害发生地镇(街道)会商,分析研判地质灾害事件发生规模和发展趋势,提出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2)区联席会议指导灾害发生地镇(街道)组织转移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和车辆避险,并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办公室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调派应急资源支援抢险救援;

(4)区联席会议关注和引导舆情,及时发布灾情和救援动态;

(5)区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应向区联席会议报告工作动态。

5.3.2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区级层面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指挥部在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灾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2)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专业技术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有序开展救援抢险;

(3)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开展监测预警、伤员救治、灾民安置,以及抢修和维护道路、保障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应急处置工作;

(4)区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害发生地镇(街道)组织开展巡查与监测,以及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转移避让、车辆避险等应急工作;

(5)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实时开展突发地质灾害风险监测预报预警;

(6)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引导舆论,及时开展新闻发布;

(7)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5.3.3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区级层面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在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实际需要,请求上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5.4响应变更和结束

区联席会议(区应急指挥部)或应急办公室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条件、发展趋势等因素,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突发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后,结束应急响应。

5.5应急信息发布

区政府或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急抢险救援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应急工作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等。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在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重大决策部署、灾情、抢险救灾情况等重要信息前,应提前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6后期处置

6.1调查评估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根据相应灾害级别,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事件发生的原因、损失、影响作出分析、评估,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措施,形成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并报市政府。

6.2恢复重建

灾害发生地镇(街道)应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工作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措施,帮助灾区修缮、重建或迁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道路,水利、通信设施,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和农田等;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帮助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区级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会同灾害发生地镇(街道)启动恢复重建工作,按程序组建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指导恢复重建工作。

6.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奖励。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7应急保障

7.1队伍与装备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消防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和区级部门建立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各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专业队伍配置生命探测、土石方清理、个人防护等必要装备、器材,并加强培训。

7.2资金保障

要将年度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救灾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拨付相关资金。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3物资保障与避灾场所

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更新、登记、监管和紧急配送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化应急物资保障体系,采取实物储备、商业储备、产能储备等方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征集。建设完善应急避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保障、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

7.4技术保障

要加大地质灾害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开发利用工作力度,加强抢险救援等信息技术应用,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建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5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手机终端、移动单兵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微信公众号、浙政钉群等实现信息共享。

8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本预案将根据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变化、实际应用中出现新问题等情况进行修订。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8.2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应急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组织指导各地开展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区级应急演练每3年至少组织1次。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属国有企业。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6日印发


南政办发〔2023〕60号 关于印发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