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南市监不罚〔2023〕6号

发布日期:2023-02-08 16:08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当事人:嘉兴市南湖区新嘉街道康杰生鲜超市(康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嘉兴市南湖区新嘉街道康杰生鲜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2MA2BC6NB9T                                   

住所(住址):嘉兴市南湖区花园公寓商住楼一层商场01号西至东第五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康杰                        

2022年12月8日,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判定食品名称为牛蛙的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现场,同时针对检验报告所指的牛蛙进行检查,在现场未发现同批次牛蛙对外销售情况。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022年12月16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8日从嘉兴菜鸟农产品有限公司以22.4元/公斤价格购入牛蛙5公斤,然后放置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花园公寓商住楼一层商场01号西至东第五间的嘉兴市南湖区新嘉街道康杰生鲜超市加价对外销售,2022年11月19日,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会同浙江公证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的抽样人员到该超市现场进行买样抽检,经浙江公证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检测,牛蛙的检验报告(№: 202250468)所列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嗯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2年12月8日被本局依法查获时,当事人已销售牛蛙(含抽检的样品)5公斤,销售额148元、获利3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根据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和食品安全抽样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等,执法人员进行检验报告送达并制作现场笔录,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对经营者康杰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数量、价格等事实。

证据三:康杰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康杰个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注册核准登记、行政许可内容的情况。

证据五:牛蛙的供应商嘉兴菜鸟农产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苏州市南环桥市场程鹏水产经营部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等事实。

证据六:牛蛙的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等事实。

证据七:牛蛙进货凭证(销售单,购买单位:李菜产品越秀店)、普通交易单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嘉兴市南湖区新嘉街道康杰生鲜超市对牛蛙进行采购、验收等情况。

证据八: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抽检和检验结论的报告情况以及依法送达当事人的情况。

证据九:经营场所照片打印件4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经营场所实景的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 2023年1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嘉南市监罚告〔2023〕16号《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属于违法经营行为。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加强对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和进货查验等,并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将于下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3日

附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