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550065/2023-147467 | 公开分类 | |
发布单位 | 南湖区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3-03-20 |
文 号 | 南政发〔2023〕23号 | 主题词 |
嘉兴南湖高新区、湘家荡区域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南湖各单位: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城市更新搬迁项目购房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城市更新搬迁项目购房补贴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南湖区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方式,满足搬迁对象多元化的安置需求,解决居民实际住房需求,提高搬迁安置工作效率,依据《嘉兴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嘉政发〔2022〕16号),结合我区城市更新搬迁工作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南湖区辖区范围内生效的2022年城市更新搬迁项目(住宅、商业)房屋搬迁对象本人或配偶,可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购房补贴。针对被搬迁居民选择不同的安置方式,确定为:一是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搬迁协议规定时间内腾退且在限定时间内购买南湖区行政区域内(含建制镇,不含长水街道、城南街道)的新建或二手商品住房,方可享受购房补贴;二是选择产权调换住宅安置用房方式的,在搬迁协议规定时间内腾退即可享受购房补贴,其选择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作为购房补贴房屋。
二、补贴标准
符合购房补贴适用范围的,可按照以下标准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
(一)生效搬迁对象购买新建或二手商品住房。
1.搬迁对象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协议搬迁入户调查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24时(以网签备案合同时间为准)在南湖区行政区域内(含建制镇,不含长水街道、城南街道)购房的,所缴纳契税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按照所缴纳契税金额的100%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所缴纳契税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按照所缴纳契税金额的80%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所缴纳契税金额在1万元以上但所缴纳契税金额的80%不足1万元的按照1万元计算)。
2.搬迁对象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协议搬迁入户调查公告发布之前或2023年7月1日0时(以网签备案合同时间为准)之后购房的,不享受购房补贴。
3.购房时间以网签备案合同时间为准。
(二)生效搬迁对象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
搬迁对象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所缴纳契税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按照所缴纳契税金额的100%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所缴纳契税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按照所缴纳契税金额的80%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所缴纳契税金额在1万元以上但所缴纳契税金额的80%不足1万元的按照1万元计算)。
(三)原则上一份补偿协议限享受一次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购房补贴的使用
1.购房补贴只能由符合购房补贴适用范围的搬迁对象本人或配偶按规定缴纳契税后申请领取,被搬迁房屋为多人共同共有(即搬迁对象本人为多人)的,其中部分权利人申请领取购房补贴,需提供其余权利人放弃购房补贴的书面承诺,但购买或产权调换的新房仍维持原共有关系不变的除外。
2.购房补贴的申领时间为符合购房补贴适用范围且搬迁项目生效三个月后。
3.搬迁对象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搬迁对象应在安置房屋交房并按规定缴纳契税后申领购房补贴。
4.搬迁对象凭购房补贴申请书、补偿协议、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契税完税证明等,至搬迁实施单位处领取购房补贴款。
四、操作程序
符合购房补贴适用范围,搬迁对象向搬迁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购房补贴,同时需提交的材料:
1.购房补贴申请书;
2.搬迁协议复印件;
3.户口簿相关页复印件;
4.网签备案合同复印件;
5.购房款发票复印件;
6.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
7.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五、相关要求
南湖区城市更新搬迁项目购房补贴资金由区财政保障,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购房补贴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严禁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禁购房补贴套现等行为。对购房补贴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购房补贴申请书
附件
购房补贴申请书
本人为 搬迁项目的搬迁对象,已于 年 月 日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选择 (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并完成腾退,后 (本人/本人配偶) (购买/选择)位于南湖区 小区 幢 室的 (商品住房/住宅安置用房),目前已按规定缴纳契税,现向搬迁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购房补贴款,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搬迁协议复印件;
2.户口簿相关页复印件;
3.网签备案合同复印件;
4.购房款发票复印件;
5.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
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领款人(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1、购房补贴限搬迁对象本人或配偶申领。
2、购房补贴申请书一式二份,搬迁实施单位、搬迁对象各持一份。
3、购房补贴申请书由申请人填写,搬迁实施单位盖章确认。
搬迁实施单位(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监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属国有企业。 |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