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023-165649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
发布单位 | 南湖区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3-05-16 |
文 号 | 南政发〔2023〕31号 | 关联类型 | ![]() |
文件登记号 | FNHD00-2023-0003 | 有 效 性 | 废止 |
嘉兴南湖高新区、湘家荡区域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南湖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南湖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南湖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扶持作用,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发展总部经济
1.鼓励招引总部经济。对新引进或新设立且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实收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分两年按60%、40%的比例拨付。新引进或新设立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综合贡献年增长15%以上的,3年内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前2年参照其形成区级地方综合贡献的80%、第3年50%确定。
2.鼓励做大总部经济。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其综合贡献年增长15%以上,按新增区级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服务业企业招大引强
3.引导服务业企业月度入规,对月度新增首次进入规限上服务业统计库的,按照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纳统时间,分别给予6万、5万、4万、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于营利性服务业的每档奖励提高2万元。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和六个月内月度新增进入规限上服务业统计库的,参照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月度入规奖励标准。
4.对月度新增进入规限上服务业统计库的,当年度年销售额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批发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5亿元、2.5亿元的零售业企业(汽车类和网络零售类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的住宿餐饮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月度新增进入规限上服务业统计库的,当年度年销售额超过20亿元的批发企业,给予超额部分销售额的万分之六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当年度年销售额超过5亿元的零售企业,给予超额部分销售额千分之五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当年度年营收超过2亿元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超额部分营收的百分之一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对引进世界500强服务业企业、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中符合检验检测、研究试验、设计服务、咨询服务、法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信息服务等产业导向的生产性服务业,并以其中国总部及以上机构作为投资主体,在南湖区正常经营的,分别予以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三、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7.鼓励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对已纳入规限上统计的年销售额3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含产业活动单位,汽车类和网络零售类1亿以上)、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和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销售额(营业额、营业收入)年增长超过25%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已入库企业达到以下规模:年销售额达到20亿元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的零售企业(含产业活动单位)、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销售额(营业额、营业收入)年增长超过20%的给予80万元的奖励。对于年销售额超50亿元、100亿元的批发企业,分别按印花税区级留存的30%、50%给予奖励;对于年销售额超50亿元、100亿元的批发企业且实现增长的,分别按印花税区级留存的50%、70%给予奖励;对于年销售额超50亿元、100亿元的批发企业实现增长且高于行业平均增速的,分别按印花税区级留存的70%、100%给予奖励。对于年销售额15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且年增长超过50%的,给予销售额超额部分千分之五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
8.支持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对年区级地方综合贡献首次达到10万元、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科技服务业、现代物流业、文化创意产业、商务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年区级地方综合贡献首次达到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9.鼓励主辅分离。制造端企业将非核心业务从主业中分离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在“亩均论英雄”企业综合评价办法指标评价时,体现在分离的服务业企业的税收,可计入该企业的亩产税收总量。自其新设立服务业企业纳入规上或限上统计年度起,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的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以后每年增长20%以上的,五年内每年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的90%确定。
四、鼓励楼宇平台做精做强
10.鼓励星级楼宇创建。对新认定的五星、四星、三星级楼宇,分别给予60万元、45万元、30万元的奖励,资金仅用于楼宇及配套设施提升改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其中对评上星级的重点楼宇、特色楼宇、品质楼宇或升星楼宇,按补差原则给予奖励。
11.强化楼宇税收产出。对楼宇年度综合贡献(不含房地产开发)首次超过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和2亿元的,分别给予楼宇运营管理方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和150万元奖励。对连续3年年度综合贡献(不含房地产开发)超5000万元且增速超过10%的,给予楼宇运管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支持楼宇平台提升改造。对实际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楼宇提升改造项目(含外立面、电梯、停车设施、智能化、亮化美化等基础设施改造),并经属地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初审,按审计确认的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3.加快楼宇招商。对新注册或从区外新引进的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等符合产业导向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租赁使用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每平方米年税收达到1500元,给予企业连续三年50%的房屋租金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引荐机构当年每引进1家月度新增进入规限上服务业统计库的,对引荐机构给予1万/家的奖励资金。
14.鼓励企业购买商务楼宇。对购买南湖区辖区内商办楼宇(不含沿街商铺)500平方米及以上且自用的规限上服务业企业或购买后两年内进入规限上统计库的(不含房地产开发),给予最高400元/平方米的补助。具体支付方式:第一年给予企业2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第二年实缴税收达到50万元,再给予企业1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第三年实缴税收达到60万元的,再给予企业1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连续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享受补助的企业未经许可所购物业5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售、转租。
五、鼓励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
15.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和3000万元以上的商务服务业新建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一次性给予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6.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科技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和1000万元以上的商务服务业提升改造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一次性给予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17.对物业全部自持的商贸流通业企业实施提升改造的,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一次性给予3%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鼓励服务业改革创新
18.支持领军型企业加快发展。对获得浙江省服务业领军企业称号的,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嘉兴市服务业领军企业、嘉兴市服务业十佳创新企业等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南湖区十大服务业明星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19.支持服务业特色集聚区(楼宇)建设。对于特色集聚区(楼宇)当年度实现纳统总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及以上、实缴税收超1000万元,给予园区运营方全部入园企业参照其形成区级地方综合贡献50%奖励;当年度实现纳统总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及以上、实缴税收超2000万元,且至少引进或培育营业收入超1亿元以上企业1家的,给予园区运营方全部入园企业参照其形成区级地方综合贡献70%奖励;对产业园当年度实现纳统总营业收入达到8亿元及以上、实缴税收超3500万元,且至少引进或培育营业收入超1亿元以上企业1家的,给予园区运营方全部入园企业参照其形成区级地方综合贡献80%奖励;对产业园当年度实现纳统总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及以上、实缴税收超5000万元,且至少引进或培育营业收入超1亿元以上企业1家的,给予园区运营方全部入园企业参照其形成区级地方综合贡献90%奖励;次年起营业收入和实缴税收同时增长20%以上的继续享受。
20.鼓励服务业企业创新发展。对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商贸服务、金融服务、物流服务、健康服务、文创服务八大行业中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试点)的园区(企业),分别给予申报主体2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获得市级以上平台试点的,分别给予申报主体50%的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1.鼓励发展夜间经济。对入选市级和经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区级夜间餐饮、购物、文体休闲示范名店的规限上服务业企业,营业面积100m2(含)以内的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营业面积100-300m2(含)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营业面积300m2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入选市级夜间经济特色街区的,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提升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一次性给予5%的补助,新建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提升改造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2.支持首店经济。支持首店引进并设立独立法人单位或联营统一营收,对2023年1月1日(含)以后引进在南湖区纳统的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设立的品牌首店,在纳入限上统计后,中国首店奖励50万元、浙江首店奖励30万元、嘉兴首店奖励10万元。鼓励商业品牌在南湖区设立总部机构,构建“首店+”体系,对纳统入库的“总部型”餐饮、住宿、零售企业,在区外设立3家及以上分公司且分公司年销售额(营业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23支持数字化改造和统一收营。对实现统一收营并应用数字化智能营销系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专业市场、特色街区、农贸市场、高品质步行街等经营主体,项目投资额30万元以上,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一次性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度营收增速超过15%的,给予经营主体15万元奖励,最多连续奖励2年。对规限上服务业企业更新使用新型节能环保设备或者开展“机器换人”等信息化智能化改造的,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附则:
1.本政策原则上支持在南湖区依法登记注册并实际开展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纳税贡献在南湖区的服务业企业(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同等条件优先支持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排名前列企业。区事业单位、国资公司(含国资控股公司)、镇(街道、园区)、村(社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在补助范围之内。
2.对投资大、综合贡献高、前景好、示范效应强的重大服务业项目或情况特殊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3.本政策所需资金列入每年年初预算,资金使用按南湖区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政策条款中如有与使用管理办法相冲突的,以使用管理办法为准。本政策除新建投资类、招大引强类、首店经济类、特色集聚区(楼宇)建设项目不受区级地方综合贡献限制外,其余项目奖励最高总额均按南湖区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4.同一主体同一项目符合我区多个政策规定或本政策多项补助奖励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安排,报表合并的企业视作同一主体,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原则上不重复安排。新办企业与原区内企业业务相似或关联度高的,视为同一主体。
5.单个项目若同时享受国家、省级、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区级财政补助资金额度以各级补助资金之和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支出费用为原则;政策所涉条款与市级政策有重复或相似的,按“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6.投资补助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款、房产出售部分的投资、流动资金、房产购置等,并以审计投资额为准。进档升级类奖励项目实行差额奖励。申报年度经营规模增长奖励的企业,相关指标达标的可享受政策,如以后年度经营规模下降的,不再享受政策,直到其年度经营规模超过以前受奖年度经营规模,并达到规定增幅后再恢复享受政策,部分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营收数据按统计核算口径确定。地方综合贡献首次达到奖励,对企业以前年度已达到但未申报过的,再次达到时可按首次达到同等享受政策。服务业特色集聚区(楼宇)建设奖励,计算园区入驻企业区级地方综合贡献时,须扣除当年度直接奖励给入驻企业的资金金额(最高不超过该企业的区级地方综合贡献)。
7.各镇、街道、园区可根据服务业发展实际参照制定相应服务业政策。
8.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自2023年6月14日至2025年12月31日,试行一年,期满后根据需要修订完善相关条款,政策奖励年限自2023年1月1日起算。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政策中涉及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继续执行至兑现完毕。区政府及部门已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如有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政策为准。
附件:1.有关名词解释
2.品牌首店说明
附件1
有关名词解释
1.“总部经济企业”是指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区外公司不少于2家,且本企业收入的20%以上来自前述全资或控股企业;年度入库税收不少于500万元;实缴资本3000万元及以上或年度净资产6000万元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
2.“新建项目”是指从无到有、有新增用地的新建或扩建项目。
3.“提升改造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为提高经营效率、改进产品质量、进行技术改造而投资建设的项目。
4.“地方综合贡献”是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个人薪金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行业引领、社会服务、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
5.“营利性服务业”是指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楼宇”是指商务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楼宇,包括商务楼、科研楼、平台型楼宇、商贸综合体等。不含企业自用房(产权单位及其关联企业自用使用面积50%以上)、宾馆、医院、单身公寓、专业市场、学校等建筑。
7.“服务业特色集聚区(楼宇)”是指面积在2500平方米及以上、主导服务业产业为科技服务业、商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直播电商零售业且主导服务业产业营收占其总营业收入80%及以上、规限上主导服务业产业企业3家以上的服务业产业园区(楼宇)。
附件2
品牌首店说明
类别 | 标准 |
中国(内地)首店 | 1.国内外品牌在中国(内地)设立的首家线下实体门店。原则上该品牌前两年度须入选以下榜单之一: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榜单》;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胡润研究院发布的《胡润中国餐饮连锁企业投资价值榜》;胡润研究院发布的《胡润品牌榜》;品牌联盟发布的《中国品牌500强》;德勤发布的《全球奢侈品力量排行榜》;品牌金融发布的《全球最有价值零售品牌榜》;米其林餐厅榜单。 |
2.知名国外品牌在中国(内地)设立的首家线下实体门店。该品牌须在全球知名消费城市(纽约、洛杉矶、伦敦、巴黎、米兰、迪拜、日内瓦、苏黎世、都柏林、哥本哈根、悉尼、东京、香港、新加坡、首尔)开设3家(含)以上门店;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或知名时尚媒体(包括但不限于《VOGUE》《ELLE》《时尚芭莎》《时尚COSMO》《GQ》《T Magazine》等)对该品牌宣传5次(含)以上。 | |
3.知名国内品牌在中国(内地)设立的首家线下实体门店。原则上该品牌前两年度须入选以下榜单之一(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时尚零售百强榜单》、《中国特许连锁百强榜单》、《中国超市百强榜单》;胡润研究院发布的《中国瞪羚企业榜》、《中国最具历史文化底蕴品牌榜》;赢商网发布的《季度热搜品牌榜》、《年度中国领军品牌百强榜》、《年度新兴品牌百强榜》;美团发布的《黑珍珠餐厅指南》;清科创业、投资界发布的《Venture50》;商务部发布的中华老字号名单。 | |
4.上一年度线上零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互联网品牌在中国(内地)设立的首家线下实体门店,并获得全国性媒体平台或知名时尚媒体对该品牌宣传20次(含)以上。 | |
浙江首店 | 符合上文中国(内地)首店品牌清单内的品牌在浙江范围内设立的首家线下实体门店。 |
嘉兴首店 | 符合上文中国(内地)首店品牌清单及各省发布的省级老字号名单内的品牌在嘉兴范围内设立的首家线下实体门店。 |
备注 | 不同类型首店符合一种条件即可。 |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监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属国有企业。 |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