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19/2023-18064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单位 | 区总工会 | 发布日期 | 2023-05-23 |
文 号 | - | 关联类型 | |
文件登记号 | 有 效 性 |
一、适合对象及标准
1、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建立的工会组织,其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的(含基层工会留用60%部分和上缴上级工会40%部分),上缴金额低于10000元(不含)。
2、已享受我省缓减工会经费政策的企业工会组织的认定标准为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的(含基层工会留用60%部分和上缴上级工会20%部分),全年上缴工会经费低于5000元(不含)。
3、集团或省产业所属的工会组织应包括其全年向上级产业工会和属地工会上缴的经费。
二、2023年周期内
全年上缴工会经费指工会组织在经费收缴年度周期内上缴上级工会经费的总额。
三、工作要求
1、上级工会要建立小额缴费工会组织收缴台账,应在年末及时汇算其年度上缴经费,并于次年3月底前足额返还小额缴费工会组织上缴的工会经费。
2、上级工会可以参照2022年度经费收缴实际情况和认定标准,预先建立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名录,在每月收缴工会经费时,对名录内的工会组织上缴的工会经费计入“应付下级经费-应付下级转拨经费”。年底经费汇算清缴时,如该工会组织不符合返还标准的,按经费分成比例分别调整入“拨缴经费收入”和“应付上级经费”。小额缴费工会组织收到返还经费时,计入“拨缴经费收入”。
3、各级工会要按照通知要求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强化监督、足额收缴、及时返还,确保工会经费支持政策落地见效。各级工会经审会要强化工会经费拨缴监督和政策落实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