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550137/2023-181677 公开分类
发布单位 区住建局 发布日期 2023-06-19
文  号 主题词

南湖区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2021-2035)

发布日期:2023-06-19 09:10 信息来源:区住建局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年限

本规划基准年为2021年,规划期限为2021-2035年,其中规划近期至2025年,规划远期至2035年。

第二条     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南湖区范围,总面积365.59平方公里,包括7个街道4个镇,分别是南湖街道、建设街道、新兴街道、新嘉街道、解放街道、东栅街道、湘家荡区域管委会(七星街道)、大桥镇、凤桥镇、余新镇、新丰镇。

第三条    规划对象

规划对象为南湖区产生的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

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建设工程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主要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等。

工程渣土: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工程泥浆: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工程垃圾: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金属、混凝土、沥青和模板等弃料。  

拆除垃圾: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金属、混凝土、沥青、砖瓦、陶瓷、玻璃、木材、塑料等弃料。

装修垃圾: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规划目的

为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适应南湖区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将南湖区建筑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建设纳入嘉兴市环卫设施建设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建筑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提供规划依据。

第五条    规划依据

南湖区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依据如下:

1.相关政策和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5)《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6)《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城〔2000〕120号);

(7)《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

(8)《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5年4月);

(9)《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工信部联原〔2015〕309号);

(10)《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

(11)《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

(12)《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34-2009);

(13)《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实心砖》(JG/T505-2016);

(14)《预拌砂浆》(GB/T25181-2010);

(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

(1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8)《地震灾区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导则》(2008年);

(19)《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

(20)《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

(21)《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2011);

(22)《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

(23)《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JC/T2281-2014);

(24)《再生骨料地面砖、透水砖》(GJ/T400-2012);

(25)《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建科〔2015〕162号);

(26)《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7)《嘉兴市建筑垃圾治理行动方案》;

(28)《嘉兴市建筑垃圾收集、转运和运输规范》《嘉兴市建筑垃圾运输诚信评价管理办法》《嘉兴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嘉兴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实施细则》(嘉建〔2021〕3号) ;

(29)《南湖区建筑垃圾治理行动方案》(南建治组〔2021〕2号);

(30)《南湖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2.相关规划及其他资料

(1)《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2017年修订);

(2)《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3)《嘉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在编);

(4)《嘉兴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2021-2035)(在编)。

第二章    规划原则及目标

第六条    规划原则

南湖区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原则如下:

(1)协调发展原则

本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卫相关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2)规范化原则

本规划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筑垃圾处理发展技术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将建筑垃圾处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轨道。

(3)远近结合原则

本规划应力求近、远期相结合,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适度超前。结合建筑垃圾产生、收集、处理现状,规划应在解决建筑垃圾现状问题的同时,充分考虑远期发展需要。工程设施建设实施以近期为主,用地应充分考虑远期需求。

(4)合理布局原则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布局应打破乡镇区划限制,从全区层面统筹完成布局,依据产生源分布、运输距离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南湖区环卫设施的总体布局规划,尽量做到功能集约化,降低成本、节约用地,实现资源共享与污染集中控制。

(5)科技进步原则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规划标准力求先进适用,处理技术的发展尽量考虑应用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政策的新工艺、新技术、选用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装备水平。特别是建立基于网络平台和公众参与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力争处于全省领先水平。

(6)“三化”原则

垃圾处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理后综合利用,实施对建筑垃圾从收集、运输、综合处理到处置的全过程规划和管理。

(7)市场化原则

推进建筑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和市场化运作,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多元化、运营市场化。

第七条    规划目标

本规划的总目标是实现南湖区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理后综合利用,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为南湖区创建健康舒适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体包括:

(1)建设完善的建筑垃圾收运体系和先进的建筑垃圾处理利用设施;

(2)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体制机制;

(3)建立健康良性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市场;

(4)清理建筑垃圾非法流通渠道,保障居民居住环境安全;

近期目标:重点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理利用体系,加强源头分类、控源减量,配置托底保障设施,实现建筑垃圾从源头到处置的全过程管控,使南湖区建筑垃圾治理能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远期目标:建立整体统筹、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资源有效利用的建筑垃圾处理系统;建立规范有序、安全卫生、全程可控的建筑垃圾收运系统;初步形成链条完整、环境友好、良性发展的建筑垃圾产业体系。形成建筑垃圾全过程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管控机制,实现建筑垃圾从产生到消纳的全过程信息化、智能化控制和管理。使南湖区密闭化运输率、综合利用率、安全处置率等指标得到全面提升,力争实现“无废南湖”目标。

表1  南湖区建筑垃圾治理指标一览表

序号

内容

各镇/街道

2023年

2025年

2035年

1

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率(%)(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车辆占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比例)

90

100

100

2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分类收集率(%)

80

85

100

3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

拆除/工程垃圾综合利用率(%)(拆除/工程垃圾综合利用量占拆除/工程垃圾总产生量的比例)

≥75

80

100

工程渣土综合利用率(%)(工程渣土回填利用的量占工程渣土总产生量的比例)

≥75

80

100

装修垃圾综合利用率(%)(装修垃圾综合利用量占装修垃圾总产生量的比例)

≥75

80

100

4

建筑垃圾安全处置率(%)

100

100

100

5

运输车辆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安装比例(% )

100

100

100

6

施工工地、消纳场所监控管理系统安装比例(%)

100

100

100

第三章    建筑垃圾治理体系

第八条    治理流程与治理模式

规划南湖区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在纵向上分为四大环节,分别为产生(包括产生源头和源头减量)、分类与收运、利用与处置和终端消纳四大环节。建筑垃圾产生环节通过对不同类别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控制,经产生量削减后的建筑垃圾进入分类与收运环节。经源头减量后的建筑垃圾通过规范化的收集运输,运至处置中心或转运调配场进行分类处置,按可资源化利用和难以利用的建筑垃圾分类进入建筑利用与处置环节。对于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采取回收利用、直接利用、再生循环利用等多种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超出资源化利用水平和能力的其他难以利用的建筑垃圾和通过再生资源化利用后的少部分生产废料等难以利用的剩余垃圾收运至焚烧厂焚烧或消纳场进行消纳处理。

第九条    源头减量规划

规划建筑垃圾应从源头分类,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分别收集、运输、分类处理处置。建筑垃圾宜优先考虑资源化利用,处理及利用优先次序宜按下表确定:

表2  建筑垃圾处理及利用优先次序

类型

处理及利用优先次序

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

源头减量;回填;资源化利用;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

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回填;

装修垃圾

源头减量;分类、资源化利用;

第十条    存量治理规划

开展建筑垃圾存量治理。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规范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生态修复等工作,做好建筑垃圾存量治理工作;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对未按审批路线运输建筑垃圾、未在指定处置场所处理建筑垃圾等行为依法处理;全面排查南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安全隐患,检查评估堆体稳定性,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暂缓其消纳业务,待其整改完毕、验收达标后再行恢复;对不再具备处置条件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南湖区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依法开展平整、复绿,有条件的可改造成公园、湿地等;对未经审批的建筑垃圾堆放点予以取缔、查处,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后依法对场地进行平整、复绿。

第十一条    治理设施体系

本次规划的南湖区建筑垃圾治理设施体系包括转运调配设施、资源化利用设施、消纳设施三大类设施。

转运调配设施:指用于建筑垃圾转运存放和分拣调配的设施,具备安全、环保存放,分类分拣、外运等功能。主要包括固定建筑垃圾中转站和临时建筑垃圾中转站。

资源化利用设施:指采用一定的工艺手段,将建筑垃圾加工成再生产品的设施,主要包括南湖区建筑垃圾处置中心。

消纳设施:指采取铺平、压实、覆盖等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置的处理设施,主要包括渣土消纳场和泥浆沉淀池。

第十二条    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体系

对应南湖区建筑垃圾的治理流程、治理模式和治理设施,通过设计各环节的管理系统和贯穿各环节的全流程综合管理与循环利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南湖区建筑垃圾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体系。

南湖区建筑垃圾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体系包括六个子系统和一个信息平台。六个子系统分别为建筑垃圾源头信息管理系统、建筑垃圾减量调配信息系统、建筑垃圾运输信息管理系统、建筑垃圾分类处置信息管理系统、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信息管理系统,分别对应建筑垃圾治理流程中的各主要环节,用于建筑垃圾治理流程各环节的信息管理。一个信息平台是指综合管理与循环利用信息共享平台,该平台通过联通各子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应用,对平台用户提供跨系统的数据管理与应用服务,对公众提供子系统信息查询和展示功能。

第十三条    产业体系

由建筑垃圾治理全流程各环节衍生出的建筑垃圾治理相关产业构成了南湖区建筑垃圾治理产业链和产业体系。其中包括源头减量环节相关的装配式建筑产业、绿色建筑产业、建筑垃圾(土方)资源交易产业等;由分类与收运环节衍生出的建筑垃圾分类回收产业、建筑垃圾运输产业等;以及由利用处置环节衍生出的资源化利用产业和终端消纳环节衍生出的消纳产业等。

第四章    产生量预测

第十四条    产生量预测

规划预测南湖区近期工程渣土产生量约为575万吨/年,近期工程泥浆产生量约为3万吨/年,近期工程垃圾产生量约为27万吨/年,近期拆除垃圾产量约为15万吨/年,近期装修垃圾产量为15万吨/年,近期建筑垃圾合计约为635万吨/年。

规划预测南湖区远期工程渣土产生量约为432万吨/年,远期工程泥浆产生量约为2万吨/年,远期工程垃圾产生量约为20万吨/年,远期拆除垃圾产量约为11万吨/年,远期装修垃圾产量为19万吨/年,远期建筑垃圾合计约为484万吨/年。

表3  南湖区建筑垃圾产量预测表

类  别

近期产量(2025)

(万吨/年)

远期产量(2035)

(万吨/年)

工程渣土

575

432

工程泥浆

3

2

工程垃圾

27

20

拆除垃圾

15

11

装修垃圾

15

19

合计

635

484

第五章    收集运输体系

第十五条    收运体系基本要求

(1)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审批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并按照规定缴纳处置费。区审批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工程工期、建筑垃圾量、道路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对建筑垃圾处置方案进行审查。

加强建筑工地管理,鼓励建设单位争创“文明工地”,对“文明工地”的建设单位进行奖励。渣土不能在四十八小时内清运的,应当采取全覆盖等措施控制扬尘。出入口进行道路硬化,设置冲洗设施等。

(2)收集运输单位

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单位,应当拥有专用的运输设备和车辆,并依法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配合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书面记录。运输车辆应当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满足密闭要求。

(3)处理处置单位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渣土消纳场。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收纳渣土的,收纳单位应当到区审批部门申报登记。

消纳场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关工作人员,保障场内主体设施和配套设施正常运作,查验进场车辆的安全证、准运证、通行证,建立日作业台账。不得收纳许可规定以外的渣土,不得允许无安全证、准运证、通行证的车辆进场卸载渣土。

第十六条    收运体系

1.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

(1)收运主体

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收运企业。

(2)收运流程

行政许可阶段:产生单位和个人到建筑垃圾审批部门办理行政处置许可手续,提交工程相关信息,确定承运单位、运输时间,审批部门核算建筑垃圾产生量,给予行政许可。

施工阶段:所有工程必须做到封闭施工和降尘施工,施工出入口应当硬化,设立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池,严禁在车行道上堆放施工材料和建筑垃圾。工地开工后,工程渣土、新建施工垃圾和拆除垃圾均按照管理要求分类堆放。工地按照视频监控,同时检法部门不定期到工地进行巡查,如有建筑垃圾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将情况抄送往住建部门,作为文明工地考评、企业诚信记录及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考评的内容。

运输阶段:工程渣土、新建施工垃圾和拆除垃圾产生后,由指定的承运单位进场进行清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时间,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批确定,并告知运输单位,同时要求车辆上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保持箱体完好,采取密闭措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交通部门进行全程定位监控,严厉查处无证运输车辆及带泥行驶、抛洒滴漏等行为。实行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年审制,严格审查企业车辆数量、车辆密闭性和管理情况。

处置阶段:工程渣土、新建施工垃圾和拆除垃圾必须清运至指定的处置场所进行资源化利用或最终处置。执法部门建立完善日常巡查机制,查处无证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处置场所安装视频设备,通过建筑垃圾信息管理系统对进出车辆和处置场运行情况进行监管。

2.装修垃圾

(1)收运主体

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收运企业。

(2)收运流程

施工阶段:居住区内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商场、企业在内部划出区域作为临时堆放场地,产生的装修垃圾需进行分类、袋装,堆放于集中收集场地。

运输阶段:产生单位或物业公司进行先进性申请或委托,再由有资质的运输企业至装修垃圾收集点进行收集,再运至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在转运调配场进行细分类后,由作业公司运至各类处置场所。主管部门同时对作业公司的运输车辆进行审查和对运输路线监管。

处置阶段:装修垃圾分类清运至指定的处置场所进行资源化利用或最终处置。处置场所安装视频设备,通过建筑垃圾信息管理系统对进出车辆和处置场运行情况进行监管。

执法检查:针对偷倒乱倒装修垃圾的行为出台相应处罚措施,由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收运体系设施规划

(1)装修垃圾收集点

装修垃圾收集点为装修垃圾的前端收集设施,用于居民在建造、装饰、维修和拆除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集中收集和临时堆放,从而有利于装修垃圾集中运往建筑垃圾调配场、消纳场和终端处理设施。

规划南湖区新建居民小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装修垃圾堆放点。鼓励创新投放模式。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由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确定装修垃圾堆放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后合理设置装修垃圾堆放点。不能确定装修垃圾堆放点的,应当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堆放点现场采取洒水、喷淋、覆盖、封闭等防尘、防渗措施,并及时清运堆放点装修垃圾。

(2)建筑垃圾中转站

建筑垃圾中转站主要用于建筑垃圾的集中和前端分拣,以及暂时无法进行利用的建筑垃圾和运输距离远、需要中转的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从而方便建筑垃圾集中运输到消纳场或其他终端处理设施。中转站的建筑垃圾由在相关部门备案的运输单位收集,运输到终端处理南湖区建筑垃圾处置中心进行集中处理。

规划近期提升改造现有的6个建筑垃圾中转站。现有的6处建筑垃圾中转场(可兼做大件垃圾的临时堆放和分拣),分别主要由七星街道、余新镇、大桥镇、新丰镇、凤桥镇5个镇(街道)级中转站和1个区级建筑垃圾中转站组成。由于中心城区用地较为紧张,由区建筑垃圾中转站承担转运任务,外围5个乡镇(街道)由主体自身建筑垃圾中转站负责。

规划远期,区建筑垃圾中转站和七星街道建筑垃圾中转站合并考虑,面积不小于15000平方米;七星街道在北辰路西侧附近设置一处过渡中转站,待远期区建筑垃圾中转站建成后撤销;余新镇建筑垃圾中转站搬迁至乍嘉苏高速以南;凤桥镇建筑垃圾中转站搬迁至镇区周边位置;大桥镇建筑垃圾中转站搬迁至科技城工业园区内;新丰镇建筑垃圾中转站搬迁至镇工业区西边。

第十八条    收运车辆

收运车辆由办理处置核准许可、备案登记的车辆进行运输。

工程渣土、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的运输采用大型密闭化运输车;工程泥浆的运输采用密闭罐车;装修垃圾从收集点至中转站阶段采用小型密闭化运输车辆,从中转站至终端处置设施采用大型密闭化运输车。

收集运输车中大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后箱板应设置黄色的号牌放大标识区域,位于后箱板上部、左右居中。收集车辆车身侧面喷涂“建筑垃圾收集”字样,运输车辆车身侧面喷涂“建筑垃圾运输”字样,直运车辆侧面喷涂“建筑垃圾收运”字样,采用白色黑体字。收集运输车辆应标识明显的分类收集、运输标识,并保持全密闭,外观整洁,无大块泥沙、泥土等附着物。

第十九条    收运体系模式

考虑南湖区实际情况,采用专业收运服务公司,建立“区、镇(街道)、网格”三级建筑废弃物管理体系。建筑垃圾采用中转为主、直运为辅的收运方式进行收运。

第六章    处理利用体系

第二十条    技术路线

(1)源头减量

要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最好就是在设计和施工的组织方面采取措施,就是在建筑的各个阶段都进行仔细的计划和组织,包括优化建筑设计、推广装配化建筑、保证建筑物的质量和耐久性。

(2)调剂减量

主要针对工程渣土,采用回填的方法,以市场平衡为主。回填的区域,一是需要渣土的施工工地或单位;二是在公园、街头绿地等堆山造景,形成一定高度的假山,创造公园、街头绿地新的观景制高点,营造公园、绿地高低起伏、曲径通幽的格局气势;三是根据防洪规划、竖向规划,利用需要提高标高的区域进行整体平填。上述三种平衡方式最关键的是供需信息的共享,需要住建、资规、综合执法等管理部门共享信息,使得工程渣土有适宜的使用渠道,可以节约大量土地。

(3)资源化利用

装修垃圾和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经分拣后具备资源化利用价值的木材、金属、玻璃进入回收利用渠道,混凝土块等纳入资源化利用设施进一步资源化利用。开展全过程的建筑垃圾减量、回收、资源化利用工作,是未来建筑垃圾处理发展的主要方向,建筑垃圾应尽量综合利用,因地制宜选择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

(4)弃置消纳

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运至焚烧厂焚烧或消纳场进行消纳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一条    处理方案

(1)工程渣土

其利用途径包括坑塘、废弃砖瓦窑厂等低洼地回填、道路工程回填等,但在回填利用方面,存在时间上的矛盾。针对此特征,为有效解决南湖区工程渣土利用途径,规划需提供调配通道,通过两方面实现,一是借助信息化平台提供工程渣土供需信息,二是提供固定的渣土消纳场地用于暂不具备利用出路的工程渣土的堆放。

同时,在传统回填利用的基础上,规划拓展工程渣土利用的新途径,包括堆山造景、结合防洪规划抬高整体标高等。

(2)拆除垃圾和工程垃圾

利用南湖区集中建设的资源化利用中心,发挥规模化效应,提高设施、设备的规范性、环保性,对拆除废料和工程垃圾进行集中资源化利用。

(3)装修垃圾

一是完善前端装修垃圾收集点设置,在小区内设置独立的建筑垃圾收集场地。二是利用南湖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具有装修垃圾处理能力,应用机械分选、智能分选等方式提高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减少填埋侵占土地。对分拣后无法进行再利用的部分,运至焚烧厂焚烧或消纳场进行消纳处理。

针对成本高的问题,第一,完善装修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单位在缴纳装修垃圾清运费的同时还需承担处理费用;第二,政府研究补贴机制,对处理企业按量补贴;第三,由拆除垃圾和工程垃圾处理企业处理装修垃圾,本身也可通过拆除垃圾和工程垃圾的盈利进行平衡。

第二十二条    总体布局规划

(1)建筑垃圾处理中心

规划保留现状南湖区建筑垃圾处置中心,占地4.3万平方米,规划年处理量为40万吨。

南湖区建筑垃圾处置中心位于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紫宇路99号,用地面积约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1万平方米。目前厂区生产车间南部在建建筑垃圾新增堆场项目,占地大约1.3万平方米。该堆场建成后,南湖区建筑垃圾处理中心占地4.3万平方米,规划年处理量达40万吨。

该厂位于工业区,选址位置适宜,交通条件便利,可满足南湖区在本次规划年限内的建筑垃圾处理需求,实现建筑垃圾变废为宝、循环利用。

(2)渣土消纳场

本次规划新建四处渣土消纳场地。

规划近期渣土消纳场一位于七星街道,具体位于锦带河路北侧,三环东路西侧。规划远期根据城市开发建设优化调整。

规划近期渣土消纳场二位于大桥镇,具体位于东洋浜村,沪昆高速东侧,用地大约1.5万平方米。规划远期根据城市开发建设优化调整。

规划近期渣土消纳场三位于凤桥镇,具体位于乍嘉苏高速南侧,用地大约1.5万平方米。规划远期根据城市开发建设优化调整。

规划近期渣土消纳场四位于余新镇,具体位于嘉南线东侧,余北大街南侧,现状余新建筑垃圾中转站东北侧。用地大约0.9万平方米。规划远期根据城市开发建设优化调整。

同时根据南湖区村庄总体布点规划,村庄撤并区域可用作工程渣土消纳场预留地,分散消纳工程渣土。另规划一处渣土应急消纳场,位于新丰镇。

(3)泥浆沉淀池

本次规划近期新建一处泥浆沉淀池,位于余新镇,具体位于嘉南线东侧,余北大街南侧,现状余新建筑垃圾中转站北侧。泥浆沉淀池用地约0.3万平方米。

规划远期泥浆沉淀池搬迁至余新镇南侧,具体位于余沈公路东侧,用地约0.5万平方米。另在七星街道规划一处应急泥浆沉淀池。

第七章    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    机构设置

成立南湖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实行专班化运作,内设综合宣传组、源头减量与循环利用组、收运执法组、审批监管组、监督考评组5个专项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常务副主任,相关业务部门分管主任兼任副主任。原则上领导小组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分析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形势,总结部署阶段性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

区委宣传部要做好《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宣传发动;

区委政法委要指导建筑垃圾乱象治理有序展开;

区发改局负责指导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和资源化再利用的政策措施;

区经信商务局负责制订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的政策、标准,培育行业骨干企业;

区公安分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依法打击建筑垃圾违法犯罪和黑恶势力;

区司法局做好《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执行法治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关财政政策,指导协调国有企业带头履职尽责;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过程减量化和再生产品在住建领域的应用推广,督促指导各地建筑垃圾利用,处置项目建设,培育行业骨干企业;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工程源头管控,做好建筑垃圾交通运输过程监督管理,指导再生产品在交通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广;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做好农村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负责水利项目源头审核和日常监管,指导再生产品在水利领域的应用推广;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大再生产品的市场抽检力度;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建筑垃圾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牵头规范收运行为,加强运输过程监管工作;

区政务数据局负责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等相关审批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设施用地规划和选址工作,优先保障建筑垃圾设施建设的用地统筹、审核;

区税务局负责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后的危险废物处置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环评审批;

区城投集团负责做好被征收地块建筑垃圾处置工作,各转运站(中转站)垃圾清运的调度以及处置中心日常运营的监管。

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分类、收集、运输和转运站(中转站)建设管理,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配套制度建设

(1)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

嘉兴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及处理为有偿服务,实行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理,应当向区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处置核准,核准后方可从事运输活动。个人、挂靠车辆不予核准处置申请。区审批部门应当公布核准的运输企业名录。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运输企业延续许可、参与相关招投标活动以及对驾驶人员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

(2)招投标制度

建筑垃圾运输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未经核准的运输企业或者超过其自有运力的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将应当招标的项目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

(3)污染者付费和政府补贴制度

按照“谁产生、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由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建筑、拆迁工程和居民装潢按照建筑面积收取处置费,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收取。

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的建设与发展,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提供生产用地、特许经营、处理补贴及税收优惠;政府公共设施建设或市政动迁项目优先采用再生砖等产品,建设施工单位使用建筑垃圾制砖产品可按照数量减免建筑垃圾处置费。

(4)联合执法制度

推行建筑垃圾运输执法层级管辖、属地为主、联合执法制度。区相关部门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建筑垃圾运输执法的指导和监督,对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进行直接查处。辖区、下辖街道、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辖区建筑垃圾运输的管理和执法。

(5)信息化管理

应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卫星定位、云计算、物联网、RFID、视频监控、大数据智能分析等高新技术,形成对涉及建筑垃圾的企业、车辆、人员、运输路线等的全面监管,打造为全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执法、考核评价及辅助管理决策的通用业务平台,监管平台可分期建设。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保障措施

(1)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监督管理体系,明确监管主体

南湖区建筑垃圾管理主要依据为《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和《南湖区建筑垃圾治理行动方案》。不断总结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经验,加快制定出台建筑垃圾消纳管理、处置及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政策及实施细则,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建议在南湖区设立建筑垃圾全责管理机构和监察队伍,逐级明确各级机构权限职责,使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2)制定相关办法,将建筑垃圾处置企业纳入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进行管理,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按照规定程序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建筑垃圾运输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对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实施市场退出机制。具体办法由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发挥建筑渣土行业协会作用,完善建筑垃圾堆放清运体系

积极发挥建筑渣土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行业协会建设相应行业规则进行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理与处置的行业秩序。与各社区物业保持联系,共同建立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处理网络,做到建筑垃圾从产生到清运的及时性,为城市环境和市容美化提供管理保障。

(4)强化执法和过程管理

执法部门加强对核准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清理运输处置进行核查,对运输单位是否按照核准事项要求实施运输活动进行监督。加强巡查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将处罚、教育与救济相结合。

(5)落实资金保障

建设期,保证各镇(街道)规划的消纳场有效实施,财政要随城市经济的发展,逐步加大投资。运营期,南湖区应尽快制定、实施建筑垃圾处置保证金制度。封场期,保障各大型建筑垃圾消纳场消纳完毕后及时高效地完成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建设任务,由责任单位承担封场后的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建设工作。

(6)建立严格畅通的运输机制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如实填报建筑垃圾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处置场地等事项并依法向区建设部门报备。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向区审批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同时应当加强路面监管执法力度。

(7)促进信息公开化

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的管理过程具有明显的系统性、空间地域性和实效性的特征,应建立建筑垃圾信息管理信息通畅、公开化,以便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等各环节和相关单位进行整体协调。

(8)强化安全运营管理监控

设置专门管理机构,制定严格措施,并配备必要设施,确保消纳场运行的安全性和环保性。同时还应重点预防停止运营后出现堆积垃圾垮塌、滑坡等衍生地质灾害的发生。

(9)完善环境评价和监控体系

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在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中的指导作用,尽快建立符合首府发展需要和市场经济特点的建筑垃圾消纳环境评价体系。加强有关环境政策的调查研究,结合城市定位、性质和功能,积极探讨环境资源优先的财政税费政策,促进建筑垃圾资源的合理利用,限制资源和环境的过度使用和无序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