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味珍斋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920******
法定代表人:陈*嘉
地址:嘉兴市新丰镇***西侧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真空包装粽子加工生产。检查发现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2019年12月18日至2022年12月17日止,已超期,但你单位未申请延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2.2023年2月14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4张,证明2月14日现场检查到的情况;
3.2023年2月16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已超期,未申请延续的情况;
4.《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一册》(证书编号:913304027920****** 001Q)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原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有效期限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经你单位确认的送达地址的情况;
6.二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和第十四条第二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的规定。
2023年2月15日,你单位提交整改情况说明和新《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一册》(证书编号:913304027920******001Q),发证日期为2023年2月14日,有效期限为2022年12月18日至2027年12月17日止。3月1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后督察,你单位已完成整改。我局于2023年5月6日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嘉环(南)免罚告〔2023〕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2023年5月7日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嘉环发〔2022〕70号)和《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修订护航经济稳进提质助力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嘉环发〔2023〕7 号)文件精神,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经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