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南市监处罚〔2023〕406号

发布日期:2023-07-14 09:29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当事人:嘉兴市戴梦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放鹤洲二店;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9HHU090;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放鹤洲路461-473号;负责人:李彬;注册日期:2023年3月20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药品零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五金产品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卫生用杀虫剂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农副产品销售;玩具销售;日用品销售;柜台、摊位出租;家具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联系电话:13736488696,邮编:314000。

2023年4月14日,对当事人销售的生姜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2023年5月18日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9日从嘉兴佳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15.29元/kg的价格,购进老姜7.3kg,金额111.62元。然后放置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放鹤洲路461-473号的嘉兴市戴梦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放鹤洲二店加价(25元/kg)对外销售。受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于2023年4月14日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的老姜进行买样抽检,2023年5月5日经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老姜检验报告 (No:A2230176544101013C)所列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3年5月18日被本局依法立案调查止,当事人已将上述老姜销售完毕,当事人已将上述老姜销售(含抽检的样品)完毕,货值金额182.5元、违法所得70.88元。期间当事人提供了索证索票和进货凭证及老姜的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明资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5月18日检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老姜的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3年5月23日对当事人委托人蔡丽娟的询问笔录一份,反映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老姜的经过和结果,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老姜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索证索票和进货凭证及老姜的检验合格报告,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老姜的进、销货及其价格等情况,证明当事人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证据四、个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个人身份及其登记主体、食品经营许可等情况。

证据五、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30176544101013C)一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老姜进行抽样检验以及检验结论判定其老姜不合格的事实情况。

证据六、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收到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的情况。

证据七、2023年5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5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南市监罚告〔2023〕47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经营不合格老姜期间,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索证索票,也有销售凭证及老姜的检验合格报告。鉴于当事人在经营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又能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符合食品经营者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规定,可以依法不予罚款。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处罚如下: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 从正规渠道进货;

二、 进货时要确实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索证索票齐全。            

当事人应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南湖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页面或者扫描二维码直接跳转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页面进行缴纳。

当事人持有缴款单到南湖区辖区内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禾城农商银行柜台缴纳现金,缴纳后由各办案单位开具罚没款财物专用票据给当事人。

需要转账的当事人可以转账到: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账号:120406612900009757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东门支行。转账后当事人持有南湖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和转账凭证,到南湖区辖区内任何一家工商银行柜台办理确认手续,确认后由各办案单位开具罚没款财物专用票据给当事人。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将于下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当事人也应向社会进行公示。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