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550065/2023-184014 | 公开分类 | |
发布单位 | 南湖区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3-08-25 |
文 号 | 主题词 |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逐步实现发文办理的电子化,提高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
第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公文收发管理的工作机构(简称公文管理机构)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的机构,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 行政机关公文的草拟机构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条例》的要求,在发文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还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信息,包括机关内部人事任免、内部设备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等信息归入依申请公开类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按照《条例》审查该类信息是否可以公开。
第五条 公文管理机构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同时审核草拟机构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
公文管理机构认为草拟机构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的要求,可以协商草拟机构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六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第七条 对联合发文,各联合发文机关应当协商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八条 公文签发后,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其属性,分别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直接将该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第九条 各行政机关可以重新印制发文单,列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修订发文单。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公文管理机构搞好公文类信息的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