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023-184035 公开分类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8-25
文  号 主题词

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制度(2023年)

发布日期:2023-08-25 09:17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办公室)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区政府办公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督查室为区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办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办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办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区政府办公室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办公室各科室、下属各单位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的指导、协调、监督、评议。 

第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督查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是工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党委统一领导、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格局。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反映区政府办公室机构、职能、工作、人事信息等情况的,具体包括:

1.本办领导及分工。

2.本办职责、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5.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6.本办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本办人事任免信息

8.本办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市政建设等重点工作事项

9.行政许可(浙江政务公开网)办结公告、行政处罚。

1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申请人需要获取本办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提出申请。本办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本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办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审查

第十三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本办的公文在送主要领导签发前,应当对公文进行审核,标明该公文公开属性。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应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并签署意见。未经签发或未经标注公开属性的一律不予公开。

第六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责任

第十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应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因不报、漏报、瞒报、谎报公开信息或因公开信息引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将视情况追究相应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督查室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便于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办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区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