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550567/2023-184331 | 公开分类 | |
发布单位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3-09-01 |
文 号 | 主题词 |
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146*******
法定代表人:朱贵法
地址: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中华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生态环境部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第七轮强化监督帮扶组于2023年5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监督帮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甲基香兰素、乙基香兰素等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检查发现你单位乙基香兰素项目产生的甲苯废气经过深冷处理输送至RTO(蓄热燃烧装置)的管线断开,近RTO管线断开处有一引风机开启,吸入大量空气进入RTO装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2.2023年5月25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5月26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和现场照片5张,证明5月25日和5月26日现场检查到的情况;
3.2023年6月2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4. 《关于同意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的函》(嘉环建函〔2011〕76号)复印件、《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节选)复印件、《关于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嘉环建验〔2011〕71号)复印件、《关于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低温干化污泥减量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嘉(南)环建〔2019〕80号}复印件、《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低温干化污泥减量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验收的情况及生产废气产生的情况;
5.《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3040214654592******)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申领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经你单位确认的送达地址的情况;
7.二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及《证明函》〔嘉兴市2023年监督帮扶(第七轮次)工作人员相关信息〕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嘉环(南)责改〔2023〕12号《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已作出行政命令。于2023年8月18日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嘉环(南)罚告〔2023〕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2023年8月19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提出申辩意见。2023年8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后督察,你单位正在进行年度停产检修,废气未在排放,已委托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对车间废气治理改造工程编制设计方案,预计2023年10月工程完成。经我局集体审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伍万肆仟元罚款(罚款人民币5.4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缴至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账号:193101010400******000000009
缴款名称: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
缴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营业中心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