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发布日期:2023-09-20 11:12 信息来源:新兴街道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南湖区新兴街道应急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医疗美容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未能现场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台账资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立案处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案例分析


不少社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往往是因为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及时教育培训,尤其是不重视对新入职员工的“上岗前”三级教育培训,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不愿意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花费时间与精力,开展教育培训时往往“形式”为主,不对员工讲解单位危险区域(如厨房、高温、高电压区域)及安全疏散逃生等,部分经营店铺存在“先上岗,后培训,或不培训”的乱象。




科普

单位“重经济、轻安全”,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片面地认为安全生产培训就是走过场,应付政府部门的检查。“安全培训不到位是安全隐患的源头”,如果员工不进行安全培训盲目上岗,员工就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救技能,对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不了解,对厨房、特种设备设施不熟悉,极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出现安全事故后,员工无法在第一时间正确开展自救,造成二次伤害。单位负责人除了承担经济损失外,可能还将面临刑责。

 安全教育培训是保证安全生产,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教育培训工作是各家社会单位长久健康发展的基础。因此,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对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极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