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嘉兴市南湖区新兴街道茂侠生鲜超市;经营者姓名:赵光岭,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嘉兴市南湖区新兴街道吉杨路3幢22-29轴西起第1-10间,行业:肉、禽、蛋、奶及水产品零售;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食用农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新鲜水果零售;服装服饰零售;箱包销售;鞋帽零售;玩具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化妆品零售;软木制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照明器具销售;卫生洁具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塑料制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水产品零售;鲜肉零售;电子产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通讯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N,成立日期:2023年04月04日; 联系电话:137******38,邮编:314000。
2023年6月15日,对当事人销售的生姜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13日从嘉兴某蔬菜批发部购进生姜一箱13公斤,购入价是220元1箱。然后放置在嘉兴市南湖区新兴街道茂侠生鲜超市对外销售,生姜销售价21.96元/公斤。受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于2023年6月15日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生姜进行买样抽检,2023年7月14日经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No:SP230620-45)所列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3年8月10日被本局依法立案调查止,当事人已将上述生姜共销售7.58公斤,销售金额共计166.46元,违法所得37.9元,剩下5.42公斤生姜已主动下架处理。当事人主动提供了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生姜的案件来源和立案缘由及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并提取其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生姜的违法事实及其个人身份信息、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内容,同时证明当事人尽到了索证索票义务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
证据三、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抽检的当事人经营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生姜已销售完毕和现场抽检情况。
证据五、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生姜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以及检验送检的事实情况。
证据六、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收到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的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购货凭证复印件1张、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尽到索证索票义务的事实和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9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南新兴不罚告字〔2023〕000030号《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生姜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将于下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当事人也应向社会进行公示。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新兴街道办事处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