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50508/2022-184726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管
发布单位 大桥镇 发布日期 2024-01-29
文  号 大政〔2022〕145号 关联类型
文件登记号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大桥镇国有经营性房产出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29 17:10 信息来源:浏览次数:

各相关部门、村(社区):

《大桥镇国有经营性房产出租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大桥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湖区大桥镇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5日

大桥镇国有经营性房产出租管理规定

(试 行)

为规范区域国有经营性房产出租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根据《嘉兴市南湖区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通过公开招投标引进第三方机构委托运营管理的基础上,就房产出租的公开招租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区域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运营管理的新增租赁和原公开招租到期的嘉科集团移交给大桥镇管理的国有经营性房产。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二条 财政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镇级国有房产出租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研究制定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批国有房产出租行为;

(三)负责监督国有房产出租收入收缴;

(四)负责监督检查国有房产出租和使用情况。

第三条 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出租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要主职责有:

(一)负责拟定并执行房产出租内控制度;

(二)负责拟出租房产的招租工作;

(三)负责与房屋使用人签订合同;

(四)负责房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五)负责国有房产出租收入及收缴;

(六)其他相关事务。

第三章 招租方式

第四条 国有经营性房产出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原实际经营户(以该房产营业执照确定)有优先承租权。

因特殊原因无法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应当在出租审批时说明理由并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并按权限报批。

第四章 审批流程

第五条 运营管理单位对新增出租或续租原公开招标到期房产,应在出租或原租赁房产到期的一个月之前,向大桥镇财政办申请办理出租审批及招租相关手续。财政办负责做好房屋权属证明等资料的提供。完成审批流程后,运营管理单位方可实施公开招租工作。

出租审批程序:新增出租或房产续租前1个月,房产管理单位填写《大桥镇国有房屋出租审批单》,报镇财政管理办。如果出租方式为非公开招租,或者出租价格低于资产评估价格的以及上期合同价的,需报镇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章 招租程序

第六条 房产公开招租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招租信息。运营管理单位根据拟出租房产的类型选择确定招租方案、编制招租文件类型,线上通过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拟出租的房屋信息,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线下,在出租房产显著位置、商铺服务中心、镇公告栏等同步发布拟出租的房产信息。

发布的信息应涵盖房产的位置、面积、拟出租的期限、对象、业态要求和必要条件、年租金参考价、招租形式、报名方式、公告日期和报名起止日期等内容。

2、竞租资格审查。运营管理单位根据公告规定的条件对竞租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公示3个工作日。竞租人按规定交纳竞租保证金。

3、组织挂牌(或招投标、拍卖)。根据商铺类型分类挂牌:对新增出租房产采取以评估价为底价,价高者得的标准;对续租原公开招标到期房产采取以评估价或上期合同价为底价(由运营管理单位确定),并设定上限价,价高者得的标准。符合条件的竞租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参与摘牌(或投递投标文件、拍卖)。

4、确定招租结果。根据挂牌文件规定确定竞得者。在同等条件下,实际经营户有优先承租权;中标单位按挂牌文件设定条件确定;如遇特殊情况,由第三方运营管理单位与大桥镇财政办协商确定。

5、结果公示。招租结束后,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或片区商铺服务中心及商铺位置公示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签订租赁合同。公示期内无质疑、投诉的,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退还竞租保证金。如承租人需要对承租房产进行装修、改造的,应事先与运营管理单位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的处置方式。运营管理单位原则上不得承诺认购、退回或者折价收购承租人的固定资产和装修费用。

房产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年,对于装修成本投入较高的房产,可适当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对需要延长期限的,运营管理单位需要说明情况并征得大桥镇财政办同意。

7、对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产,根据相关规定,可将租赁挂牌价在评估价或上期合同价的20%以内下浮重新招租。

第六章 委托管理

第七条大桥财政管理办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第三方运营管理单位对国有房产行委托管理。第三方管理单位应为具有同资产管理相适应的服务范围和能力的独立法人企业,同一家管理单位招标委托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委托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商铺公开招租及招商工作,维护好沿街商铺的经营,达到指定的工作目标;

(2)负责对店铺租赁协议签订,及时做好租金和保洁费的催收工作,并对其进行运营和物业管理;

(3)负责(提供)对商户水、电等代收服务;

(4)配合做好沿街商铺公代秩序维护、车辆停放、安全及消防防范的管理服务;

(5)配合大桥镇、社区做好商户门前三包、治安管理、卫生城市创建、文明城市创建、经济普查等各项工作;

(6)提供房屋质量维修(主体结构等除外),水电应急维修等常规维修维护服务(有偿)。

第九条 由第三方运营管理单位代收的租金应直接进入房产管理单位收租的账户。管理服务费可按月或按季支付,管理方配合提供租金报表、考核情况、发票等结算材料。

第十条 大桥财政办设置相应的考核奖励机制,作为管理服务费的结算依据,考核指标可以包括对完成年收租实绩、招商业态、消防安全、文明城市测评、卫生城市创建及镇区维稳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关于租赁价格的确定问题。以《嘉兴市南湖区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相关内容执行,第一年以评估价为区域底价,第二年涨租2%,第三年价格同第二年。

第十二条 关于租赁合同起始时间问题。对于原公开招标到期房产公开招租后原承租人或实际承租人未中标,且腾退超期的,新租赁合同的起始时间从原承租人腾退完毕时起算。

第十三条 关于竞租保证金收退的问题。设立项目竞租保证金专户,竞租保证金的收退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镇财政办负责监督,防止发生资金安全问题。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大桥镇财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