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024-191558 | 公开分类 |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10-16 |
文 号 | 南政办发〔2024〕30号 | 主题词 |
嘉兴南湖高新区、湘家荡区域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南湖各单位:
《嘉兴市南湖区集体土地征迁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南湖区集体土地征迁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丰富征迁补偿方式,满足被征迁房屋所有权人多元化安置需求,提高被征迁人安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嘉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嘉政发〔2023〕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南湖区集体土地征收、搬迁项目(简称“征迁”)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房票定义
本办法所称房票,是指在南湖区辖区范围内(南湖区行政区域内,不含长水街道、城南街道,下同)征迁实施单位开具给被征迁人用于购买商品房的记名凭证。集体土地房票安置是指征迁实施单位将被征迁人(仅指集体土地上征迁农户)的拟安置房屋以评估基准价格为依据,将相应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迁人,由被征迁人自行向南湖区辖区范围内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已取得预(销)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的一种安置方式。房票的使用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原则。
在南湖区辖区范围内实施集体土地房屋及附属物征迁需对被征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均可实行房票安置。具体由征迁实施单位在征迁补偿方案中明确。
二、房票使用
(一)适用范围
房票在南湖区辖区范围内通用,可购房源原则上为南湖区辖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凭房票结算且已取得预(销)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公寓楼。房票可购楼盘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申报,南湖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
(二)房票核发
1.被征迁人选择房票安置的,需在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付、注销被征迁房屋后,凭房票安置申请、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身份证明和注销证明等申请房票,经征迁实施单位审核通过后,向被征迁人核发房票。
2.房票实行实名制,被征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即为房票所有权人;被征迁房屋权属为二人及以上共有的,由共有权人推选、确认房票所有权的代理人,该代理人作出的房票结算结果,视为共有权人的共同行为。
3.房票样式统一印制,应当注明征迁项目名称、房票编码、协议编号、所有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票面金额、开具日期、使用期限以及房票使用须知等信息。房票由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监制。
(三)票面金额
1.房票票面金额是拟安置房屋按评估基准价格量化后的金额和征迁补偿款的总和,扣除实物安置所需支付的房款后的金额。拟安置房屋的评估基准价格由各征迁实施单位自行确定。
2.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等费用计算方式由各征迁实施单位自行确定,可由被征迁人选择直接领取货币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四)使用期限
房票自开具之日起生效,使用期限为24个月,房票所有权人应在使用期限内用于购房支付。被征迁人如遇因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情况,可向房票发放单位提供证明材料申请部分兑付。
房票所有权人使用房票购房的,应在房票使用期限内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
(五)房票购房
1.房票票面金额可直接抵扣相应购房款。房票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由房票使用人自行支付。房票使用人符合相关住房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房票使用人适当优惠。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发生购房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六)房票奖励
被征迁人在南湖区辖区范围内购房且房票使用金额达到票面金额85%及以上,可享受不高于使用金额10%的购房奖励,奖励比例及发放方式由各征迁实施单位在具体的征迁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房票的结算资金和房票奖励资金均由征迁实施单位保障。
三、房票变更
房票不得抵押、质押。房票尚未使用且仍在使用期限内的,可由被征迁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征迁实施单位提交安置权益转让协议公证书后,申请变更房票所有权人(仅限一次)。变更后的房票使用期限、票面金额、房票奖励等均保持不变。房票变更后,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缴纳。
四、期满处置
房票所有权人已购房但使用票面金额未达85%的,待房票使用期限届满后,剩余未使用的票面金额可由房票所有权人向征迁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货币;已购房且已使用的票面金额达85%(含)以上的,剩余未使用的票面金额可由房票所有权人向征迁实施单位直接申请领取货币。
房票未使用的、使用剩余部分领取的货币为票面金额、购房后剩余部分的票面金额及其持有期间利息,利息按房票生效之日当日人民银行二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利率上浮20BP计算。
房票发放单位收到书面申请后30日内完成前述货币款项兑付。
五、房票换发
如房票使用金额未达房票票面金额85%且仍在使用期限内的,房票持有人可申请换发房票,经房票发放单位审核后,予以换发房票。换发的房票票面金额作相应调整,其余内容均保持不变。已部分使用的房票由房票发放单位予以核销。
六、退房处置
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并已经兑付房票使用金额,又因特殊原因协商一致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票使用金额退回房票发放单位,由房票所有人与所购房的房企共同向房票发放单位进行备案,重新发放房票,重新发放的房票所有人、房票使用期限、房票票面金额等数据信息保持不变;已经兑现房票奖励的,房票所有人须将已领取的房票奖励一并退回后,再办理房票重新发放手续。
七、房票结算
签订新建商品房购房合同时,房票使用人应当将房票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若购房人非房票持有人本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做好审核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收取的房票转交出票的征迁实施单位并报告房票使用人购房情况。报备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到征迁实施单位申请房票使用金额兑付,房票发放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结清相应款项。房票结算资金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房票办理业务数据应当对接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与房屋交易数据实现互通共享。具体结算方式可由房票发放单位确定。
八、其他规定
1.由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一建立全区房票信息管理系统,规范房票出具、变更、结算、兑付等业务。
2.房票所有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如有遗失,及时向征迁实施单位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房票所有权人自行承担。
3.严禁所有权人与他人非法合谋套现房票,严禁伪造、变造、骗取房票,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纪检监察、财政、住建、资规、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房票实施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严禁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禁房票套现等行为。对房票实施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其他未尽事项由征迁实施单位在征迁补偿方案中明确。
九、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试行两年。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作出征迁公告的项目,需适用本办法的,经征迁实施单位依程序决策后可参照执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监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5日印发 |
南政办发〔2024〕30号(编号)关于印发《嘉兴市南湖区集体土地征迁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