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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9日,申请人张某与余新镇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个人劳务合同》(约定协议期限自2023年3月9日至2023年8月31日止,工作内容为操作工),张某于当日进入A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7月17日,张某因工作原因导致耳部不适前往医院治疗,其后未再回A公司工作。9月20日,张某向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A公司间的劳动关系。11月10日,仲裁委作出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A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4年1月12日,张某向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张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予以法律援助,遂指派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俞晓云、罗君燕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约见受援人,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告知其权利义务、诉讼风险等,制作了首次谈话笔录,并签署法律援助诉讼风险告知书,完善相关手续。1月15日,援助律师向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取庭审笔录,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针对原仲裁阶段受援人已作出的事实陈述,与受援人进一步核实确认,并指导受援人做好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2024年2月27日,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援助律师凭借前期搜集的大量证据,基于法律事实,与对方代理人据理力争。2月29日,南湖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确认A公司与张某在2023年3月9日至2023年7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下达后,A公司不服,仍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起上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再次向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并继续指派俞晓云、罗君燕两位律师为张某提供法律援助。5月23日,本案二审开庭审理。6月28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A公司上诉,维持原判。随后,张某根据判决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评定。整个受援过程,援助律师耐心解答,悉心疏导,对法律关系及事实分析准确,证据及庭审准备充分,判决结果符合预期,张某对援助律师的法律援助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案件点评:本案中张某虽与A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但劳动用工事实相对清晰,援助律师在确认原仲裁阶段双方已作出陈述事实的情况下,让受援人补充对方陈述与事实不符的证据,进一步证实受援人的用工关系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本案虽诉讼过程较长,经历了一审、二审,公司在事实认定清楚的情况下,仍致力于利用程序,延长审理时间,增加了当事人诉累,但整个诉讼过程中,通过援助律师的及时沟通、悉心疏导,让受援人全阶段迫切及焦虑的情绪得到有效缓解。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也为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