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550508/2024-193674 公开分类
发布单位 大桥镇 发布日期 2024-12-23
文  号 主题词

大桥镇干部员工行为规范(试行)

发布日期:2024-12-23 11:01 信息来源: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桥镇干部员工的履职和公共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过硬、品行作风过硬“三个过硬”的高素质干部员工队伍,根据省、市、区机关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大桥镇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大桥镇干部员工行为规范是指干部员工在工作期间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和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行为准则。本规范适用于大桥镇全体干部员工。

第三条  干部员工应严格规范行为,做到政治坚定、忠于国家、依法履职、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品行端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  应当履行的行为


第四条  干部员工应当履行下列行为:

(一)政治坚定。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保证指令畅通,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和国家秘密。

(二)勤奋学习。自觉学理论、学业务、学技能,在学以致用中拓宽视野,不断提升自身学习能力、工作能力,在用以促学中提升素养。

(三)依法办事。熟悉法律法规、相关工作的政策、标准和工作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职责、执行公务、提供服务。

(四)务实创新。围绕解决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勤于思考、勇于创新,不断推进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解决难题。

(五)勇于担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投入改革、创新、担当的行列,敢想敢做敢闯敢为,善于从复杂事务中抓住本质、掌握规律、讲究方法,做想担当、敢担当、能担当的人。

(六)优化服务。切实转变服务理念,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告知制、全程代理制、限时办结制、效能责任追究制,增强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优化发展软环境。

(七)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克己奉公,秉公办事,把廉洁自律内化于心、见之于行,营造清正廉洁、干净干事的政务环境。在企业兼职(包括企业领导职务,以及顾问等名誉职务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需通过组织人事条线批准。

(八)团结协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切实履行首问责任,对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部门内部工作中既要讲分工,更要讲配合,做到补位不越位,补台不拆台。

(九)诚实守信。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人正派、诚信,作风务实,自觉维护机关干部的良好形象。

(十)行为文明。注重个人形象,着装得体整洁;语言行为文明,举止端庄大方,站姿坐姿端正。

(十一)保守秘密。做好工作信息资料收集和保管,不得泄露、扩散内部信息。内部重要资料以浙政钉发送。

(十二)其他。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应当禁止的行为


第五条  干部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开场合散布或在网络上发布与党和政府的政策相违背或有损于党和政府、国家领导人形象的言论;发表、散布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言论;参与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

(二)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贻误工作,或工作不到位。

(三)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淡、生硬、蛮横,对反映的意见和合理要求置之不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给服务对象造成危害或损失。

(四)在履职活动中从事或者参与盈利性活动。经商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以及在经营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取酬。

(五)上班时间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擅离职守,网上打牌、玩游戏、看网络视频、炒股、聊天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工作期间吃零食、大声喧哗,擅离岗位、聚堆聊天、传播流言蜚语。提前离开岗位到食堂就餐。

(七)会议期间随意走动、交头接耳、打瞌睡、随意接打电话。

(八)上班时间着装与单位工作场合不相符(吊带衫、背心、透明装、超短裙(裤)、紧身服和低领、露肩、露脐服以及拖鞋等),语言粗鲁,举止不端。

(九)在履职中吃、拿、卡、要,态度恶劣,作风蛮横。

(十)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挪用公款,为自己及他人谋取私利。接受有业务往来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支付宝转账、微信红包等各种形式的“红包”和贵重物品。

(十一)参与打架、酗酒闹事、酒后驾车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德。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定明令禁止的行为以及与公职人员身份不相符的行为。


第四章  违反行为规范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要认真执行本行为规范,切实加强干部员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纪检、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为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投诉受理,并将结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凡违反本规定,发生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被督查发现或被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按照相关程序给予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干部员工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党建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九条  如遇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问题的,由镇党委讨论决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镇聘及劳务派遣人员参照此办法执行;本规定由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