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度第四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4-12-30 14:19 信息来源:办公室

现将2024年度第四批6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嘉兴扬鑫机械有限公司关闭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案

2024年8月14日,南湖区七星街道应消站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嘉兴扬鑫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危化品仓库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处于关闭状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苏州工品一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人员上岗作业案

2024年7月29日,南湖区大桥镇应消站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苏州工品一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进行登高作业,核查发现该作业人员未经过培训并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嘉兴市南方炉料厂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4年7月28日,南湖区大桥镇应消站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嘉兴市南方炉料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多处事故隐患未及时排查和整改。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嘉兴德强建筑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24年8月15日,南湖区七星街道应消站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嘉兴德强建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储存危险物品丙烷、氧气瓶等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浙江禾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案

2024年8月23日,南湖区大桥镇应消站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浙江禾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嘉兴市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2024年8月9日8时26分许,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南湖区七大公路建国村宣泾路北巡查时,发现嘉兴市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车号为浙FS702T轻型厢式货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柴油)运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嘉兴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责令停止运输,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