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550065/2024-173166 公开分类
发布单位 南湖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2-20
文  号 南政发〔2024〕8号 主题词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南政发〔2024〕8号)

发布日期:2024-02-20 11:28 信息来源:南湖区政府浏览次数:

为保护辖区内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区域内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其栖息繁衍规律,南湖区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区划定禁猎区、禁猎期,现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南湖区行政区域内全域。

二、禁猎期

全年(长期)。

三、禁猎工具与禁猎方法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四、禁猎对象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有关规定

禁猎期间,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按照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凡未经批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监督电话:11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7日印发


南政发〔2024〕8号 (编号)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