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024-17301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单位 | 南湖区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4-02-07 |
文 号 | 南政发〔2024〕7号 | 关联类型 | ![]() |
文件登记号 | FNHD00-2024-0001 | 有 效 性 | 有效 |
嘉兴南湖高新区、湘家荡区域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南湖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片区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20〕21号)要求,结合南湖区实际,现对南湖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片划分
根据南湖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原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将南湖区集体所有土地划分为两个区片。
一级区片: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湖街道、解放街道、新嘉街道、城南街道,长水街道南湖村、腾字圩村、缪家圩村和七星街道张字圩村、七星村(含原新荡村)、原庄浜村(现并入高丰村)。
二级区片:除一级区片外的其他区域。
二、区片综合地价
(一)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构成比例为4:6。
(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农用地、建设用地一级区片综合地价每亩64500元,二级区片综合地价每亩62000元;集体所有未利用地一级区片综合地价每亩38700元,二级区片综合地价每亩37200元。
(三)区片综合地价中,农用地、建设用地留村组部分土地补偿费一级二级区片均为每亩10000元,集体所有未利用地留村组部分土地补偿费一级二级区片均为每亩6000元。土地补偿费中除扣留村组部分土地补偿费后,剩余部分全部统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留村组部分土地补偿费必须及时足额支付到村组,主要用于村民的参保补助、困难群众的生活补助以及村公益性事业建设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等,不得私分或挪作他用。区片综合地价中的安置补助费全部统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
三、其他事项
禁止各征地主体在“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未落实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的前提下,对集体所有土地提前进行政策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日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1日印发 |
南政发〔2024〕7号(编号)关于公布南湖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