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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关于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部署,全面深化重点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化解,重拳整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强化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现将2024年度第一批6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许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4年1月18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会同区公安分局、区综合执法局和大桥属地对大桥镇中华大道边一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仓库存储有大量烟花爆竹制品。经调查该烟花爆竹制品为当事人许某所有,其为牟取高额利润,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违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执法人员对涉案的烟花爆竹制品进行扣押并转移至专门的安全场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日前,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许某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德燃(浙江)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23年12月28日,大桥镇应急办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德燃(浙江)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租用的大桥镇广益路3333号二号厂房内一楼东北角供氢组件组装(测试)室内使用非防爆开关箱。执法人员当场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整改的时限。2024年1月2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腾辉汽配经营部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案 2024年1月30日,南湖区余新镇应急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腾辉汽配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项某某未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电焊作业。执法人员当场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整改的时限。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维保案 2023年11月8日,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建设街道梅湾街东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梅湾街东区设备识别码为FT139270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轿厢内紧急通话功能无法正常使用。经核查该电梯的维保单位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电梯维保,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嘉兴市大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未配备监护人员案 2024年2月22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对嘉兴市大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对有限空间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把关不严,有限空间作业未配备监护人员。该企业的行为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五条:“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目前该案在调查处理中。 六、俞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案 2023年11月18日15时33分许驾驶员俞某某驾驶浙F770WS轻型普通货车装运约420升0号柴油,从七星街道出发准备送至凤桥镇给工地自己的挖机加油。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柴油属于第3类危险货物。进一步调查发现,浙F770WS车辆所有人俞某某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浙F770WS轻型普通货车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