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52407/2024-18635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单位 | 凤桥镇 | 发布日期 | 2024-04-30 |
文 号 | 凤政〔2024〕13号 | 关联类型 | ![]() |
文件登记号 | FNHD99D-2023-0002 | 有 效 性 | 有效 |
凤桥镇关于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实施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促进城乡融合,推进乡村振兴,同时盘活农村存量土地,促进农村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嘉兴市土地综合整治工程推进方案(2023—2027年)》(嘉政办发〔2023〕2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凤桥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基本原则
(一)坚持群众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切实维护农户合法权益。
(二)坚持集约用地原则。鼓励连片、整组搬迁,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率,严格控制新增用地,依法审批。
(三)坚持政策引导原则。按照人口集聚、功能配套、居住环境改善、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鼓励引导农户向城镇集聚,共享新农村建设成果。
二、实施对象与要求
(一)实施对象。2023年1月1日起南湖区批复立项的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农户。
(二)实施要求。项目原则上以组或自然村落为实施单位,符合实施条件的区块,按各所在区块农户申请同意土地集中流转和农房搬迁比例从高到低的顺序,分批组织实施。
整治项目区块内土地集中流转,土地上附属物须全部清除或拆除,复垦到位。
三、实施程序
(一)实施区块产生:由各村结合本村实际情况排摸拟实施区块,上报镇自然资源所。由镇自然资源所牵头,联合联村干部、拆迁安置办和相关村三方进行实地查勘确定实施区块,最终经镇联审会议讨论确认实施范围。
(二)意愿征询:在规定期限内,以拟实施区块内的组或自然村落为单位,由户长填写申请,并以同意土地集中流转和房屋搬迁比例均达到80%及以上为实施启动条件;未达到上述启动比例要求的,待后续条件成熟后再行启动实施。
(三)先土地流转搬迁原则:启动搬迁是以土地综合整治工程为前提,农户全部搬迁后须进行土地整理,提升农田质量。故申请搬迁农户必须同意土地流转农房搬迁评估签约。
(四)搬迁期限:农房搬迁评估、签约和腾房必须在项目规定期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农户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搬迁与土地流转资格。(已签订的相关协议均作废)
四、土地流转方式
(一)土地流转费(租金)
项目内土地流转费(租金)标准按规定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二)土地流转面积
农户土地流转面积=承包权证面积+其他面积(自留地、旱地等现场实测面积)-宅基地面积(宅基地面积包含宅基地场地等附属用地,每户按照0.5亩标准计)。农户土地流转后,由村集体统一实施土地集中整理,土地整理后不再保留原有土地边界,农户的流转土地只确定流转面积,不确定四至,后续土地流转以本次确定的流转面积为准。本次流转土地上的青苗及附属物种一次性补偿,若今后土地涉及征收项目的对青苗及附属物不再进行重复补偿。
(三)土地流转期限
项目要求土地集中流转,以组或自然村落为单位,分区块、分阶段实施。
土地流转协议的首轮流转期限自流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届满为止(2028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明确二轮土地承包期届满后,不再将原承包地重新发包,本次流转协议自动续期至承包期届满,不再另行签订。
五、安置方式
农户在拆除原有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基础上,本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及农村房屋,且永久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下可选择公寓房安置或选择公寓房安置+货币补偿相结合,满足相应条件的农户也可以全部选择货币补偿。
(一)公寓房安置
1.安置面积确定:按被搬迁房屋不动产权证(或宅基地证、原建房用地批文)记载的合法面积安置;或以户为单位,按本户户籍在册人口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业户口)人数计算安置面积;两者只能取其一,不得重复安置。选择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业户口)人数计算安置面积的:1人户按120平方米安置,2人户按150平方米安置,3人户按180平方米安置,4—5人户按240平方米安置,6人及以上户按280平方米计算安置面积。其中独生子女凭独生子女证可计增一人(即独生子女凭证按两人计算),每户只计增一次,已婚的不享受、2016年以后出生的不享受。
2.公寓房安置价格:每户可安置面积中,在册人口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农业户口)每人30平方米部分按420元/平方米结算,其余按660元/平方米结算。享受安置面积补足政策部分按660元/平方计算。调剂面积每户不超过40平方米,调剂面积价格:前20平方米(含)按2260元/平方米结算,20平方米-40(含)平方米按5000元/平方米结算。
3.安置房源:实施主体提供凤桥镇区凤和苑小区、吼桥路与凤南路口东侧区块规划新建小区和新篁集镇(原博士纸品厂区块)规划新建小区的部分公寓房用作本项目安置房源。
4.安置公寓房类型:小高层或高层,具体数量与户型以选房时公布为准。
5.选房规则:
(1)选房顺序按照规定期限内农户旧房移交手续办理完毕时间先后,确定选房顺序;
(2)农户选取第三套及以上公寓房的,须进行层次搭配,其中一套须选1-5层或顶层;
(3)原新篁片区各村农户选择公寓房安置的,每户可在新篁集镇规划新建小区安置一套公寓房,其余安置在凤桥镇区推出的安置小区。
6.安置公寓房层次差价另行公布。
7.安置公寓房交付后,农户按相关规定自行办理不动产证,办证费用及办证环节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产权登记人自行承担。
(二)货币补偿
1.农户全部或部分放弃公寓安置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放弃公寓房安置面积部分货币补偿价格按5560元/平方米结算。
2.农户全部放弃公寓房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户主及其家庭成员须提供已购商品房相关证明(已购商品房面积需满足嘉兴市人均住房最低保障面积标准:人均≥18平方米,户≥36平方米)。
3.全部或部分放弃公寓安置后选择货币补偿的农户,均不再享受每户不超40平方米的调剂面积政策。
(三)特殊情况的认定
1.被搬迁房屋合法面积的认定:按合法审批面积认定,对未批先建或批准面积与房屋实际建造面积不符的,根据南湖区现行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规定的建房审批面积标准结合被搬迁农户户籍在册人员内符合建房资格条件的(即农业户口)人口总数予以综合认定。
2.安置人口认定:安置人口按农户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登记在册的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农业户口)的人员予以确定。下列人员可列入照顾安置人口(已单独享受人口照顾安置政策的除外):
(1)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就学户口外迁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凭学校在校在读证明);
(2)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3)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土地征用而将户口转为城镇居民的;
(4)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监狱服刑而注销户籍的人员;
(5)其他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
3.无房户等特殊户的认定,按照凤桥镇现行安置政策执行。
4.涉及户口迁移,在原迁出地已享受拆、搬迁相关政策的不再计入安置入口。
六、房屋搬迁评估及作物补偿标准
搬迁房屋评估及作物补偿标准,参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21〕3号)文件并结合凤桥镇实际执行。
七、奖励及补助
(一)按时签约奖
农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的,每户奖励10000元。
(二)按时腾房奖
农户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自协议生效后)15天内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每户奖励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超出规定时间未腾空房屋的,每超期一天每平方米扣减10元,直至扣完。
(三)区块签约奖
在规定期限内,以列入实施区块的组或自然村落为单位,土地集中流转和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比例均达到85%以上的给予每户奖励3万元,签约比例均达到95%以上的再给予每户奖励2万元。
(四)搬家费
按1000元/户计算,以不动产权证(宅基地证)为准。
(五)过渡费补助
农户选择公寓房安置的,按照本户在册农业人口1—3人(含3人)900元/月为标准,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月,6人以上(含6人)按照1200元/月计算。以上在册农业人口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选择现房安置或部分货币补偿的,其过渡费按照该户选择现房安置房或货币补偿部分面积,在该户可安置总面积中占比按比例扣减后计算。过渡费计算时间自农户从办理完毕旧房移交手续当天起算,至农户收到办理安置房交房手续通知后3个月止。
选择全部货币补偿的,不再计发过渡费。
八、工作流程
1.申请:农户向所在村提出土地集中流转和房屋搬迁申请,实施主体原则上根据列入实施区块的组或自然村落同意比例从高到低确定实施先后顺序。
2.调查摸底:对实施区块内的房屋权属与户籍资料进行登记和梳理;对未批已建或批准面积与实际不符等情况组织权属认定;并做好相关调查结果的公示。
3.土地流转:完成实施区块内的土地丈量与经济作物补偿工作,并与实施主体签订土地集中流转协议。
4.评估签约:实施主体在完成房屋及附属物的评估工作后,与农户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及时做好每户补偿结果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5.旧房腾空及拆除:农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旧房腾空,并与实施主体办理旧房移交手续,由实施主体负责组织房屋拆除和不动产权证(宅基地证)注销。
6.补偿款发放:做好相关补偿款、奖励及补助的核算与发放工作。
7.选房:安置房由实施主体组织建设,待具备选房条件后安排已签约腾房农户进行选房。
8.安置房交付与结算:当安置房具备交付条件后,做好安置房的交付,并与农户做好预留补偿款与购买安置房价款的结算工作。
九、本文件自5月15日起生效,2024年4月1日以来凤桥镇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项目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文本文件执行。
南湖区凤桥镇人民政府
2024 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