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梦城农产品超市:
当事人: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梦城农产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2MA2JDJJJ7M;负责人:赵光山;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20年12月15日;经营场所: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溪西路2571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化妆品零售; 化妆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珠宝首饰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负责人:赵光山,男,汉族,身份证号:3**************5,1990年06月03日出生,住址:山东省兰陵县兰陵镇小仲村北村645号,委托代理人:孟凡超;男,汉族,身份证号:3**************1 ;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古城乡草寺村湖西组433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314001。
经查明:2024年1月30日,当事人从苏州市南环桥市场程鹏水产经营部购进泥鳅15kg,进货价12元/kg,进货时总共付了180元,1kg泥鳅的销售价为24元,总销售收入360元。从吴中区南环桥市场源湖水产品经营部购进牛蛙33kg,进货价10.4元/kg,进货时总共付了343元,1kg牛蛙的销售价为15元,总销售收入495元。2024年1月30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梦城农产品店所销售的泥鳅和牛蛙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4年3月18日,我局向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溪西路2571号的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梦城农产品店进行检查,告知检测报告结果,检验报告№:SP240201-009和№:SP240201-008的检测报告,报告均显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检验报告结论无异议,未提出复检要求。送达当日,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梦城农产品店表示同批次泥鳅和牛蛙已全部销售完,立即对问题食品进行公开召回。至2024年3月18日,共销售泥鳅15kg,销售价为24元/kg,总销售收入360元,共销售牛蛙33kg,销售价为15元/kg,总销售收入495元。货值金额855元,未发生因食用本批次泥鳅和牛蛙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3月18日对当事人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告知抽检结果;
证据二、2024年3月5日提取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的泥鳅和牛蛙检验结果不合格情况;
证据三、2024年4月28日对授权委托人孟凡超制作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4年4月28日提取孟凡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授权委托人孟凡超的身份信息;
证据五、2024年4月28日提取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梦城农产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提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信息;
证据六、2024年4月28日提取泥鳅和牛蛙进销货记录单各一份,证明涉案产品进销货记录情况;
证据七、2024年4月28日提取苏州市南环桥市场程鹏水产经营部与吴中区南环桥市场源湖水产品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索证索票情况;
证据八:2024年4月28日提取赵光山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赵光山的身份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 2024年5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嘉南市监罚告〔2024〕18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食品添加剂超标的泥鳅和牛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所购泥鳅和牛蛙的销售商为苏州市南环桥市场程鹏水产经营部与吴中区南环桥市场源湖水产品经营部,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索取了对方经销商的营业执照,并制作了进销货记录,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免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加强对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和进货查验等。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将于下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当事人也应向社会进行公示。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7日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