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蚝门人家小餐饮店:
我局在调查你(单位)涉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案时,于2024年5月17日赴你(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向你(单位)管理人陈某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南人社监询字[2024]第00072号),要求你(单位)提交指定材料,并依法接受询问。2024年5月20日,我局将该询问通知书副本邮寄至你(单位)住所地,该邮件于2024年5月21日被签收。截至2024年5月27日,你(单位)逾期未执行询问通知书。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情形符合《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南人社监询字[2024]第00072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你(单位)应自文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执行南人社监询字[2024]第00072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十日视为送达。
不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调查询问的,将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特此公告。
附:南人社监询字[2024]第00072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pdf
嘉兴市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