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派生分立(A公司)变更登记

发布日期:2024-06-18 13:34 信息来源:受理服务科

存续公司因分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公司决定分立的决议或决定。

分立的提交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3.通过报纸公告的提交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后。



表单范本下载:

附件1:有限责任公司派生分立(A公司)变更登记范本:1.存续公司(A公司)(仅派生分立变更).zip

附件2:派生分立公告范本:1分立公告(派生分立)—原公司存续.doc

附件3:派生分立流程图:派生分立流程及注意事项.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