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派生分立(B公司)设立登记

发布日期:2024-06-18 13:34 信息来源:受理服务科

公司因分立申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使用证明。

6.存续公司决定分立的决议或决定。

分立的提交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7.通过报纸公告的提交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8.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变更登记后的)

9.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一份,存续公司出具)

10.因分立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同一登记机关的免提交)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因合并(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1.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后。


表单范本下载:

附件1:有限责任公司派生分立(B公司)设立(设执行董事、监事)范本:1、派生分立有限公司设立(执行董事、监事).zip

附件2:有限责任公司派生分立(B公司)设立(设董事会、监事)范本:2、派生分立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zip

附件3:有限责任公司派生分立(B公司)设立(设董事会、监事会)范本:3、派生分立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zip

附件4:派生分立公告范本:分立公告(派生分立)—原公司存续.doc

附件5:派生分立流程图:派生分立流程及注意事项.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