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登记提交材料说明——住所证明

发布日期:2024-06-20 17:16 信息来源:受理服务科


一、已办妥房产证:

1、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2、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有关证明材料里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门牌不一致的,还需提交当地地名办的证明。

 

二、未办妥房产证:

1、开发商自建房,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提交商品房购房合同、房屋预售许可证的复印件及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或者开发商的房产证复印件;

3、属经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园区内房屋的,提交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4、属于乡镇、街道无房产证房屋,提交所属地的乡镇(村镇城建办)或街道盖章的证明。

有关证明材料里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门牌不一致的,还需提交当地地名办的证明。租赁房屋的,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三、特殊用房:

1、属于物业用房,业主委员会已成立的,需要提交房地产开发商、街道社区、建设部门三方的交接证明及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复印件、业主委员会同意出租材料;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还需要另外提交街道社区出具的证明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材料。

2、属各类市场内房屋的,提交市场管理机构的证明及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

3、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上述房产证明及《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或《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有关证明材料里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门牌不一致的,还需提交当地地名办的证明。租赁房屋的,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四、关于住所重复的问题:

若原经营者在该场所已停止经营,未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导致新经营者无法办理登记的。可由房东出具《经营场所出租方承诺书》(附件一),方可办理登记。

 

五、关于使用住宅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的问题:

住宅原则上不能作为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但对经营场所要求不高、不易影响周边环境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软件开发、创意策划、设计类等市场主体,在征得业主委员会、周边业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放宽住所登记条件,予以办理。属城镇房屋的,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附件二)及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签署《住宅改变用途证明》(附件三)同意文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2009]7号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附件1-经营场所出租方承诺书.doc

    附件2--登记附表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doc

附件3--住宅改变用途证明(附司法解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