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5009X/2024-18913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单位 | 南湖区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4-07-30 |
文 号 | 嘉南民〔2024〕10号 | 关联类型 | |
文件登记号 | 有 效 性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行动方案(2021—2025 年)》(浙民办〔2021〕166号)和《浙江省实行群众“身后事”基本服务免费实施方案》(浙民事〔2024〕35 号),高质量完成2024 年省政府确定的实行群众“身后事”基本服务免费民生实事,特制定《南湖区实行群众“身后事”基本服务免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民政局
2024年3月25日
南湖区实行群众“身后事”基本服务免费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身后事”基本服务作为群众关心关注的民生事项,事关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实行群众“身后事”基本服务免费,有利于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为进一步落实落细《浙江省实行群众“身后事”基本服务免费实施方案》,切实推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增强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主动性,促进殡葬改革不断深入,特制定本方案。
二、免费对象
在嘉兴火化殡仪馆办理逝者火化事宜的南湖区户籍人员,未出现违规治丧行为的,均可享受惠民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
三、减免项目
(一)遗体接运
1.遗体接运费(在嘉兴火化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免费使用1辆普通殡仪车在市本级范围内接运遗体,含在一楼或通过电梯抬运遗体,并免费使用1辆18座服务跟车在市本级范围内接、送家属一次);
2.接尸袋购置费。
(二)遗体存放
3.遗体冷藏存放费(3天内,使用普通冷藏柜)。
(三)守灵
4.普通(小型)灵堂(35平方米以下)租用费(集中守灵3天内)。
(四)遗体告别
5.小告别(悼念)厅(50平方米以下)租用费。
(五)遗体火化
6.普通炉火化费;
7.骨灰盒购置费(限价值300元的指定骨灰盒);
8.可降解骨灰盒购置费(采用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六)骨灰寄存
9.骨灰临时寄存费(1年内)。
(七)安葬
10.指定镇(街道)骨灰存放堂(塔、墙)格位费,指定区域内的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墓穴费;
11.集中海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安葬(放)仪式服务费(含海葬途中车船费)。
(八)祭扫
12.网络祭扫费;
13.集中代为祭扫服务费(限清明、冬至暂停现场祭时)。
(九)其他
14.对特定人群(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特困供养人员;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城镇困难职工)的逝者,再免费提供限价值200元的指定文明棺;
以上除普通(小型)灵堂租用费、小告别(悼念)厅租用费、普通炉火化费、骨灰盒购置费可用于同类项目抵扣外,其他项目费用不抵扣。所有免费项目费用不折现。
三、实施方式
按照《嘉兴市级殡葬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改革方案》有关精神,第1-9、14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相关殡仪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按《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30号、《关于调整实施惠民殡葬相关政策的通知》嘉政民事〔2019〕56号文件执行。
四、经费保障
按照《关于嘉兴市级惠民殡葬基本服务免费的通知》嘉政民事〔2022〕73号文件执行。
五、申请程序
(一)逝者家属通过浙里办APP“禾逝安”应用自主申报,或线下窗口申报。
(二)由提供服务的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在结算费用时直接减免或抵扣。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属地管理。各镇(街道)、村(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村规民约等形式,引导、督促城乡居民遵守《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申请享受对象的审核把关,并负责对惠民殡葬政策的落实和宣传。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丧户家属应严格遵守殡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将骨灰安葬在公墓或公益性骨灰存放场所,严禁散埋乱葬。
(二)严格规范制度。各镇(街道)要加大殡葬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要建立问题发现整改反馈机制,并定期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服务评价机制,形成闭环管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镇(街道)要利用宣传单、电子屏、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多种形式开展惠民殡葬政策宣传。充分发挥政府民生实事的综合社会效益,强化舆论导向,形成以暖心服务、惠民政策带动节地生态安葬、文明殡葬的效果,推动殡葬改革不断深入。
附件:群众“身后事”基本服务指引
附件
群众“身后事”基本服务指引
根据国家殡葬现行有关标准和制定群众“身后事”基本服务指引,供各地参照执行。
一、遗体接运
1.1 遗体接运服务流程的制定应符合当地客户的共性需求,应反映地方风俗并尊重民族习惯;接运服务不应搞封建迷信活动;机动灵车的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接运遗体所需用品的种类和质量等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1.2 按遗体携带传染性病原体的危害程度将遗体分为Ⅰ类遗体、Ⅱ类遗体和Ⅲ类遗体,并做好对应遗体消毒处理,选择相应的殓尸袋和标识。
1.3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公共卫生事件除外)发生后,殡仪服务机构应做好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及相关善后事宜、制定适宜的接运方案。
二、遗体存放
2.1 遗体保存服务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依法取得遗体保存业务的行政许可,遗体保存场所设置应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应根据本单位业务量的大小配置相应数量的遗体防腐师和整容师。遗体接收、消毒、防腐保存、安全与卫生要求等服务流程按该标准具体执行。
2.2 殡仪服务机构负责遇难人员的保存,应当根据事件性质、遗体状况、当地情况制定适宜的保存方案;应科学选择冷藏(冷冻)、药物防腐等遗体保存方法。
三、遗体火化
3.1 提供遗体火化服务时,在遗体交接、调度、就位核对、炉膛清理、入炉核对、火化操作、骨灰检验与发放环节,应按照要求核对《火化通知单》、《死亡证明》有关信息,保障设备正常,开具《遗体火化证明》,确保骨灰发放准确。
3.2 在火化残余物收集时,应根据火化残余物的数量、危险特性、物理形态等因素确定包装形式。应设置专门的火化残余物贮存设施对火化残余物进行暂时贮存。
3.3 火化随葬品不应含有打火机易爆类、塑料制品类等危害安全或产生污染的物品。对沾染甲、乙、丙类传染性致病菌的火化随葬品,应严格杀菌消毒后才能火化。
3.4 遗体火化应采用设有主燃室、再燃室组成的火化机进行。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前,遗体火化师应对遗体编号、逝者姓名、性别、年龄等情况,逐一核对无误后,方能火化。
四、骨灰寄存
4.1 骨灰寄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当地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并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应整洁、干净、安全,卫生条件应符合有关要求。
4.2 骨灰寄存格位应牢固安全,达到防火、防潮、防蛀、防盗的基本要求。骨灰寄存服务流程通常含有接待洽谈、检查骨灰装具、办理寄存手续、骨灰收存、续存、领出、终止寄存、补办证件等环节,各环节应按该标准相关要求办理。
五、遗体告别
5.1 遗体告别服务人员应遵守规范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工作尽职尽责;坚持诚信服务和行业自律原则,为服务对象提供规范服务;服务过程中按章操作,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持仪表仪容整洁,遵守服务礼仪和服务用语规范。
5.2 在遗体告别服务洽谈时,要与治丧人进行洽谈,确定告别服务方案;告别礼厅的布设规范庄重,整洁卫生。遗体告别服务方案的制订应体现科学、文明、安全的原则,在满足治丧人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其个性化需求。告别场所应留有应急通道,保持其畅通,并设置明显的标识。
六、生态安葬
6.1 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采用树葬、花葬、海(江)葬、深埋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放骨灰。
6.2 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传承优秀的生命文化,坚持因地制宜和科学规范,合理布局安葬设施,提高服务质量,坚持政府引导,支持城乡居民、殡葬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推广节地生态安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