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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廖某某工伤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2023年6月21日,某项目工人廖某某在作业时不慎被滑落下来的UHPC板砸到右下肢,事故发生后,廖某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3天,出院诊断为右胫骨骨折、右裸关节骨折、右胫腓韧带远端撕裂、右距骨骨折、右裸外侧下肢韧带损伤等。事故发生后,案涉项目的中标单位上海某公司未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廖某某申报工伤时因无法确认实际用人单位,最终以项目的中标单位上海某公司为用人单位申报工伤。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11月1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廖某某为工伤,认定上海某公司为用人单位。2023年12月29日,嘉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对廖某某工伤鉴定为伤残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24年1月8日,廖某某向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核,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廖某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受理了其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此案。援助律师接到此案后及时联系受援人,办理委托手续,并于1月18日向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立案。援助律师在与受援人谈话中得知上海某公司为涉案工程的总包单位,合肥某公司为分包公司,该公司又将该工程分包给其他公司,援助律师告知廖某某可以在申请仲裁的同时联系中标单位以及分包单位进行协商处理。征得受援人同意后,援助律师迅速与分包公司的顾问律师取得联系。经过双方多次沟通,最终廖某某与合肥某公司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书,由合肥某公司于2024年2月10日一次性赔偿廖某某工伤待遇162000元,廖某某在收到赔偿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撤回劳动仲裁申请。最终廖某某在春节前两天收到全部赔偿款162000元。事后,廖某某特地向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以及承办律师赠送锦旗以表感谢。
案件点评:本案系一起建筑工地农民工追索工伤赔偿纠纷案件。该类纠纷涉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及社会稳定,妥善处理,避免过激事件发生是至关重要的。本案中,廖某某所在的建筑公司并未参保项目工伤,对于其后来的工伤申请埋下了纠纷隐患,好在廖某某几经周转拿到了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承办律师充分考虑到廖某某已停工数月,春节前急需用钱的实际情况,在和解协议签订后,通过与合肥某公司多次沟通,最终成功帮助廖某某在春节顺利拿到了全部的工伤赔偿款,切实保障了廖某某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