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550073/2024-190573 公开分类
发布单位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9-13
文  号 主题词
机构名称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构负责人 吴益民
机构地址 嘉兴市南湖区湘溪路22号湘城大厦6楼7楼
联系电话 0573-82079366
机构职能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意见》(浙政发〔2013〕54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4〕15号)和《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通知》(南政发〔2014〕58号)的文件精神,组建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挂嘉兴市南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兴市南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嘉兴市南湖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牌子。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主管全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是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挂靠区市场监管局。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嘉兴市南湖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湖分局、嘉兴市南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湖区分局承担的全部职责。

2.承接上级下放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商)品质量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化妆品,下同)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

2.加强和完善市场执法体系,强化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名牌商标战略;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区级相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检查、考核评价;组织拟订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四)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行政审批,并依法监督管理。

(五)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投诉举报(申诉)工作。

(六)依法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和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七)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依法保护特殊标志、认证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行为,依法开展反垄断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九)依法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监督实施食品生产、流通及餐饮服务安全管理规范。负责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十)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协调较大产(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商)品召回制度。

(十一)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监督标准的实施;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四)负责管理合格评定工作。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十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化妆品卫生规范和技术标准。

(十六)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采交易。

(十七)负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监督管理。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利用监督管理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产业政策。

(十八)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十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其他事项

(一)与镇(街道、园区)的关系。进一步理顺基层服务、监督管理、执法体系,各镇(街道、园区)要将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切实负起责任,主动做好相关职责承接,会同主管部门落实办公场所及装备等设施保障,统筹协调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各方面工作。

(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1.与区农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其中食用农产品由农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负责监督管理。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与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订和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发生时的应急救援、流行病学调查、事故现场卫生处理职责,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起进行现场卫生学调查。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任务,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安办)、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与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学校食堂、校园超市等食品安全管理,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加强食品安全教育,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学校食堂、校园超市食品安全业务指导,并做好监督检查。

4.与区城管执法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饮食摊点的管理,发现食品摊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应当及时移送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无证经营的各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理及监管工作。

5.与区公安机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区公安机关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区公安机关,区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区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6.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7.与相关部门的其他职责分工。继续依照和沿用区工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区质量技术监督原来与其他部门间的既定分工。

四、首问责任制

第一个接待来访者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要热情礼貌接待来访者,不属分内的工作,要引导其到有关承办科(室)。承办科(室)要耐心听取,认真回答和解决问题。

五、党风廉政建设

(一)设立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办公室、审计综合科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日常工作由纪检分管领导承担,重点是掌握情况,加强指导,搞好协调。

(二)局机关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中局长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其他成员协助配合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对其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三)领导班子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并每年向区委、区政府、市审计局作出书面报告。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每年向区委区府、纪委书面报告个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工作制度

一、局根据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部署的年度工作目标,印发全区市场监督管理年度工作要点。

二、各科室(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抓好月度、季度、年度工作安排。

三、各科室(部门)每月第三周末向局办公室报送本月工作完成情况和下月工作安排,由办公室进行汇编经领导审阅后报区政府办。

四、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每周五向局分管领导汇报本周工作和下周工作安排。局班子成员原则上每周第一个工作日上午召开班子碰头会议,交流上周重点工作情况和本周主要工作安排等。

五、涉及两个以上科室(部门)的一般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协调;较大事项由局分管领导主持协调;重大事项由局长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或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六、局每年年初印发年度全区市场监督管理调研课题计划,调研课题具体落实到单位且责任到人,确保调研质量。

七、各级领导参加会议或活动带回的材料,原则上均交办公室收文。根据需要,可组织各有关单位传阅;代局领导参加会议或活动的,应及时将会议或活动有关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

八、督办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督办事项范围包括:上级领导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批示、指示、移送件;局领导的批示;局召开的全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贯彻落实情况;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局专题会议布置的工作;市长电话的办理;局领导要求督办的其它事项。承办单位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办理情况由主办单位报送局办公室。

九、干部外出学习考察,坚持从严控制、逐级审批,厉行节约、预算管理的原则。组织外出考察须由区政府领导审批。因单项工作需要组织赴江浙沪等周边地区考察的,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时间3天以内(工作日不超过2天)。原则上不得组织或参加其他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外出考察活动。因公出国(境)按照出国(境)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因私出国(境)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

十、主要领导因公外出1天以上,按区政府规定填写外出事项报告表,报分管副区长和区主要领导审批。副书记、副局长因公外出1天以上,填写外出事项报告表,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并根据需要报区领导审批备案。科所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1天,由分管(联系)领导审批,1天以上由局主要领导审批。机关科室副职及以下人员因公外出,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市场监管所(分局)副职及以下人员因公外出,由所(分局)长审批。因私外出,按请假程序办理。

十一、局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要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监督。

十二、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会议制度

一、党委会议

由局党委书记召集,局党委班子成员参加,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涉及人事任免由组织人事科负责记录。

(一)会议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议、决定的意见和措施,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事项。

2、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综合治理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建设的重要事项。

3、报请上级授予劳动模范、先进集体(个人)、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党务工作者、纪检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以局名义授予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等荣誉称号。

4、局机关、局管局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

5、局管干部和局机关其他干部的任免、调动、考核、奖惩等。

6、出国(境)考察、培训、劳务计划安排。

7、涉及局管干部案件的查处等。

8、讨论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报告。

9、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及时作出处置和处理对策。

10、以局党委名义报上级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

11、其它确需党委集体审议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会议程序

1、确定议题。凡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的事项,主办部门(单位)要先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同意后送局办公室列入议题;局办公室汇总后,连同时间、地点、列席人员、审议次序一并报书记确定,应在会议召开1天前印发党委各成员和列席人员。

2、材料准备。凡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的事项,主办部门(单位)事先须做好充分准备,形成书面材料,材料要有情况分析、政策依据和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涉及多个部门的,要有会商意见,并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经分管领导审定同意。议题印发后,主办部门(单位)按照参加会议人数准备好会议材料,会议前l天送达局办公室。

3、会议召开:(1)严格议题。党委会严格按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和议程进行,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在会上临时动议。(2)充分讨论。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应进行充分讨论,各成员要紧紧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部门(单位)汇报工作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3)民主决策。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决策,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项或逐个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列席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4)如实记录。会议记录要对会议议题、出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作如实记录。(5)党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要及时印发局党委会议纪要、文件和局文件。会议的决议、决定以局党委会议纪要、文件或局文件为准。党委会议纪要由局办公室起草,由书记或委托分管领导签发。

二、局长办公会议

由局长主持召集,局行政领导参加。根据会议议题由召集人确定其他列席人员。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视情召开。办公室负责会务、记录。

(一)主要内容: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市局的工作部署或领导批示,研究制定工作意见和决策部署;分析全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形势,研究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专题事务,部署重要工作;研究内部管理制度建设、重大活动安排等工作;研究确定较大项目投资和日常经费开支;研究审定年度考核结果;研究其它需要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工作。

(二)会议程序:

1、确定议题。由办公室汇总报局长确定;

2、会议准备。凡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事前要认真准备提交会议研究决定的材料,根据需要由办公室于会前送各位参会人员;

3、召开会议。一般应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并提出建议意见,需由列席会议人员汇报说明的,则由列席人员汇报说明,再由参会人员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按照民主集中制、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由局长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审定和决策意见;

4、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根据需要整理、发布会议纪要。

三、局务会议

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召集,局领导、各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根据会议议题由召集人确定其他列席人员。一般每季召开一次,特殊情况视情召开。办公室负责会务、记录。

(一)主要内容: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重要决定、指示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传达局长办公会的重要决定;听取各单位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下一步具体工作安排,通报交流各项目标责任制的完成进度,研究进一步抓落实的措施;研究安排阶段和年度全局性工作意见、工作重点;部署安排全局性重大活动的目标、任务和措施;部署安排有关检查、考核和总结等工作;其它需要局务会议部署的事项。

(二)会议程序:

1、确定议题。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2、会议准备。参加会议的有关单位,按照会议通知要求,认真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材料,并于会前三天报办公室;

3、召开会议。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传达学习内容,各单位汇报交流阶段性工作,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和落实措施;

4、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根据需要整理、发布会议纪要。

四、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

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局全体干部职工参加。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文件、指示及有关会议精神,传达本局文件及有关会议精神;组织政治、业务理论和法律法规学习;宣布人事任免、岗位轮换等工作;总结、部署、交流、表彰机关工作;听取领导干部述职报告、测评考核干部及其他有关事项。办公室负责会务、记录。

学习制度

一、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自觉参加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政策法规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二、学习的重点内容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省、市、区党委政府和省、市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时事政治和各类业务知识。

三、学习形式采取集中学习与业余自学相结合,党委中心组学习与党支部学习相结合,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相结合,以业余学习为主。

四、集中学习以党委中心组(党支部)组织学习为主,制订全年学习计划,每月月底前安排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迟。每次学习确定1人作中心发言,其他同志参加学习讨论。建立学习专用笔记本制度,要求每个成员认真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学习体会文章。

五、建立集中学习签到制度,备专用签到薄,由每个成员自己签到。缺席者姓名及缺席原因由办公室主任填写,以便查阅。确因故不能参加学习者须向分管领导请假并经同意方可准假。

六、鼓励在职工作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凡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参加的各类培训和学习的人员,要安排好工作,认真参加学习,学习费用可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七、鼓励参加的学历教育包括:行政管理类的本科教育、硕士教育。第二本科专业、与所在岗位无直接关联的专业学习费用自理。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的,可以安排每周不超过一天的脱岗学习,教育费用按区有关规定在取得毕业、学位证书后给予报销。参加其他学历教育的须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方可使用假期和报销。

八、参加学历教育事前未报或未经同意,事后提出报销申请的,不予批准。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已经在学的,须补办申请手续。

工作联系制度

一、局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基层制度

(一)为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加强对基层所(分局)的指导管理,全面掌握基层工作动态,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建立局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基层所(分局)工作制度。

(二)每位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制定联系1-2个所(分局),局班子主要领导根据情况,可不指定联系所(分局)。

(三)工作内容:

1、指导基层所(分局)按照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及所在镇(街道)实际情况,理清工作思路,制定工作规划,并督促检查基层所(分局)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

2、调查分析基层所(分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切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3、指导基层所(分局)加强政治思想、组织纪律、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基层所(分局)工作的改革创新,促进各项工作更好开展。

(四)工作要求:

1、加强调查研究。班子成员到联系的基层所(分局)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和所在的镇(街道)商讨、交流工作每季度不少于1次,工作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

2、改进作风。班子成员到基层商讨、交流、指导工作,要严格执行上级改进工作作风有关规定,轻车简从,不增加基层负担。

3、注重工作实效。要注重加强与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争取对基层所(分局)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同时要合理安排时间,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实效,忌搞形式主义、走过场。

公文处理制度

一、精简文件。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二、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公文的收发、登记、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工作。

三、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四、局收信件统一由办公室文书收发人员拆封,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拆信。收发人员收到举报、投诉、信访件等,应认真进行登记后送领导阅批,根据领导阅批意见交相关科室(部门)签收办理,相关科室(部门)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反馈答复件交办公室留存归档。

五、公文收发、流转、审核、签发等原则上通过局内部OA办公系统进行。

六、局发公文格式按照政府公文处理规则规定执行,由各科室(部门)自行草拟,经科室(部门)负责人审阅、办公室核稿、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凡经局领导签发后的文稿原则上不再改动,如确需改动的,由科室(部门)负责人送签发人审定,成文时间以领导签发日期为准。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法制审核。

七、办公室统一对局长签发的文件进行登记、编号、用印。

八、文件清样、校对、装订、开具信封由各科室(部门)负责,经局办公室办理登记并开具资费结算单后由科室(部门)寄发。

九、本局与外单位联合行文或会签公文,由本局拟稿的,主办科室(部门)应就文稿主要内容事先与联合发文单位协商一致,经办公室核稿、分管领导审核、局长签批后送联合行文单位会签;由外单位拟稿的,主管科室(部门)对文稿审核后,附上具体意见,送局长会签。

十、公文办理完毕后,办公室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

保密工作制度

一、涉密文件保密管理

(一)局办公室专人承担日常保密工作,对来往的密级文件进行登记、传递、保管、清退。涉密文件应单独进行登记。

(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密级文件、资料要及时交办公室登记保存,个人不得存放。

(三)严格借阅密级文件手续,本局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涉密文件时,必须按照涉密规定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手续。

借阅人应对借阅文件妥善保管、按期归还、不得转借。

涉密文件、资料不准擅自复印、摘录与外传,确因工作需要翻印复印、摘录的,应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且复印件要视同原件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绝密件严禁复印。

借阅人要对所借文档的安全、保密负责,若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及时追查处理。

(四)投递属于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应通过机要通信。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涉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没有加密过的复印件、传真机不能复印、传输密级公文)。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五)未经批准严禁携带密级文件、资料外出,如确需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要有相应保密安全措施。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有关秘密事项,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中谈论工作秘密。

(六)出境或与境外人员共同活动时,不得擅自携带属于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确需携带与业务有关的密件出境的,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七)转发上级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景区保密局审核后,核定份数,控制发放范围,发送时应编号,防止滥发和私留。凡属密级的文件、按区保密局定点印制单位印制。

(八)机关各科室(部门)清理文件、资料时,特别是在机构调整、搬迁过程中,对密件及相关资料不得擅自处理,应交办公室机要人员统一保管或经鉴定后按有关规定统一销毁。

(九)密级文件要按时立卷、归档、清退,严禁擅自销毁密级文件。

二、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

(一)涉密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相连,并实行物理隔离,机要计算机只联机要网,其他涉密计算机单机操作,并按保密部门的规定,及时安装监控软件。

(二)局所有涉密的工作,都在涉密计算机上操作,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专机专用,专人专用,做好开机口令和屏保密码设置,严禁泄露用户名和密码,并要求定期修改密码。禁止在非涉密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

(三)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配备、安装和使用摄像头、无线设备等。涉密计算机在使用外来数据盘,必须进行检测、清除病毒,在确保安全保密后方可使用。

(四)涉密计算机的维修应在本机关范围内进行,并确保涉密信息安全;如不能自行维修的,应主动与区保密局联系,委托区保密局认定的涉密计算机维修定点单位进行维修。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存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原则上不送定点单位维修,应请定点单位派专人到本机关进行维修,并指定专人全程监督,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五)严禁私自改变涉密计算机的用途。拟报废或更换涉密计算机,由单位统一送区保密局进行消磁处理和物理损毁。没有彻底清除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另作他用。

(六)发现涉密计算机泄密后,应迅速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在24小时内向区保密局报告。

三、政府信息保密审查

(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是指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

(三)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四)局机关各部门(单位)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6、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五)局机关各部门(单位)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信息产生的部门(单位)经办人员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由信息产生的部门(单位)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

3、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六)联合发文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方负责保密审查,并在书面征得其他机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七)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八)违反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擅自发布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局办公室财务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登记、报废申报工作。

二、固定资产采购由局办公室根据年度批复预算,遵照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和流程统一执行。

三、固定资产领用,由使用科室(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验收移交单》一式二份,由办公室、使用科室(部门)共同签字后,正式列为固定资产,并登记建账。未领用的物资,应作为在库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财产专管人员妥善保管。

四、各使用科室(部门)应指定一名固定资产管理联络人员,负责本科室(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并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提出维修或报废建议报局办公室。

五、固定资产需要调拨与转移的,经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局长审批后,由办公室财务填制财产转移调拨手续,由调进调出单位负责人签名,由财务作内部转账或作财产减少处理。

六、固定资产管理实行集中和分散相结合,“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固定资产每年应全面盘点一次,由办公室与使用科室(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联络人员共同实施。

七、对于使用时间较长、损坏严重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科室(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报损)表》一式四份,并填明报废理由后报办公室,办公室经鉴定填注意见后报局长审批后,统一上报区主管部门,待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正式下账。

八、干部调离工作前应首先办理好固定资产交接手续,人事科才准予办理调离手续。

九、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涉及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也可以向南湖区委区政府信访局提出(联系电话:0573-82838484,通信地址:南湖区庆丰路1305号建瑞大厦辅楼,邮政编码:314051);还可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 号)规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www.zjzxts.gov.cn/wsdt/)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监督电话 0573-82079896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30,(冬夏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邮箱地址 nhscjdgl@189.cn
邮编 314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