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19/2024-190765 | 公开分类 | |
发布单位 | 区总工会 | 发布日期 | 2024-09-19 |
文 号 | 主题词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会财务管理工作,促进工会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工会法》《会计法》)财政部《工会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区总工会财务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依法管财;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合理调控资金,严格收支行为;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注重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效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工作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不断推动工会财务工作创新;合理编制预、决算,科学配置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内部经济行为;依法管理各项收费,加强收费票据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加强对财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开展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本单位财务状况,对本单位的工会经济活动进行核算、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四条 预算编制要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真实合法、精细高效”的原则,结合本年度工会工作任务编列,并细化支出项目,落实到各部室。期末滚存结费结余不得赤字。
第五条 机关各部室业务及活动预算经分管主席审核后,报财务条线汇总;采取下拨补助形式对镇街道总工会、区直属工会的拨款预算由机关各部室编列并报财务条线汇总。
第六条 财务条线以部门预算为依据,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合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或年度工作实际情况,汇总和调整年度预算。
第七条 年度预算草案,要充分听取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意见,经党组会议、主席办公会议和常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并签字盖章后,于规定时间内报市总工会审批。镇街道、区系统工会、区直属工会的年度预算报区总工会备案。
第八条 工会接受的行政补助资金或上级工会补助资金要纳入预算管理,依据规定的开支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改变资金用途。
第九条 上一年度结转的项目支出和必要的基本支出可以提前使用。送温暖、突发事件支出和本级工会确定年度重点工作支出等需提前使用的,必须经党组集体研究决定。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发生项目改变或追加项目、增减收支时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调整方案每年以一次为限,其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相同。
第十一条 工会预算的编制与执行,接受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与监督。
第十二条 决算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编报,编制决算草案,须做到收支数据准确、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 决算上报时应附相关说明。其内容包括:基本数据、年度收支预算完成情况,设备增添情况、预算管理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改进意见等。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工会与有关单位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使用现金应当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
1.加强现金库存的管理,库存现金超过核定的限额应及时存入银行。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2.通过业务往来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在一个银行工作日内存入开户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3.出纳人员每天进行一次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做出相应处理。
4.实行不定期的查库制度,设立查库单。经财务分管领导批准,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财务人员同时查库。查库要作出查库记录,由财务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并由查库人员及出纳人员同时签字。
5.现金保险箱预留现金金额在1000元以内,由出纳人员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银行账号管理办法》,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1.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2.出纳人员对于领用的各种银行票据必须登记,建立使用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的登记簿。制单人员对于领用的各种银行票据必须按该银行票据的号码顺次制单,决不允许出现跳号、断号等现象。
3.出纳人员开具转账支票时应将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等绝对应记载事项填写、盖章齐全,并如实填写用途,不允许授权支票领用人员或对方单位补记。因特殊情况领用支票的,领用人员必须在支票存根和支票登记簿上签字。
4.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月末核对的同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若调节不符,应及时向财务分管领导汇报,以便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四章 印章及票据的管理
第十六条 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财务专用章、法人章以及财务相关印章指定财务人员分别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在各种空白凭证上预先加盖。
1.所有收费票据必须与收费专用章分开保管;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以及所有银行空白凭证必须与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分开保管。
2.应当设立票据领用登记簿,详细记录领用票据的具体人员、票号及用途。票据使用后应该及时办理缴验和报支手续。
3.开具票据时若发生错误或因故未用造成票据作废的,应及时将该票据收回,与原票头粘贴在一起并加盖作废章,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装订存档。
第五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要做好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每月月末将有关会计凭证等会计档案装订成册,做好封面整理入档。
第十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会计凭证类15年;总账15年、明细账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辅助账簿15年、固定资产卡片(清理报废后)5年;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会计移交清册15年、会计档案清册永久。
第六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九条 各项收入均应开具合法票据。各项票据按国家票据管理办法实行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 经费的开支,由分管财务领导“一支笔”审批,重大开支或超过5000元的开支由党组会议及主席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办理每一项开支业务经费必须由经手人、证明人、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后方可报销。超过5000元的开支经以上报销程序后,还须经主要领导签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二条 开支属年初预算范围的要严格按预算执行;对于年初未安排的不可测性经费支出,应报追加预算报告,经相关程序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年内的各项办公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年度预算及财务报销制度,按《区总工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审批报账。出差、会议、培训、接待须凭会议通知和有关证明,按财政有关制度规定核报。
第七章 财务处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室或个人用款时,应填写相关单据,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大额现金支付,应当提前一个工作日向财务条线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
2.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3.支付审批。审批人审批报销凭证,对不符合规定的报销凭证,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的报销凭证事前应经分管领导审核。
4.支付审核。财务条线对批准后的报销单进行具体审核。
5.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当日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对于原始凭证不合法、内容不完整、手续不齐全、数字不准确的,出纳有权拒绝报销。
第八章 内部会计控制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第二十七条 货币资金审批或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审批或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第二十八条 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第二十九条 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九章 岗位责任
第三十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室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严禁未经授权的部室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十二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三十三条 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第十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应当遵循问题导向、目标管理、责任明晰、公开透明四大原则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科室条线工作人员负责按要求编报本科室(业务条线)的绩效预算项目,撰写绩效自评报告,进行绩效自评,配合财务条线做好绩效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六条 按照全面预算的要求,绩效管理的对象是工会所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工会经费、财政资金和代管经费等。绩效管理重点以项目支出为主,评价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实现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申报、同步审核,并开展年终项目绩效自评。
第三十七条 绩效管理的工作流程,分为编制绩效预算、执行绩效预算、开展绩效评价、编写绩效报告、应用绩效评价结果、监督问责六个步骤。
第三十八条 绩效管理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重大或重点项目可根据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十九条 各部室(业务条线)应根据区总工会年度重点工作部署,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研究论证,突出工会特点,选择确定高绩效的预算项目,避免申报一般性、缺乏实际效果的项目。预算安排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科学规范、精细高效。坚持工会经费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群众,服务工会重点工作。
第四十条 各部室(业务条线)按统一表式编制预算项目。逐一项目列明项目内容、资金需求、绩效目标、立项依据、计划完成时限等情况。绩效目标描述要明确、具体、细化、可行。
第四十一条 各部室(业务条线)于预算年度终了一个月内,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价,撰写绩效自评报告报送财务。
第四十二条 财务条线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部门预算和安排资金的依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区总工会办公室(财务条线)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