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550401/2024-190835 | 公开分类 | |
发布单位 | 区人力社保局 | 发布日期 | 2024-09-23 |
文 号 | 主题词 |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假期种类及规定
(一)病伤假
工作人员患病或工伤,医院证明需要休养者,经批准后给予假期。急病治疗住院,事后补办手续。
(二)婚丧假。
1.婚假。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假期3天。
2.丧假。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或岳父母、公婆死亡后,需要料理后事的,经批准,可给予3天假期。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再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哺乳假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五)护理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男方可以享受15天的护理假。
(六)探亲假
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
(七)年休假
(1)参加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当年假期不能跨年度使用。
(八)机关工会疗休养
参加区机关工会组织的疗休养,按机关疗休养时间执行。
(九)事假
工作人员一般应在年休假期间处理个人事务,当年休满年休假假期,确有特殊原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履行审批手续。
其他有关假期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假期待遇
工作人员具体病假、产假、哺乳假、事假、婚丧假等假期工资待遇按省、市组织人事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请销假手续
请假一律书面填写请(休)假申请单,经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因特殊情况,事前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应及时说明原因并补办手续。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需续假的另行办理手续。
四、审批权限
(一)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在1天以下,由所在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含1天),由所在科室(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局分管领导审批;2天以上(含2天),由所在科室(单位)负责人、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局长审批。
(二)科长(单位)负责人,请假在1天以内(含1天),向局分管领导请假;1天以上,由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局长审批。
(三)其他局领导向局长请假,由局长审批。
五、注意事项
(一)需要离开本市办事,如遇出差、培训、参加会议等情况,应提前向办公室或有关领导报告并准许。
(二)因工作安排(或遇特殊情况),造成迟到、早退、缺席等现象,须及时向办公室或有关领导说明。
(三)全体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未经请假擅离职守或无故逾期不归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