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550372/2024-191055 | 公开分类 | |
发布单位 | 区审计局 | 发布日期 | 2024-09-27 |
文 号 | 主题词 |
一、主要工作职责
区审计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区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国家和省、市、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评价报告。向区委和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纪委区监委和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镇(街道、园区)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管委会)通报有关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和省级、市级、区级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镇(街道、园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区级投资和以区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区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区级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区政府规定的区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区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区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
(六)组织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区级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区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二、内设机构及分工
区审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科牌子)。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人事、文秘、信息、政务公开、信访、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财务、新闻宣传、审计公告、审计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承担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及合法性审核工作。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区内部审计业务。组织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联系特约审计员。
(二)审计综合科(挂审计整改督查科牌子)。负责区本级财政、镇(街道、园区)、部门、社团等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负责区级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财务收支审计。负责上级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负责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农业农村、扶贫开发审计。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等。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事项。
(三)经济责任审计科。负责区委管理的镇(街道、园区)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和区级机关各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承担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探索性及其他相关审计工作。承担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岗位职责
(一)局长、副局长职责
1、区审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区审计局的全面工作,对区政府和市审计局负责。
2、副局长协助局长分工负责处理所承担的工作。
3、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等,讨论决定区审计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涉及审计工作中方针、政策及重大行政措施,报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批准。
4、副局长按照各自分工和局长的委托,负责地做好所分管的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局长报告;对带有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5、局长、副局长的工作,接受区委、区政府和市审计局的领导,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职责
1、科长(主任)的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局党组的决定和局领导的指示,在分管局领导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协调本科室的工作,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做好本科室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2、副科长协助科长开展工作,认真做好分工范围内的工作。 四、依法行政
(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行为。审计工作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行使权力,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规范审计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1、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审计工作计划。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建议,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于每年一季度前书面上报区政府和市审计局。区政府临时交办的审计项目随时补充列入计划。全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一经下达,各科室应保证计划任务的完成,相关部门应全力支持、配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的,需报经局领导批准。
2、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程序。审计组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工作程序规范操作,从审前调查、审计方案的制定到审计档案的归集,各项作业应符合相关审计准则和办法的规定。
3、建立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体系,努力提高审计质量。审计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和责任感,严格执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严格执行审计复核工作制度, 凡实施的审计项目均实行集体审定,重要的审计项目应由局审计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强化审计项目质量管理。积极推动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有效地防范审计风险。
(二)推行审计政务公开,实行审前公示制度。审计组对被审单位实施审计之前,应将审计事项、审计工作纪律、信访举报事项在被审单位张榜公示。
(三)建立审计要情直报和信息反馈渠道。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对审计机关以及审计工作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和问题,有责任向所在审计组、科室或分管领导汇报,必要时,直接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保持信息渠道的畅通。
(四)加强审计执法监督,严格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执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严格实行审计执法岗位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以明确审计责任,提高审计质量。对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执法错案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五)实行审计组长(主审)负责制,建立严密有效的控制机制。
1、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由分管局长与科室负责人商定,重要审计项目以及跨科室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由分管局长提出建议,报局长确定。
2、在实施全面审前调查基础上,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目标以及有关领导要求,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严格执行,如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报分管领导同意。
3、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对审计工作、审计目标和审计质量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必须及时向局领导请示汇报。
4、审计实施完成后,审计组长根据审计日记,对审计方案是否得到严格执行、有无重大遗漏、审计人员是否尽职尽责完成了各自的工作任务作出评估和总结。
5、在审计项目实施完成后,审计组长应当及时召集全体参审人员,对审计实施阶段工作和向局领导提交的审计报告需要反映的内容等事项进行集体汇总、讨论和分析,然后撰写审计报告。
6、一般项目的审计处理由分管局长、部门负责人召集全体参审人员和有关人员集体研究后作出,具体执行中如果变更,仍需集体研究。
7、重要项目的处理、处罚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审计业务会议讨论研究决定。
8、审计组长负责安排审计项目的档案整理和归档工作。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逐步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本局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给本局造成不良影响、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应当受到追究: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实施审计业务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事项进行处理、处罚的;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性措施,或采取行政强制性措施以后,应解除而没有及时解除的;
(五)滥用职权、越权执法或非法授权的;
(六)应当追究的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
发生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时,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审计复核人员、批准人员均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应根据责任和过错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一)因审计工作底稿反映事实、定性错误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具体工作人员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
(二)因审计组组长(主审)过错,导致具体工作人员失误或不当的;因审计报告反映事实不清、定性错误,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审计组组长(主审)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
(三)因审计复核人改变了具体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批准人失误或不当的,审计复核人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因审计报告反映事实不清、或定性不准、或处理处罚意见不当,经审计复核人复核,没有提出纠正意见,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审计组组长是行政执法过错主要责任人,审计复核人和批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审计复核人已提出纠正意见而未被采纳的,审计复核人不承担责任;
(四)批准人改变了具体工作人员和审计复核人员的正确意见,而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批准人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
(五)通过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决定的行政执法过错,决策人为行政执法过错的主要责任人,参加讨论并持赞成意见的其他人员为次要责任人,持反对意见的不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对需要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应按照任免权限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等行政处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导致行政赔偿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追偿。
六、首问责任制
第一个接待来访者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要热情礼貌接待来访者,不属分内的工作,要引导其到有关承办科(室)。承办科(室)要耐心听取,认真回答和解决问题。
七、党风廉政建设
(一)设立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办公室、审计综合科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日常工作由纪检分管领导承担,重点是掌握情况,加强指导,搞好协调。
(二)局机关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中局长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其他成员协助配合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对其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三)领导班子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并每年向区委、区政府、市审计局作出书面报告。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每年向区委区府、纪委书面报告个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八、特约审计员工作
(一)特约审计员由区审计局与区委统战部协商,在区委统战部推荐的人选范围内聘请。特约审计员聘请数额一般为3至5名,确定聘请后,区审计局应向特约审计员颁发《特约审计员聘书》, 特约审计员每届任期三年。
(二)办公室负责特约审计员的日常组织联系工作,有关业务科室负责安排落实特约审计员参加审计工作。
(三)特约审计员参加审计工作时的差旅费、出差补助等,由局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负责开支。重大审计事项的咨询,可酌情给予适当报酬。
九、公文处理
(一)局机关公文处理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审计署公文处理办法修订意见》所规定的种类、形式、格式和行文规则,保证公文处理环节的规范性、严谨性。
(二)呈报领导审核或签发的公文由拟文科室负责人对公文内容、公文的政策法规、文体格式等方面进行全面核稿签字后,再分送相关领导审核签发。
(三)凡以局名义的公文、对外发出的各类非公文函件由分管副局长审核,由局长签发。
(四)报送的半年报、年报和各项专项审计调查报表资料,由科室负责人把关后呈分管领导签发,重要的审计资料报出前向局长汇报。
十、请示报告
(一)局长离开南湖区范围,应向区政府报告,并指定一位副局长主持工作,副局长离开南湖区范围,应向局长报告。本局科室负责人外出或请假,须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其中两天以上的须报局长同意。一般人员外出或请假须请示科室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的报分管局长同意,三天以上的报局长同意。
(二)区审计局实行内部请示、报告和告知制度。主要范围:
1、报告工作安排和工作进展;
2、报告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结果;
3、报告有关会议精神,提出落实意见;
4、对全局工作和重大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5、需要请示局领导批准的事项。
请示、报告分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一般性质的内容口头即可,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须书面请示、报告。
十一、档案管理
(一)审计档案实行审计组责任制,做到“边审边立,案结卷成”,及时整理、立卷归档,归档时间不得迟于该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4月底。
(二)审计档案立卷原则和装订程序,必须按省审计厅、市审计局审计案卷文件材料归档要求排列。
(三)审计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严守党和国家机密,防止各种失窃、泄密事故的发生。
(四)档案工作人员应加强工作责任心、事业心,切实履行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
2、指导和督促审计人员审计档案立卷工作,检查审计档案的质量;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等工作,每逢节假日要主动做好有关资料的清理,该归档的归档,暂时不归档的要妥善保管;
4、研究和总结审计档案工作,以提高审计档案质量。
(五)本局制定的保密类的文件,要严格按照《保密制度》执行,不得随便乱丢乱放,不得私自摘录或公开引用、擅自复印。
(六)经过鉴定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文件材料,按规定报局领导及有关部门批准,进行监督销毁。
(七)非档案人员不经同意不得私自进入档案室翻阅有关文件。借阅档案必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并应及时归还。审计机关以外的单位不得查阅本局档案,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八)查阅时要注意爱护档案卷内材料,不得在档案上圈点、划线、涂写、撕页,倘有损毁、丢失或擅自抄录、复印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十二、 保密与安全工作
(一)不断增强保密意识,自觉遵守保密制度。
(二)接收涉密文件,要认真核对、登记。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记录、录音的不记录、录音。
(三)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参加外事活动和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
(四)不得私自或者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收发、传递、复制、使用、修理、存放、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五)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向家属亲友谈论国家秘密。
(六)本局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均作“保密纸”处理,实行定期清理制度。各科室的文件、资料每年清理一次包扎整齐后送办公室统一处理。不得将已作废的国家秘密载体出售给废品收购站或个体商贩。
(八)不得向境外和国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及电台、电视台投寄涉及国家秘密的载体。
(九)各科室发现保密有什么问题,应及时向局领导汇报,以便采取紧急防范和弥补措施,减少损失。对发生的泄密事件,有必要时还要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
(十)各科室对各种文件、项目审计资料不得在办公室桌上乱丢乱放,要加强保管。发现外单位人员未经同意翻阅,必须严加制止。
(十一)各科室要作好安全保卫工作,上班时无人或下班时要做到随时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对节假日期间的值班,值班人员要遵守统一的值班制度,不得擅自缺岗、离岗。
十三、会议制度
(一)局党组会议
局党组会议是研究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决议,审议、决定全局党政方面重大问题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党组成员参加,必要时由会议召集人指定有关人员列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委、区政府的文件、决定、指示,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讨论研究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问题;
3、研究局机关机构编制的设置和调整方面的问题;
4、讨论决定局党组管理的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 5、讨论研究局机关党政工作的其他重要问题。
局党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局党组成员提出,报党组书记确定;党组秘书负责会务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适时交档案室存档。
(二)局长办公会议
局长办公会议是讨论决定局工作中重大问题的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参加,其他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决定机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讨论、审定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审计局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3、审议、决定各科室的重要请求事项;
4、审议、通过以局名义发布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局长、副局长提出,报局长确定。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及时交档案室存档。
(三)局务会议
局务会议主要是传达上级部门及局长办公会议的有关精神和指示,通报有关重大事项,听取各处室汇报,部署工作。
局务会议由局领导、各科室负责同志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同志列席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领导召集并主持。
会议的主要内容;
1、学习、贯彻上级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
2、通报有关重要情况,部署有关工作;
3、各科室交流工作、学习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4、讨论其他事项。
(四)审计业务会议
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召开,参加人员应包括:局长、分管副局长;项目所在科室负责人、项目组长;
对特别重大的审计项目的审定,可视情况由局长决定邀请特约审计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以下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和作出的审计决定,应报经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1、拟收缴财政的审计项目;
2、拟作出审计处罚的审计项目;
3、拟对个人建议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审计项目;
4、因分管局长认为问题性质严重或定性困难,需要由审计会议审定的审计项目。
审计业务会议主要对审计报告的以下事项进行审定,并根据审定结果出具审计意见和作出审计决定。
1、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3、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审计定性与审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4、分管局长认为需提交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具体事项由分管局长提出,由审计组长对审定的审计事项作简要的说明和解释。对审计事项处理、处罚的审定应先由分管局长提出初步意见。
经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作修改。
经审计业务会议审定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发回审计组修改、补正。
审计业务会议在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意见后,作出审计决定前召开。
审计业务会议由项目所在科室或复核人员视需要向业务分管副局长提出建议后,由分管副局长和局长商定是否召开和召开的具体时间。
健全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制度。审计业务会议应审计组组长记录。会后审计组长应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形成审计业务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要根据审定事项,按照简明扼要,一事一单的要求,使用统一格式填写。
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经分管局长签字认可后,按规定要求归入项目审计档案。
参加审计业务会议的人员应严格注意保密纪律,各科室的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簿要由专人保管。
十四、事务管理
财产的采购或修理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固定资产的购买一般应由办公室在年初编制预算的同时,将经批准的购买计划编入当年预算,并在购买前办好控购等规定手续。未列入年初购买预算的固定资产,如确属急需,由局长批准;金额超过1万元的,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一般的办公用品由经办人提交需购物品的清单,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采购,数额较大的报经局长同意。
一般办公用品由本局工作人员直接到办公室领取,领取时由领取人在领用登记簿上登记所领物品名称、数量及领取日期并签名,发放人员核实后给予所需物品。
对固定资产,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登记造册,加强管理,定期与财会人员核对,保证账实一致;使用人及其所在科室对其使用财产应加强保管,有保证其安全、完整的责任,发现财产有故障应及时向办公室反映、及时修理。因调离单位、调整科室或退休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资产的处置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财产的处置、转让收入必须交局财务统一入账,不得擅自处理。
办公室应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全局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发现短缺、毁损的应查明原因。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局机关财务管理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量入为出,严禁奢侈浪费;坚持廉洁自律,严守财经纪律的原则,规范财务行为,合理编制预算,注重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机关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财务收支管理由局长全面负责,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的财务收支事项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对报销凭证除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外还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2、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如借款单、领款单等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签字。
3、一次购买实物数量、金额较大的需附实物清单。
4、一项报销事项有多张报销凭据,或报销单据较小、易于遗失的凭据及差旅费等必须填制 “差旅费报销单”等相应的单据,并须将报销事由、报销金额、所附凭证张数等规定的项目填写齐全,报销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填制有误必须重新填写,不得涂改。
职工医药费按照医保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规定执行,职工子女医药费遵照儿统规定。
局报账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和开支标准,认真编制好年度预算和决算,加强监督,对超过开支标准和手续不完备的,不予结算或报销。
局内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一般提前一天把用车计划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十五、作风纪律
(一)全局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勤政廉政,爱岗敬业,发扬勤奋开拓、求实奉献的优良作风,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全局干部职工要树立全局观念,服从大局,求真务实,团结协作,杜绝敷衍塞责现象。
(三)严格审计纪律,强化审计监督力度。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做到廉洁从审,维护审计机关的良好形象,在经济上与被审计单位切断联系,严格执行以下八项规定:
1、 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宴请;
2、 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等公款消费活动; 3、 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4、 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资金及福利补贴;
5、 不准以任何名义向被审计单位收取审计费、赞助费;
6、 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7、 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8、 不准泄露审计工作中涉及的秘密。
十六、 审计结果公布
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须经局长审核,并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公布审计结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事项和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事项的主要工作成就;
(三)被审计事项存在主要问题的事实和定性依据;
(四)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公布的审计情况或说明。
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在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涉及不宜公布的内容,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审计结果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公布审计结果所形成的有关材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未按照有关规定报批,擅自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七、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组织审计是指区审计局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行为。区审计局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组织审计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实施政府项目审计的中介机构。采取“年度资格招标,动态排名分派”方式具体确定实施单位。“年度资格招标”即就全年需组织中介机构协助审计业务的资格进行招投标,确定若干家入围的中介机构及其排名;“动态排名分派”即根据评标得分,结合工作质量、履约情况等进行动态考核,计算出动态得分,再按动态得分排名分派项目,并签订《组织审计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权利和义务、质量要求、违约责任,协议的有效期限和中止、审计费用以及其他有关内容。
在项目特殊或审计机关对项目审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可特别指定符合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也可引入外地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