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南湖区第三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4-09-27 16:36 信息来源:办公室

根据上级关于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部署,全面深化重点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化解,重拳整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现将2024年度南湖区第三批6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嘉兴市秀城区不锈钢设备总厂未设有符合标准紧急疏散标志案。

2024年5月21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和新嘉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嘉兴市秀城区不锈钢设备总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被封堵和占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嘉兴市盛泰建设有限公司存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24年4月23日,南湖区余新镇应急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嘉兴市盛泰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储危险化学品柴油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嘉兴科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2024年6月24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兴和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嘉兴总部商务花园16号楼)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嘉兴科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嘉兴和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地下车库存放并使用危险化学品氢氧化钠和亚硝酸钠。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浙江道和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上岗资格案。

2024年7月5日,南湖区七星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浙江道和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执法人员当场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整改的时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立业新材料科技(嘉兴)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2024年7月15日,南湖区新丰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对立业新材料科技(嘉兴)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情况,执法人员当场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整改的时限。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额度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额度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元),对单位负责人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嘉兴市正成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2024年5月21日16时15分许,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北辰路和X202交叉口北200米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F57KP8轻型多用途货车运输危化品柴油,核查发现该车辆所属单位嘉兴市正成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嘉兴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