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有关民政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区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3.牵头拟订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全区实施特困人员供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4.负责行政区划、界线和地名管理工作。贯彻执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地名管理政策、标准。研究提出全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区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组织地名文化的宣传、研究、传承工作。 5.拟订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6.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7.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8.贯彻执行婚姻登记和殡葬管理政策、殡葬服务规范,负责殡葬管理和国内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和婚俗改革。 9.组织拟订全区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10.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主管慈善工作。 11.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属地养老服务机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安全监管工作。 12.负责民政事业规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13.负责管理监督全区水库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 14.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