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550620/2025-173343 公开分类
发布单位 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02-27
文  号 主题词

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2-27 15:52 信息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镇街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提升镇街安全生产监管及行政执法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司法局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调整应急管理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嘉综执〔202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湖区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区开展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工作,将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权委托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程序将委托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委托机关: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

受委托组织:大桥镇人民政府、新丰镇人民政府、余新镇人民政府、凤桥镇人民政府、七星街道办事处、东栅街道办事处建设街道办事处新兴街道办事处新嘉街道办事处解放街道办事处、南湖街道办事处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委托执法权限

行政处罚权:对委托单位管辖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环节和工商贸行业企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被委托单位承担以下行政处罚权:

1.警告。

2.对单位处5万元以下、对个人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没收5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

上述所称的“以下”均不含本数。

被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我局管辖的违法行为移交有权部门查处。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行使法律政策宣贯权、行政检查权和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权。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其赔偿费用由受委托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帮助申办政府行政执法证件。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要按照《嘉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镇(街道)安监机构队伍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嘉安委办〔2013〕24号)文件的要求,保障基层安全监管机构与人员编制、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必要设施和工作经费,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规范,探索建立基层监管机构规范化建设长效机制,确保圆满完成委托任务。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

行为;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4.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5.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四、委托期限

本次委托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