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区消保委2025年第1号消费警示——解读: 新规施行前生产的食品含有"脱氢乙酸钠",还能销售吗?

发布日期:2025-02-27 16:51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2025年2月8日,新国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已正式实施,在此南湖区消保委将带大家了解下新国标的规定及标准。

一、认识脱氢乙酸钠以及其适用范围和标准的变化

食品分类号

食品名称

最大使用量/(g/kg)

备注

旧标准

新标准

02 .02 .01 .01

黄油和浓缩黄油

0.3

禁用

以脱氢乙酸计

04 .02 .02 .03

腌渍的蔬菜

1

0.3

以脱氢乙酸计

04 .03 .02 .03

腌渍的食用菌和藻类

0.3

0.3

以脱氢乙酸计

04 .04 .02

发酵豆制品

0.3

0.3

以脱氢乙酸计

06 .05 .02

淀粉制品

1

禁用

以脱氢乙酸计

07 .01

面包

0.5

禁用

以脱氢乙酸计

07 .02

糕点

0.5

禁用

以脱氢乙酸计

07 .04

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

0.5

禁用

以脱氢乙酸计

08 .02

预制肉制品

0.5

禁用

以脱氢乙酸计

08 .03

熟肉制品

0.5

(08.03.08肉罐头类除外)0.5

以脱氢乙酸计

12.1

复合调味料

0.5

0.5

以脱氢乙酸计

14.02.01

果蔬汁(浆)

0.3

禁用

以脱氢乙酸计,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

脱氢乙酸钠,一般指的是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又名脱氢醋酸及其钠盐),CNS号:17.009(i),17.009(ii),INS号:265,266,功能:防腐剂。作为常见的食品添加剂,因能有效抑制细菌、霉菌及酵母菌生长,被广泛应用于食品行业,起到延长食品保质期的作用。新旧版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适用范围变化对比表如下所示:

新国标禁止了脱氢乙酸钠在黄油和浓缩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果蔬汁(浆)的使用规定,并调整了该食品添加剂在腌渍的蔬菜中的最大使用量,由1.0g/kg调整为0.3g/kg。

二、新规施行前生产的食品含有"脱氢乙酸钠",还能销售吗?

1.库存产品仍可正常销售

新规仅限制2月8日后生产的食品使用脱氢乙酸钠,此前生产的库存产品不受影响。2月8日前生产的面包糕点,即使含有脱氢乙酸钠,只要在保质期内仍可继续销售。企业需要及时寻找脱氢乙酸钠的替代品,确保产品的品质不受影响,并立即更新食品包装及标签,准确反映配料信息,避免误导消费者,确保新产品符合新标准。

2.消费者购买注意事项

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及时查看生产日期与配料表:选购时需注意产品是否为2月8日前生产,并确认配料表中是否含有脱氢乙酸钠。新规实施后,大部分商超已更新产品,但个别门店可能仍有旧库存。

保质期问题:部分旧批次产品保质期较长(如6个月),可能在2025年8月前仍合法销售。目前还在销售使用了脱氢乙酸钠的面包糕点产品的情况属于个例,大部分产品都已明确标注未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标准实施有过渡期,消费维权要及时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和实施日期之间一般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供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准执行各方做好实施的准备。在过渡期内,在实施日期前已经生产的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在实施日期后,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新标准执行,企业也需逐步完成库存清理。未来随着旧批次产品退出市场,含有脱氢乙酸钠的面包糕点等将全面消失。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要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及配料表,保留发票、收据、支付记录等消费凭证,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先与商家沟通和协商,依法提出合理诉求。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拨打政府政务服务热线12345或当地消协投诉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