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区2025年第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5-03-11 10:48 信息来源:办公室

为全面深化重点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化解,重拳整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强化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经营、储存、运输安全管理,落实园中园、厂中厂各方管理责任,更好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南湖区2025年度第一批6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彭某超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2024年12月31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对新丰镇平林路一小区住宅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小区住宅内储存有大量烟花爆竹制品。执法人员对涉案的烟花爆竹制品进行扣押并转移至专门的安全场所,现此案已移交至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后续查处。

经调查,该烟花爆竹制品为当事人彭某超所有,其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违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之规定。2025年1月24日,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叁拾元整(430元);3.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的行政处罚。

二、舟山某能源有限公司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2025年1月21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对七星街道湘家荡大道和北辰路交叉口一简易停车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场地停放一油罐车(内部储存危险化学品甲醇),且与周边安全距离不足,灭火器、防爆等安全措施不到位。

经调查,该油罐车系舟山某能源有限公司所持有,用于非法储存和销售危化品甲醇,且该单位为危化品无仓储票据经营单位。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 取得不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之规定。2025年3月5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闫某龙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案。2025年1月20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大桥镇应消站执法人员对辖区一食品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仓库为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违规储存大量油漆和固化剂等物品,经鉴定均为危险化学品。

经调查,当事人闫某龙租赁南湖区余新镇某食品厂仓库储存油漆和固化剂用于经营,闫某龙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涉嫌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之规定。2025年3月10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1.责令停止经营活动;2.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固化剂(228箱)和丙烯酸金属漆(320桶);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捌佰壹拾柒元整(1817元);4.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郑某其非法存储烟花爆竹制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5年1月13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相关线索,在新丰镇镇北村一住宅内现场查获大量储存的烟花爆竹制品400余箱。现场勘察发现该储存点内部电气设施不防爆,消防器材配备不足,周边民房密集、人员活动频繁,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将导致周边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存在重大现实危险。

经调查,该批烟花爆竹制品均系当事人郑某其所有,郑某其虽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但储存地址与储存量均已超许可证载明范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2025年1月21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将其案移交南湖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目前郑某其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五、嘉兴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案。2024年12月20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凤桥镇应消站行政执法人员对嘉兴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触发式”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作为出租单位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经调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之规定。2025年1月14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周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案。2024年8月22日9时43分许,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大桥镇江南路附近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FD893N 的轻型普通货车有违法嫌疑。

经调查,现场人员为周某,浙FD893N 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是嘉兴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驾驶员周某驾驶该车辆装运危化品油漆,从畅通物流园出发准备送至平湖独山港。周某和嘉兴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均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2025年1月3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嘉兴市南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