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13 15:46 信息来源:区教育体育局

各中小学:

为进一步改善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30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相关政策的通知》(浙教办函〔2019362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加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实予以资助。2021年春季学期起,义务教育营养餐按实予以资助,即每学期按学校实际供餐价格和学生实际就餐次数予以资助。各学校要确保每周为受助学生免费提供5顿(法定休息日除外)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营养餐。

二、规范资助程序。营养改善计划享受对象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认定,每学期动态调整,确保公平公正、应助尽助。资助对象认定按照《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教财〔202015号)文件执行。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提前告知、学生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的程序,认真做好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每学期,区教育体育局根据学校提供的营养餐结算明细清单,按实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学校,学校资金下达食堂。学校食堂不得以现金形式将补助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或家长,不得以购买零食饮料、奖励等非供餐方式替代。

三、改善就餐环境。各学校要加强推进食堂改造和建设,把学校食堂条件改善列入营养餐改善计划工作的重要内容,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努力保障学生就餐条件。

四、严格落实责任。各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落实营养改善计划,并及时将资助对象受助情况归档。区教育体育局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加强对学校食堂的财务审计和日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区财政局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嘉兴市南湖区教育体育局

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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