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的规定,2025年3月17日,经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确认,吴海龙的行为系见义勇为行为。现依据《南湖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决定对吴海龙予以嘉奖,现予公示。
吴海龙,男,1991年10月生,住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桃沟乡人,驾驶员。
本次公示时间从2025年3月20至3月27日。凡组织或个人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进行反映。以组织名义反映的,需在材料上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需用真实姓名并告知联系办法。反映问题必须实事求是。
来信、来访: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来电:83673609
联系人:干伟锋、王健
嘉兴市南湖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3月20日
附件:吴海龙见义勇为简要事迹
2025年2月22日上午,吴海龙驾驶货车(苏A5EXXX)从浙江衢州上高速到上海,途径G60沪昆高速嘉兴段上海方向95K处(嘉兴市南湖区余新段),发现一辆小货车(皖S5QXXX)的尾箱起火,多次鸣笛示警无果后果断将该起火车辆截停,后使用车辆自带两个灭火器与小货车驾驶员郭贺(男,32岁,166XXXX6738)一起将小货车尾箱的明火扑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