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025-185594 公开分类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4-03
文  号 南政办发〔2025〕9号 主题词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南政办发〔2025〕9号)

发布日期:2025-04-03 17:10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浏览次数:

嘉兴南湖高新区、湘家荡区域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南湖各单位: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根据省、市建立并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建立健全区政府法律顾问组(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组),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法律顾问组以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外聘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区司法局局长兼任法律顾问组组长,区司法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法律顾问组副组长。

第三条  外聘法律顾问由区司法局推荐,报区政府同意后聘任。区司法局负责法律顾问组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法学专家应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经验;执业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且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三)熟悉民情、社情等,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热心于服务社会公共事务,且有时间和精力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  聘请法学专家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由区司法局代表区政府与受聘专家个人签订聘任合同。

聘请律师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由区司法局代表区政府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应当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权利义务、费用支付、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六条  法律顾问每届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七条  外聘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区政府的重大决策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咨询论证;

(三)参与区政府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疑难信访案件的研究讨论;

(四)协助区政府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

(五)受区政府委托,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六)对涉及我区的社会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办理区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或列席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等活动;

(二)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依委托参与对特定事项的调查、取证;

(五)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六)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第九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区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三)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或名义招揽、开展相关业务,不得在个人名片上印有“政府法律顾问”字样,所在单位(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政府法律顾问”作为对外经营性宣传的内容;

(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十条  区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由区司法局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方式商请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法律顾问办理:

(一)对时间要求紧迫的法律事务,通过电话、浙政钉、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咨询;

(二)对情况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可以预先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并根据实际情况,以召开咨询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咨询,或直接请法律顾问书面反馈咨询、论证意见;

(三)区政府在重大活动中需要法律顾问参与或研究、协商洽谈等,由区司法局通知相关人员参加,由法律顾问直接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外聘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向区司法局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办理区政府法律事务的过程中,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以书面形式为主,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客观,并由本人署名。

第十三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成果,需要公开使用的,应当事先征得区司法局同意,必要时报区政府同意。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区司法局负责对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办法由区司法局另行制定实施。

第十六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司法局报区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违反本工作规则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考核不合格,或本人主动提出辞去区政府法律顾问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七条  外聘法律顾问费用和外聘法律顾问履职必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区司法局年度部门预算,由区财政局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的法律顾问工作,可以参照本工作规则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法律事务顾问工作规则》(南政办发〔2018〕78号)同时废止。



抄送:嘉兴市司法局,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监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属国有企业。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31日印发


南政办发〔2025〕9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