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浙江锦富隆包装有限公司年生产订制食品包装盒5000万只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嘉(南)环建〔2025〕26号 | 2025 年 4 月 7 日 | 见附件。 |
2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嘉兴诸利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年产300万件光伏储能配件和5G电信箱体配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嘉(南)环建〔2025〕27 号 | 2025 年 4 月 7 日 | 见附件。 |
3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嘉兴上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500吨沙发家具配套铁件及5万套儿童学习桌椅技改项目“多评合一”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 嘉(南)环建〔2025〕28号 | 2025 年 4 月 16 日 | 见附件。 |
4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川工业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年产15万套伺服行星减速机建设项目“多评合一”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 嘉(南)环建〔2025〕29号 | 2025 年 4 月 23 日 | 见附件。 |
5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嘉兴昱行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万套智能箱包新建项目“多评合一”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 嘉(南)环建〔2025〕30号 | 2025 年 4 月 25日 | 见附件。 |
6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浙江力庆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100 万套新能源节能节材热管理系统核心部件、8000 万套制冷压缩机核心部件建设项目二期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嘉(南)环建〔2025〕31号 | 2025 年 4 月 27日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2025年5月13日至2025年5月2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