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025-192616 公开分类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8-07
文  号 南政办发〔2025〕19号 主题词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的通知(南政办发〔2025〕19号)

发布日期:2025-08-07 16:45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浏览次数:

嘉兴南湖高新区、湘家荡区域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南湖各单位:

《南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已经十届区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提升住房保障领域基本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关于做好住房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实施精准保障的通知》(浙建〔2020〕13号)、《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的通知》(浙建保发〔2023〕69号)和《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109号)等文件精神,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南湖区行政区域内(含建制镇、不含长水街道、城南街道,以下简称南湖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分配、管理、监督等。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租金减免和租赁补贴三种保障方式,并以租赁补贴为主。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四)对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受理常态化、联审常态化、保障常态化。

(五)部门职责:

区住建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工作,并牵头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解释工作。

区法院、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数据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总工会、区残联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和数字化建设工作。

各镇、街道、园区落实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初审、管理、动态审核和数字化建设等工作。

二、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和审核。申请家庭的成员组成,一般可分为下列五种情形:夫妻、夫妻及未婚子女(子女在33周岁以下)、单身(33周岁及以上,由福利院抚养长大的孤儿放宽到18周岁)、单身(离异或丧偶)及未婚子女(子女在33周岁以下)、失独家庭。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须满一年。

(一)收入条件

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公布的上一年度嘉兴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根据申请家庭的不同收入层次,分为以下三类保障家庭:

1.第一类:低收入有证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有证住房困难家庭是经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定的,持有有效期内的《南湖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南湖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援助证》、供养方式为分散供养的《南湖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嘉兴市区特困残疾人优惠证》(以下简称“四证”)其中之一的家庭(所有家庭成员姓名均需记载在“四证”上)。单独持有“四证”之一的单身申请人不受年龄限制。

2.第二类:低收入无证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无证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未取得上述证件,但申请家庭当月(不含)的前12个月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市民政局公布的嘉兴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家庭。

3.第三类: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申请家庭当月(不含)的前12个月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公布的上一年度嘉兴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优抚对象依法享受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二)户籍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必须都具有南湖区居民户口(指户口在社区,下同),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嘉兴市区(含南湖区、秀洲区、经济开发区,下同)居民户口满一年。

2.申请家庭子女因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户口迁出的,其异地就学或服义务兵役子女不受户籍限制。

3.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模或当前在南湖区从事公交、环卫、家政行业满6个月的一线职工(需所在单位出具工作证明),申请家庭成员已取得南湖区居民户口的,不受一年时间限制。

(三)住房条件

按申请家庭成员计算,人均核定住房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离异人员的子女,其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申请家庭成员现有的住房;

(2)申请家庭成员已签订购买合同并备案的期房、现房;

(3)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含)起前五年内申请家庭转让的住房(含拆迁或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或被征收房屋面积),申请家庭成员截止到申请之日(含)离异满一年且无房的一方,离异前原有住房面积(包括至申请之日<含>起前五年内转让的)按离异时人均住房面积(含未婚子女)计算,计入现申请家庭核定住房面积。

(4)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房,由申请家庭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计入核定住房面积(同时租金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5)申请家庭成员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即指以福利房性质分配的公房。

2.有下列情形的,不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申请家庭成员中(包括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已死亡的家庭成员)因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治疗而致家庭经济困难将原有住房出售(已办妥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售房款、拆迁(征收)货币安置款用于家庭救济且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其所转让的住房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2)失独家庭于申请之日(含)之前发生转让的所有房屋(含拆迁或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或被征收房屋面积)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对符合上述两类情况的,由申请家庭书面提出申请,所在社区、镇(街道)核实。属门诊规定病种的须由社会保障部门证明;属失独家庭的须由卫健部门证明。

(四)资产条件:

1.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南湖区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南湖区商品房均价(按区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的总额;

2.申请家庭成员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

3.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上一年度市民政局公布的嘉兴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含)。因汽车被盗而无法注销的,可视为无汽车。

(五)其他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未享受过农村拆迁安置政策(持有有效期内的“四证”家庭除外)。

三、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

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镇(街道)线下申请,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线上办理,如实填写《南湖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1.身份证明。

2.其他材料:

(1)申请家庭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如多次离异需提供每次离异的上述材料),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具有与法院判决文书相当的证明效力。如一方已故须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购买发票或申请之日(含)起前12个月(含)内车辆保险单。如申请家庭汽车被盗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及机动车登记证明。

(3)第一类申请家庭需提供申请家庭有效期内“四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家庭如有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模、残疾证书以及失独家庭证明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部门证明。

(5)申请人属福利院长大的孤儿,需要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6)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和初审

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负责受理和初审。在申请资料齐全后指导申请家庭在线上申请和资料上传,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负责对家庭成员、户籍、是否享受过农村拆迁、承租直管公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将初审意见填报至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并将申请家庭资料移交给区住建局,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联审

(1)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区住建局通过全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向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发起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由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汇总核对信息并反馈《浙江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相应数据来源部门负责数据的解释和核查工作。

(2)房产状况审核。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负责不动产登记情况核查。区住建局负责联系市住建局提供市区范围内房改购房、直管公房情况核查,负责本区城市征收情况核查和网签合同备案情况核查。相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所有成员核查结果盖章反馈给区住建局。

区住建局负责“联审”结果汇总,并将结果信息录入全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

(四)公示认定

区住建局负责公示工作。在南湖区政府门户网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住建局、申请家庭户籍所在镇(街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公租房保障对象。公示截止日前家庭成员有死亡的,须重新审核。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公示后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区住建局将申报材料退回镇(街道),并由镇(街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告知原因,申请对象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向区住建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经公示符合条件,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的申请家庭,在签订租赁协议前申请人死亡的,如该申请家庭仅为一人申请的,则该家庭保障资格自动取消;如该申请家庭成员不止申请对象一人,则须重新审核。

从受理之日到保障资格确认完毕,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遇情况复杂的,不超过45个工作日。

四、保障形式与程序

(一)实物配租

符合本细则申请条件且未承租公房的第一、二类保障家庭均可申请实物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区住建局根据房源及申请家庭实际等情况制定选房方案,原则上按照第一类家庭优先、二类次之的顺序选房。同类家庭原则上按照家庭成员年龄大小等情况确定选房顺序,对于优抚对象、失独、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模、残疾、二孩及多孩家庭等特殊情况的,予以优先安排选房。选房前房源信息和选房方案应向社会公开。

(二)租金减免

现承租公房的第一类或第二类保障家庭实行租金减免,由所承租公房的产权单位按规定办理租金减免;也可退出现承租公房后选择租赁补贴,按可保障面积给予相应档次的租赁补贴。

(三)租赁补贴

未获得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的其他保障家庭实行租赁补贴。获得保障资格的申请家庭,从下一季度开始发放租赁补贴(租赁补贴自公示期满获得保障资格的当月计算)。住房管理部门将列入租赁补贴保障的名单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从批准给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下一个月起安排资金。由区住建局根据财政安排的资金发放保障对象租赁补贴。

五、保障标准

(一)面积保障标准和可保障面积

1.面积保障标准。按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计算,同时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每户家庭最高保障标准为60平方米。

2.可保障面积。

(1)实物配租家庭可保障面积=面积保障标准-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2)租金减免家庭可保障面积=承租的公房面积-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3)租赁补贴家庭可保障面积=面积保障标准-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嘉兴市建委等3部门关于公布嘉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通知》(嘉建委办[2017]132号)、《关于调整嘉兴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嘉房委办[2003]10号)、《嘉兴市市区2001年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实施办法》(嘉房改办[2000]20号)等文件执行。

(三)租金减免标准

1.对承租公房(含单位自管房)并符合租金减免的第一类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予以免交,超过部分按正常租金标准的75%减免。

2.对承租公房(含单位自管房)并符合租金减免的第二类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标准按正常租金标准的75%减免,超过部分按正常租金标准缴交。

(四)租赁补贴标准

按三种保障家庭类型实行差别化补贴

1.第一类家庭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

2.第二类家庭为每月每平方米13元。

3.第三类家庭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

租赁补贴标准如有调整,由区住建局向社会公示。

保障家庭月租赁补贴额=家庭可保障面积×租赁补贴标准

(五)特殊情况

1.对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但可保障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保障家庭不实行实物配租,实行租赁补贴保障,其中第一类家庭按可保障面积给予租赁补贴标准的1.4倍发放。

2.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第一类家庭,经书面承诺,放弃实物配租选择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按租赁补贴标准的1.6倍发放。

六、动态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区住建局应会同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对上年度已经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进行年审。由区住建局向各部门和各镇(街道)提供名单,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对申请家庭的户籍、持证、住房、收入、资产、婚姻、家庭成员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相应保障类型的家庭,按规定继续予以保障;对保障类型有调整的家庭按相应标准予以调整;对不符合保障条件或不参加年审的家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经年审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公示后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由镇(街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告知原因,申请对象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向区住建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实物配租家庭清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清退服务规范》(DB3304/T 092-2023)执行。

七、法律责任

(一)对以欺骗、隐瞒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已领取租赁补贴的应当全额退还,实物配租的应当限期退出并按市场价格补缴以前房租。欺骗、隐瞒行为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违反本细则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住房使用面积与住房建筑面积的换算标准为:住房建筑面积=住房使用面积×1.33系数。

(二)本实施细则所指建筑面积、保障面积、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租赁补贴标准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其他相关数据以申请当年公布为准。

(三)本实施细则所指年龄、户口时间、最近一次离婚满一年及其他未注明截止日期的均计算到申请日(含)。

(四)非婚生子女,且其户口已经上报的,认定为该家庭的家庭成员。

(五)申请家庭是南湖区上岸渔民的第二代,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六)因改革推进使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核流程更新的,按更新后的流程进行审核。

(七)本实施细则实施之前已通过审核纳入住房保障的家庭,户籍条件可按照通过审核时政策实施。

(八)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109号)执行。

(九)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9月1日开始施行。《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南政办发〔2022〕37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监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属国有企业。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31日印发


南政办发〔2025〕19号 (编号)关于印发《南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