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嘉兴市南湖区文化和旅游局的政府信息,根据2019 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的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政务公开机构:嘉兴市南湖区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8:30-11:3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573-83830317;0573-83830318;

电子邮箱:nhqwhhlyj@126.com;

通信地址:嘉兴市南湖区湘溪路22号南湖区第二行政中心1019室,邮政编码:314021。

二、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嘉兴市南湖区文化和旅游局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索引码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标题名称、发布单位、公开日期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依照《条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机构信息:包括单位工作职责、单位领导及分工、科室信息、下属单位信息;

2.政策文件:包括文件;

3.规划计划:包括规划总结;

4.工作信息:包括通知公告、工作动态、其他工作;

5.人事信息:包括人事任免、其他人事信息;

6.财政信息:包括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http://www.nanhu.gov.cn

2.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地址:嘉兴市南湖区湘溪路22号1019办公室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包括需要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或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南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anhu.gov.cn)“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电子版《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并确认发送。申请信息录入时间即为申请时间。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或传真至南湖区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信函、传真到达本机关的时间即为申请时间。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工作时间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本机关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将不予受理,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事项。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南湖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登录南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anhu.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南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联系方式,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三)受理机构

南湖区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作为受理机构正式受理,向区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条例》第十条等有关规定,向区文化和旅游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可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依法予以公开。

(四)受理程序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或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本机关需书面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第三方和其他机关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做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经本机关审核后决定是否予以公开,如公开,则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和其他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查答复期限内。

(五)书面答复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除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六)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南湖区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嘉兴市南湖区湘溪路2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0573-83830318

传真号码:0573-82051910

五、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573-82838219;传真电话:0573-82838226;通信地址:嘉兴市凌公塘路1260号南湖区行政中心1413办公室,邮编:31405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提出(公开电话:0573-82159755,传真:0573-82159766,单位地址:嘉兴市中山东路922号,邮政编码:314001),也可以向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上同)投诉、举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涉及本单位(指区级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也可以向南湖区委区政府信访局提出(联系电话:0573-82838484,通信地址:南湖区庆丰路1305号建瑞大厦辅楼,邮政编码:314051);还可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 号)规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www.zjzxts.gov.cn/wsdt/)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当本机关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