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第9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8-10-23 16:16 信息来源:南湖区政府

戴勤叶代表:

您在区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整治规范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体制下,社会培训机构由3个部门审批: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截至2018年3月底,在我区范围内,经区教文体局(现区行政审批局)审批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并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共有22家,其中文化学科类培训机构17家,艺类培训机构5家;由市教育局审批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50多家;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教育咨询或教育信息机构655家。

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浙江省《关于加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等,对社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南湖区教文体局一直重视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与管理,严把审批登记关,设置了相应的准入条件,规范审批登记,以安全、资质、规模为主要条件,符合一家审批一家,同时做好22家培训机构的年检与日常监管,每年组织对教育民办培训机构年检,不定期进行明访暗查,如今年2月份,区教文体局对22家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教师资质及是否有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课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于两年无故不参加年检或在检查中发现不规范的教育培训机构,均进行限期整改,延期验证,对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注销其《办学许可证》,依法取消其办学资格(如至善教育培训学校、全国继教网南湖教育培训中心、美苑艺术教育培训中心等5家)。

近几年,社会上确实涌现出许多设施条件较差的民办机构。原因是2013年9月之前,省工商局未对经营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注册登记作过明确规定,因此,区工商局对培训机构的登记把关较为严格,对申请培训范围的公司一般不予登记,2013年9月省工商局对上述培训机构的注册登记有了明确的实务指导意见,即以语言、绘画、音乐、舞蹈、体育等教育培训为主要经营业务的经营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在工商部门登记,经营范围中可以据其经营内容核定“开展××培训(与学历教育有关的培训活动除外)”。南湖区工商局按此意见自2013年9月开始了上述培训机构的工商登记,所以出现近几年来,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性非学历培训机构(以教育咨询公司)较多。

三、存在主要问题:一是无证、超范围经营严重,由于教育部门审批门槛较高,部分未得到“办学许可证”的申请人在工商登记注册为“教育咨询”类企业,其经营范围为培训等法无禁止的都允许;二是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缺失,无明确的登记、监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6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至今,具体的管理法规仍未出台,导致监管主体不明确,同时对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登记及管理时缺少专门的具体的法律执行依据。

四、办法与措施:南湖区教文体局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大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

1.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非企业继续做好年检等日常管理工作;

2.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多种载体做好消费预警工作,在学校和社区发放有关教育培训类的《消费警示》,引导消费者选择有证有照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3.建议政府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部门职责,明确处罚依据,做到有法可依。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构建社会共管格局,完善多部门联合监控机制,公安、消防、工商、物价、教育等部门各司其职,坚持“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尤其是对数量众多的教育咨询类公司,应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起监管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依法取缔;

4.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安监部门分别进行查处。

最后,感谢您对南湖区教育事业的关心,希望您继续对我区教育的发展多提合理化的建议。

        

嘉兴市南湖区教育文化体育局

                              2018年6月4日

 

(联系人:胡焕       联系电话:82059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