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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南湖区化工(危险化学品)行业专项整治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制订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方案》起草背景
2017年,区政府出台了《南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整治工作从2017年开始到2019年结束。到2018年,我区已实现三年任务两年完成。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40家,其中生产14家,带储存经营19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家7家。为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发展,提升化工行业本质安全水平,助推“首善之区”建设,开始酝酿新一轮化工(危险化学品)行业专项整治。
二、《方案》起草目的
通过加大整治力度、扩大整治范围、提升整治成效,到2020年底全区危险化学生产、带储存经营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数量得到明显下降,进区入园率达到100%;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自动化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专业化、规范化进一步提升,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实现安全可控。
三、《方案》主要原则
坚持只减不增原则,明确全区不再新增化工企业,现有企业不再审批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坚持分类治理原则。凡存在不在规划的化工集聚区内、环境功能区类型不符合要求,亩均效益未达标,工业绩效评价差、生产储存设备为租赁等情况的,列入整治范围。未列入整治范围企业进行提升;坚持分步实施原则。企业淘汰转产工作分阶段进行整治,到2020年底全部完成。
四、《方案》整治范围
《方案》对整治企业名单未进行明确,但列出了六条整治标准,只要符合六条中任何一条的企业,列入淘汰转产。六条标准分别为:
1.未列入规划的化工集聚区,或者环境功能区类型为生态功能保障区、人居环境保障区、农产品环境保障区及粮食及优势作物环境保障区的企业;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产权为租赁的企业;
3.领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不生产或储存经营的企业;
4.2017年度、2018年度连续两次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分类结果为D类的企业;
5. 2017年度、2018年度连续两年亩均税收低于当年度全区规上企业亩均税收均值的企业;
6.涉及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生产、储存装置的化工企业,未在规定时间要求完成安全仪表系统改造的。
(二)未列入规划的化工集聚区但为居民生活配套必需的,经区政府同意后可以保留。
五、整治工作步骤
2019年4月-7月,修订编制南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集聚区区域范围。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统一思想认识,全面部署整治工作。
2019年8月-2020年12月为全面整治阶段其。其中,2019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水平不达标企业关停,储存场所为租赁的和领证实际不生产经营的,注销许可证或者变更经营方式为直拨直销;2020年底前完成不在化工园区的、环境功能区不符合要求的及亩均税收和工业绩效评价不达标企业。
2021年底前,由镇(园区)推动淘汰转产企业关停及土地、设备、厂房及库存危化品处置工作;由区危险化学品综合整治办公室牵头完成验收。
六、相关政策
(一)在整治期限内完成淘汰转产的化工企业,主要生产设备按评估价的50%给予补偿,补偿款由所在地财政承担60%、区财政承担40%。
(二)淘汰转产企业设备拆除、原辅材料及产品处置完毕后由整治办公室牵头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出具验收文件。
(三)淘汰转产企业的职工安置由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各镇、园区要按照《南湖区全面推进“浙江无欠薪”行动建设“无欠薪南湖”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发〔2017〕113号)》要求,切实维护职工劳动报酬权益。
(四)淘汰转产企业的土地、厂房原则上由当地政府委托第三方评估后收回,收回土地应做好土壤污染评估及修复治理。
(五)淘汰转产企业排污权处置及奖励办法按照排污权有关文件执行。
七、工作保障
(一)成立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发改局、区经信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政务数据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税务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相关镇、园区要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明确整治目标、明确机构人员、细化实施方案,全面有效推进工作实施。
(二)统一思想,落实责任,密切配合主体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完成。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危险化学品企业建设项目审批,加强企业转产、降级后行政许可变更服务;公安等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做好关停过程中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等重点管控物品的处置工作;人力社保、信访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整治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三)将化工(危险化学品)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和区“三改一拆”、“退散进集”等中心工作相结合,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相关镇(园区)要高度重视,细化措施,倒排计划,合力推进;相关联系部门要发挥部门工作职责,全力指导、配合做好整治推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