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50065/2019-116317 主题分类 企业
发布单位 南湖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19-05-24
文  号 南政发〔2019〕22号 关联类型
文件登记号 FNHD00-2019-0002 有 效 性 失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湖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企业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19〕22号)

发布日期:2019-05-24 10:35 信息来源:浏览次数: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南湖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企业综合评价办法》已经九届区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企业综合

评价办法

为深入践行高质量发展理念,全面建立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为导向的“亩均效益”企业综合评价制度,推动企业树立依靠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全新价值追求,形成创新引领和单位资源产出最优化的发展模式,通过“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加快企业创新驱动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意见》(嘉政发〔2018〕1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

1.全区范围内除电厂和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含配套危废处置)、污水处理领域外,所有占用土地的及租用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和所有实际占用工业用地的经营性主体。

2.南湖区服务业企业(含物流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由区发改局(区服务业发展局)牵头实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文件要求,对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含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和房地产开发),加快实施“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1)占地5亩(含5亩)以上的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

(2)占地5亩以下的工业企业:亩均税收。

(三)计算方法

1.权重设置(百分制)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①一般行业:亩均税收(权数30)、亩均工业增加值(权数25)、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权数1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权数10)、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权数10)、全员劳动生产率(权数10)。

②化工、印染行业:亩均税收(权数30)、亩均工业增加值(权数20)、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权数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权数20)、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权数20)、全员劳动生产率(权数5)。

③化纤、特钢、造纸包装行业:亩均税收(权数30)、亩均工业增加值(权数20)、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权数1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权数20)、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权数10)、全员劳动生产率(权数10)。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①占地5亩(含)以上的工业企业:亩均税收(权数60)、亩均工业增加值(权数40)。

②占地5亩以下的工业企业:亩均税收(权数100)。

2.指标基准值

为保持指标基数的合理和稳定,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6项指标的基准值按照嘉兴市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办法最新文件确定。

3.计算公式

每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零分,其中确无排放的企业,对应指标得基本分。各项指标得分再加上加减分之和为总得分。

4.数据采集

(1)工业企业能耗、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等数据由区统计局负责提供,用地数据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提供、各镇(街道、园区)核实,排污相关数据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理局分别负责提供,税收数据由区税务局负责提供。综合得分由区经信商务局负责汇总核算。

(2)租赁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企业相应数据并入出租方进行评价。

(四)加减分

对涉及税收贡献、创新引领、股改上市、两化融合、出口交货值、安全生产等相关指标,在企业综合评价中实行加减分。

1.加分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增幅超过30%、20%,上一年度又未出现负增长,且工业增加值率不低于上一年度水平的,分别加4分、3分;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税收总额超1000万元且亩均税收高于全区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高于1000万元部分每增加5万元加0.01分,最高加30分。

(3)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年税收总额超200万元且亩均税收高于全区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高于200万元部分每增加1万元加0.01分,最高加10分。

(4)当年度工业企业引进或培育顶尖、国家级高端、省级高端、市级高端人才的(根据嘉兴市人才分层分类目录标准),分别加6分、4分、2分、1分。

(5)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加5分、3分。

(6)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质量标杆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被评为或列入省级“隐形冠军”培育企业的,分别加5分。

(7)当年度被认定为省级高端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的,加3分;当年度被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产品的企业,每认定一项加1分。

(8)当年度工业企业建立国家级研发、技术、设计机构的,加5分;建立省级研发、技术、设计机构的,加3分;建立市级研发、技术、设计机构的,加2分。

(9)当年度有研发活动的规模以上企业,加2分。

(10)当年度工业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贯标体系的,加4分;获得国家、省、市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试点示范的,分别加4分、2分、1分;被列为国家、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强(家)企业的,分别加4分、2分;被评为省“企业上云”标杆企业的,加2分;完成上云任务的企业,加1分。

(11)当年度出口交货值超过5000万元,且同比增速超10%的企业,加3分。

(12)当年度获得军民融合产业军工资质证书的,每证加2分。

(13)当年度“浙江制造”标准立项成功每个加2分,标准制订发布每个加4分,“品字标”认证每个产品加5分。

2.减分指标:

(1)未取得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减2分;当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被摘牌的企业,减3分。

(2)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税务、消防、食品安全等方面存在一般性违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查处的,减3分。

(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未设立区级及以上研发、技术机构的,减2分。

(4)2019年度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连续三年被评为A类、B类,未实施股改的,减5分。

上述加减分项可累计加减,同一加分项中,按照就高原则加分,累计加减后,加分最高上限为50分,减分不设限。

二、分析评价

(一)企业分析评价

根据区级相关部门核实上报的企业调查数据,计算出各企业综合评价各项指标得分,符合条件的企业加上加减分指标得分后进行评价分类,然后根据升降指标进行最终定级,定为A、B、C、D四类。

A类为优先发展类。总得分位列全区前15%(含)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前5%(含)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B类为提升发展类。总得分位列全区15%~65%(含)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5%~40%(含)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C类为调控转型类。总得分位列全区65%~95%(含)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40%~85%(含)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D类为倒逼整治类。除A、B、C类外的所有纳入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

企业具有相关特殊情形的,不受评价ABCD分类比例限制。

(二)特殊情形规定

对下列情形,按特殊情形规定执行:

1.豁免情形:

(1)投产不到两年的新办工业企业,暂不实施评价,参与评价的,暂不列为D类;首次“小升规”企业,自升规年度起两年内,不列为D类;但“退规”再“升规”的工业企业,不再享受新“升规”保护期。

(2)由科技部门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由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由宣传部门认定的文化类制造企业,自认定年度起两年内,不列为D类。

(3)出租企业为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但在承租企业中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则该地块上的所有相应数据可合并到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评价,由各镇(街道、园区)核实;承租企业列入“低散乱”整治对象的,则该承租企业相应数据不能合并到出租企业进行评价。

2.提档情形:

(1)当年度首次“小升规”企业,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上升一档(A类除外)。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且工业增加值分别超过1000万元、100万元的,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上升一档(A类除外)。

(3)年产值超10亿以上且亩均工业增加值高于全区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上升一档(A类除外)。

(4)当年度完成股改的企业,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上升一档(A类除外);当年度成功上市的企业直接列为A类。

(5)军民融合产业军工资质证书三证齐全的工业企业,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上升一档(A类除外)。

(6)根据《南湖区规上工业企业人才工作评价考核激励办法(试行)》(南政办发〔2018〕70号),被评为“南湖区人才工作十佳先进企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上升一档(A类除外)。

3.降档情形:

(1)一年内受到2次非事故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工业企业,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下降一档(D类除外);一年内发生1起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工业企业,经应急部门综合评定后按实际评价结果下降一档(D类除外),且不得列入B类及以上分类。

(2)列入南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范围的企业,未完成年度整治任务的,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下降一档(D类除外)。

(3)一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因环境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二次及以上或受到累计20万元及以上行政处罚的,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下降一档(D类除外)。

(4)当年度企业存在违法用地行为且受到行政处罚的,或企业存在用地失信行为且未消除的,或超核定用能未实施市场化交易的,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下降一档(D类除外)。

(5)占地面积10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下降一档(D类除外)。

(6)2019年度起,当年度没有研发活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下降一档(D类除外)。

4.不评为AB类的情形:

(1)化工、印染、化纤、特钢、造纸包装行业的工业企业,亩均税收未达到20万元、亩均工业增加值未达到100万元的,不得评为A类;亩均税收未达到15万元、亩均工业增加值未达到80万元的,不得评为B类。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下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5万元以下的,不得评为A、B类。

(3)年度税收总额低于30万元的工业企业,不得评为A类。

(4)未完成当年节能减排任务的工业企业,不得评为A类。

(5)被列入各镇(街道、园区)“低散乱”企业“退散进集”整治名单的,不得评为A、B类。

(6)列入南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限制发展类、降低风险类的企业,不得评为A、B类。

5.否决情形:

(1)占地面积15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直接列为D类。

(2)亩均税收低于1万元(嘉兴科技城低于2万元)的工业企业,除人才项目以外,直接列为D类。

(3)当年度发生未经项目联审、擅自出租厂房行为的工业企业,直接列为D类。

(4)列入南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关停淘汰类,直接列为D类。

(5)新进规或“小升规”企业,在下一年退规的,直接列为D类。

上述“豁免情形”的第1、2点,涉及“安全、环保事故”的,按“安全、环保事故”相应特殊情形执行。

三、结果运用

在科学合理开展综合评价及切实保障企业降本减负的基础上,根据企业A、B、C、D分类结果,推行以差别化要素价格为手段、多元化综合措施并举的结果运用政策体系,深入实施用能、用电、用水、用地、排污、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减免等差别化资源要素供给,加大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力度。

同时,评价结果将作为对镇(街道、园区)年度目标责任制企业转型发展水平指标考核的依据,鼓励各镇(街道、园区)实施区域性“亩均效益”企业综合评价,相关职能部门深化“亩均论英雄”工作情况视为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助推企业转型升级指标考核的依据。

(一)分类定策

1.A类企业

(1)优先申报国家、省、市以及区级产业发展资金;

(2)优先给予项目核准备案,保障用地需要和申报省重点产业项目;

(3)优先保障用电、用水需求和新增用能指标;

(4)优先保障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指标;

(5)按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6)重点保障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持,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享受方面给予倾斜;

(7)优先申报国家、省项目,市长质量奖和各级各类名牌产品和商标;

(8)优先推荐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级各类先进评选,优先组织参加政府组织的学习、考察等活动。

2.B类企业

(1)鼓励企业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实施“零增地”技改,对提升类技术改造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2)在申报国家、省、市以及区级产业发展资金方面,给予支持;

(3)在用地、用水、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4)优先参与用能指标和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5)按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6)适当支持申报国家、省项目,市长质量奖和各级各类名牌产品和商标;

(7)适当支持推荐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级各类先进评选、组织其参加政府组织的学习、考察等活动。

3.C类企业

(1)支持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除技术改造以外,原则上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用地项目;

(2)除技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增加用能和不予申购新增排污权指标;

(3)符合条件的,可适当享受产业发展补助资金;

(4)严格控制申报国家、省项目,市长质量奖和各级各类名牌产品和商标;

(5)严格控制企业负责人参评年度各项先进。

4.D类企业

(1)不予享受产业发展资金补助;

(2)不予核准和审批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投资项目,不安排新增工业用地;

(3)实施差别用能、天然气、蒸汽、用水、排污政策;

(4)不得通过申购、租赁等各种途径新增排污、用能总量;

(5)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一律不予减免;

(6)原则上不允许土地擅自转让,须经政府同意在引进项目后方予以办理过户等手续,政府对D类企业的土地和厂房具有优先回购权;

(7)关注企业资金风险,逐步实施信贷退出,在确保已发贷款安全的前提下,逐步退出对D类企业的信贷支持。对D类企业中确实有实际信贷需求的,银行要在原有授信额度内适当减少贷款投放量;

(8)企业负责人不得参评年度各项先进。

(二)综合施策

根据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A、B、C类企业享受区财政资金奖励政策,A类企业享受1.2倍,B类企业享受1.0倍,C类企业零地技改项目享受0.8倍;D类企业不得享受区级财政资金奖励政策。对综合评价D类企业尤其是连续两年、三年被评为D类的企业执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加大倒逼力度。

1.落实和完善差别化用能机制。对D类企业,企业存量用能权和年度核定电量按照基准量的90%核定总量,同时执行加价0.3元/千瓦时的用电加价政策;对连续两年被评为D类的企业,企业存量用能权和年度核定电量按照基准量的80%核定总量,同时执行加价0.4元/千瓦时的用电加价政策;对连续三年被评为D类的企业,企业存量用能权和年度核定电量按照基准量的70%核定总量,同时执行加价0.5元/千瓦时的用电加价政策。对超额用能的企业,实施用能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

2.落实和完善差别化用水机制。对D类企业,在正常计划用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价1元/立方米;对连续两年被评为D类的企业,在正常计划用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价2元/立方米;对连续三年被评为D类的企业,在正常计划用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价4元/立方米。

3.落实和完善差别化排污机制。对A类企业实行新增项目排污权指标优先购买政策,D类企业不得新增排污权指标。对D类企业的污水处理费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加价1元/立方米;对连续两年被评为D类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加价2元/立方米;对连续三年被评为D类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加价4元/立方米。

4.落实和完善差别化用气机制。对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为A、B、C、D类的用气企业在天然气收费标准基础上每立方米分别减少0.03元、不加收、加收0.03元、加收0.06元。

5.落实和完善差别化用地机制。对综合评价A类、B类企业分别按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D类企业不予减免。对A类企业扩建项目或准入绩效评价为A类的项目,在土地评估价格基础上,采取地价修正系数,下浮土地出让起始价;对不符合我区产业转型升级但国家仍允许投资的工业项目或准入绩效评价为C类及以下的项目,在土地评估价格基础上,上浮土地出让起始价。

(三)资金使用

财政部门要对差别化资源要素配置资金纳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用于扶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由区深化企业综合评价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推进年度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企业综合评价及其结果运用有关工作的统筹推进。各镇(街道、园区)要高度重视企业综合评价工作,配强工作力量,针对分类结果开展一企一策、精准服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南湖区“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数据平台,由各镇(街道、园区)将评价名单及基础信息,各数据提供部门将相关数据直接导入系统,由系统根据评价办法计算评价得分、生成分类结果。各职能部门要分别建好工作台账,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上报等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好有关制度,确保数据准确,若企业对数据有异议,则由数据提供部门负责解释说明。完善差别化资源要素配置工作协调机制,经信商务、发改、住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用电、用气、用水(污水处理)、排污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同时向企业做好差别化政策的宣传与解释工作。各镇(街道、园区)负责提供年度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业名单,确认企业的实际用地面积和租赁生产情况;对企业新发生的变化和提出的申诉意见加强审核,并形成书面意见上报;负责将综合评价结果告知函及时传达给企业,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三)加强工作联动。由各镇(街道、园区)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定期对C类企业开展帮扶服务,引导企业进行改造提升,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机器人+、两化融合、生产工艺优化升级、创新管理等手段,逐步推动企业提高“亩均效益”。对D类企业建立专门监管机制,由各镇(街道、园区)牵头实施,经信商务、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住建、水务、电力加强联动,开展定期巡查,督促D类企业加快整治提升或市场出清,并将结果视为各镇(街道、园区)2019年目标责任制“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考核的依据。税务部门在执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过程中要加强企业综合评价结果的应用。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镇(街道、园区)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综合评价及应用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更好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加快转型升级。

五、其他

本办法自2019年4月20日起实施,原《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湖区深化企业综合评价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南政发〔2018〕33号)文件废止。

附件:有关指标说明

附件

有关指标说明

一、占地面积:指年度统计报告期末工业企业实际占用的全部土地面积(包括租用集体土地、代征用地等)。对“一地多企”的情况,应把该宗土地上所有租赁企业的调查数据汇总后,归入到该宗土地使用权人,以宗地使用权人作为调查对象。“一企多地”的,则把相应土地合并计算(其他数据也合并计算)。若工业企业占地中包括非工业性质用地,但实际作为工业用途使用的,则非工业性质用地部分应计入占地面积。

租赁标准厂房的建筑面积应折合成使用土地面积,折合公式如下:

租赁标准厂房企业的使用土地面积=(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宗地占地面积

二、实缴税收:“实缴税收”指工业企业上一年度税务收入的合计数,即为企业公历年度1至12月份税金(基金)实际入库金额及“免抵调”中视同入库税额,包括工业企业正常申报入库税款、自查查补税款、征管查补税款、代收(代扣)代缴税款。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不包括: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滞纳金和罚款。

三、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年度统计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工业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化掉的货物和服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工业生产活动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现行调查方案工业增加值采用收入法计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四、企业总用能: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和非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能源量,包括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要包括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企业用能总量按等价热值计算。

五、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根据产品的价值量指标计算的平均每一个从业人员在单位时间内的产品生产量,等于工业企业的工业增加值除以全部从业人员的平均人数。

六、排污权:指工业企业排污权量,以四类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污权量之和计。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监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城投集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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